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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農產品;對策建議
一、TBT概述
技術性貿易壁壘(簡稱TBT)由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三部分組成,是指一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與動植物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以及保證食品安全與產品質量等為由采取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限制措施或法規,在主觀或客觀上成為外國商品自由進入的障礙。WTO關于的TBT文件有兩個,分別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開始執行。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目前,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農業保護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已經直接使我國的農產品出口遭受巨大損失,其擴散效應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與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同,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隱蔽性,一旦出現,影響巨大,而且損失難以避免。那么我國農產品出口為什么容易遭遇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們可以從國內各個方面進行分析。
1、中國農產品自身標準的落后性
中國農產品領域目前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檢疫標準與國際標準和進口國標準還有差距,不具備參與國際競爭的內在優勢。而且中國標準體系混亂,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專業標準及企業標準,數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業產品出口不暢。
2、中國農產品市場秩序沒有理順,農業管理體制落后
中國農產品流通市場的內部壁壘嚴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沒有形成局部領域的農產品市場秩序相當混亂,假冒偽劣產品對出口市場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此外,中國農產品生產管理和市場監管的力度不夠,存在著政出多門,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等問題,對產品質量監管力度不夠,流于形式。中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完備的食品安全立法。
三、利弊同行——TBT對農產品出口貿易的雙重影響
1、負面影響
(1)使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量急劇下降。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農產品出口占對外貿易的比重不斷下降,受影響的農產品企業日益增加,造成的損失逐年加大,截止到2007年7月份,我國農產品出口出現負增長,出口額為88,5億美元,同比下降0.77%,農產品出口總額占全國出口總額的比重下降到6%。
(2)加大了我國農產品的市場準入的難度。發達國家憑借其在科技和經濟方面的優勢,通過立法或其他手段對進口產品制定苛刻的技術法規或標準來限制農產品的進口,我國的農產品一時難以達到其要求而無法獲得市場準入。并且這種情況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明顯加劇。
2、正面影響
(1)提高國內農產品檢測技術。TBT在給我國農產品帶來負面效應的同時,也給我國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響。過去長期以來,我國在農業生產上較多追求農產品數量增加,對農產品質量問題重視不夠,農業標準體系、農產品評價體系與國際標準不接軌,農業監測體系建設滯后,使得農產品質量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同時,由于國內檢測技術及監督力量薄弱,許多質量問題未顯露出來。這就促使我國農產品出口行業對現有農產品生產體系、管理體系進行反思。
(2)加大對農產品標準化、質量安全等的建設、管理和監督。我國沿海各省市率先加大了農產品標準化等的建設。例如廣東省河源市建立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重視農業龍頭企業的培育和發展;廣東湛江在建立湛江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督網絡的同時,還注意做好養殖基地建設,抓好加工環節質量監控,防止產品在加工過程中發生二次污染。四、我國農產品出口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對策
1、進一步強化國家標準化建設和管理,這是突破技術壁壘的基礎和硬工夫
長期以來,我國農產品生產標準陳舊、水平低,甚至無標準生產,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差距是明顯的。而只有實現了農業的標準化,才能實現農業的國際化、現代化。突破國外技術壁壘最好的辦法是提高本國農產品的質量標準,制定技術法規和標準應以國際標準為依據,結合中國實際,制訂新的衛生安全標準。
技術能力是一種存量,它是歷史積累的結果。技術能力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形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技術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隱含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的成員所擁有的知識、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等。就國家而言,常常表現為一國人力資本存量的多寡;就企業而言,具體表現為企業員工所擁有的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發展中國家通過國際技術貿易直接引進技術,能夠提高本國兩方面的技術能力,并最終影響到本國的技術創新能力。首先,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無論引進的是成套生產設備等硬件,還是專利技術等軟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國的技術存量水平,從而也提高了該國有形的技術能力。其次,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也能提高發展中國家隱含的技術能力,因為技術的引進常常伴隨著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員工對新技術的學習、掌握的過程。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誘導反應機制
國際技術貿易并非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或經濟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融經濟、技術、科學文化、甚至政治為一體的復雜過程。譬如說,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屬于技術貿易的范疇)進入中國市場,它首先要從國家有關部門獲得市場準入的許可,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問題;它要尋找合作伙伴,考慮投資的成本收益問題,這是經濟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內在固有具有的企業文化、經營文化會影響到眾多的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這是文化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新穎有效的特許經營方式被眾多的國內廠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國的連鎖經營熱潮,這是很重要的一種制度性創新。因此,國際技術貿易的影響是很復雜的,不僅僅是簡單的技術引進而已,換句話說,國際技術貿易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從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角度而言,國際技術貿易的外部效應主要表現在它改變創新主體的內在意識,并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從而使得發展國家創新誘導的反應機制更加靈敏,最終改善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變發展中國家創新意識缺乏的狀況。很多發展中國家表現出一種維持傳統和穩定為主調的社會意識結構,普遍缺乏創新意識。借用結構主義的觀點,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常常會陷入“累積因果關系”的惡性循環之中,也就是說技術創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滯發展。而這種惡性循環是內在力量所無法克服的,這時候需要一種外在的推動力量,使其能夠跳出這種惡性循環,而國際技術貿易可以看作是這樣一種外在的力量,這種力量首先改變的是創新意識方面的問題。正像上述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的例子一樣,技術的引進帶來了消費者消費習慣的新變化,先進的經營模式所具有的明顯優勢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終導致整個行業經營模式的創新。顯然,在這一過程當中,企業和個人都經歷了一次思維方式的轉變,從認識、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情況進行二次創新,這種普遍性的思維方式的轉變意味著一個國家創新意識的興起。這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形成和創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因為只有具備創新意識的國家,政府才會對技術創新給予充分的重視,并為技術創新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和環境。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促使發展中國家創新誘導反應機制的靈敏化。從引進技術的企業來說,為了充分利用引進的技術常常需要在企業的組織管理方面做出較大轉變和創新,也就要改變企業內部的制度環境,比如說企業為了利用維護一套價值昂貴的生產線,需要新建立專門的技術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維修和改進,同時加強企業對員工的技術培訓制度,這些制度性的轉變和創新都有利于企業進一步的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在國家層次,政府為了保證技術引進的順利實施,需要建立專門的技術金融制度以確保技術引進的配套資金。而且在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下,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技術貿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專利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否則,就難以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技術,即使能夠引進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損害技術出讓方的利益。也就是說,國際技術貿易客觀上提出了對發展國家改善技術創新制度環境的要求,而這種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創新主體更好地對創新的市場需求做出正確的反應,最終有助于改善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機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結
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已經越來越充分地肯定了技術創新對“比較優勢”的積極意義,無論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就國際貿易的雙方而言,國際貿易對各自的技術創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辨證地看,如果能就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作一長期分析的話,兩者之間顯然不僅具有一種互動效應,同時具有一種長期增長效應。因為新增長理論、新貿易理論,加上對當今世界經濟的整體增長而言,不僅需要各國獨立的技術創新,同時為了節約稀缺的世界經濟資源,需要各國盡可能地分享這種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創新,而國際貿易正好能實現這種意圖。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在處理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系問
題上,不僅需要做客觀的長期和短期經濟分析,同時也要充分地考慮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參考文獻:
[1]劉仁平.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6年6
論文關鍵詞:技術進步 貿易格局
技術進步與貿易格局的國際貿易理論
(一) 技術差距模型 技術差距模型由波斯納(Posner)于1961年在《國際貿易和技術變化》一文中提出。波斯納認為技術差距是國家間開展貿易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國的技術優勢使其在獲得出口市場方面占有優勢,當一國創新某種產品成功后,在國外掌握該項技術之前產生了技術領先差距,因此可出口技術領先產品。但因新技術會隨著專利權轉讓、技術合作、對外投資、國際貿易等途徑流傳到國外,當一國創新的技術為外國模仿時,外國即可自行生產而減少進口,創新國漸漸失去該產品的出口市場,因技術差距產生的國際貿易逐漸壓縮。隨著時間的推移,新技術最終將被技術模仿國掌握,使技術差距消失。貿易即持續到技術模仿國能夠生產出滿足其對該產品的全部需求的時候。由于技術差距產生的貿易格局是:技術創新的發達國家出口創新產品,進口傳統產品;落后國家進口創新產品,出口傳統產品。
(二)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1966 年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and Vernon,1966)在《產品周期中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一文中提出了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而后威爾士(Wells)又進行了擴展,具體而深刻地論證了“技術決定國際貿易格局”的觀點。弗農把國家依次分成創新國(一般為最發達國家)、次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 把產品生命周期分為三個階段,即新產品階段,成熟產品階段和標準化產品階段。在新產品階段,創新國利用其擁有的壟斷技術優勢,開發新產品,由于產品尚未完全成型,技術上未加完善,加之競爭者少,國內市場就能滿足其攝取高額利潤的要求等,產品極少出口到其他國家,絕大部分產品都在國內銷售。而在成熟產品階段,由于創新國技術壟斷和市場壟斷地位的打破,競爭者增加,市場競爭激烈,替代產品增多,產品的附加值不斷降低,企業越來越重視產品成本的下降,擁有較低的成本的企業開始處于越來越有利的地位,且創新國和次發達國家市場開始出現飽和,為降低成本,抑制國內外競爭者,企業紛紛到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在標準化產品階段,產品的生產技術、生產規模及產品本身已經完全成熟,這時對生產者技能要求不高,原來新產品企業的壟斷技術優勢已經消失,成本、價格因素已經成為決定性的因素,這時發展中國家已經具備明顯的成本因素優勢,創新國和次發達國家為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開始大量地在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再將產品遠銷至創新國和第三國市場。新產品的主要進出口國家及貿易格局變化如表1所示。
(三)南北貿易動態一般均衡模型 史格斯羅姆、安南特和迪諾波羅于1990年共同發表了《一個熊彼特的產品生命模式》一文,他們將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思想與熊彼特創新性破壞的產品創新觀加以結合,提出了一個南北貿易的動態一般均衡模型。在該模型中,產品生命周期的長短以及產品貿易格局的變化均源于R&D活動,廠商間的研發競爭決定了北方產品創新的速度。一個企業在R&D活動中投入的資源越多,它贏得競爭的概率就越大;而且,每項R&D競爭延續的時間與R&D投入的總資源是成正比的。由于R&D競爭獲勝者在制度規定的專利權限內可以享受壟斷利潤,發達國家的廠商為了實現預期利潤最大化,就會不斷加大R&D投入,推動產品生命周期的延長。 此模型說明,在南北貿易中,一個企業在R&D活動中投入的資源越多,它在國際競爭中就越具有優勢,就可以將其新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去,并能獲得專利保護期限內技術進步帶來的壟斷利潤。
(四)格羅斯曼—赫爾普曼的產品生命周期模型 格羅斯曼—赫爾普曼于1992年發表的《質量階梯和產品生命周期》一文,提出了一個具有內生創新和模仿、質量競爭的兩國產品生命周期模型。該模型認為因為北方擁有素質較高的勞動力和先進設備,所以技術創新一般發生在北方;南方國家可以在進口北方國家產品的過程中進行技術模仿,北方的創新和南方的模仿相互作用構成動態均衡。因為每一類產品都存在一個質量階梯,所以北方國家可以通過創新提高產品質量而獲得一段時期的市場壟斷。南方國家的有效模仿可以打破北方的壟斷 ,利用成本優勢占領一部分市場份額,直到北方的下一個技術創新開始,這樣的不斷循環形成產品周期。創新帶來模仿,模仿刺激創新,南北兩方都可以沿著質量階梯上升。但是,由于北方在發展研究上使用更多的資源,所以北方技術創新的速率高于南方技術模仿的速率,造成南北方存在一個較大的技術缺口。 本模型揭示出南北之間貿易與增長不斷推動的微觀基礎就是企業家對R&D投資決策的理性選擇。而且,該模型對于給定產業中市場份額與貿易形勢的演進給出了合理的解釋和合乎實際的預測,說明了南方國家貿易條件得不到改善的原因。同時,該模型還強調了國家政府對技術進步和貿易格局的影響,如果北方政府增進技術創新的政策,則其技術創新速度越快;如果南方政府采取鼓勵技術模仿的政策,則其技術轉移的速度越快。 (
五)“蛙跳”增長模型 布雷茲斯、克魯格曼和齊登于1986 年在《國際競爭中的蛙跳:國家技術領先地位的周期理論》一文中提出了一個國際競爭的“蛙跳”增長模型。該模型指出后進國家具有“后發優勢”,政府通過有利于技術開發的政策,后進國家可以“趕超”先進國家,而先進國家的領導地位則可能“固定”。
其原因在于:從發達國家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在沒有發生邊際技術變遷時,規模收益遞增能夠強化發達國家的經濟領先地位,而在沒有發生邊際技術變遷時,發達國家因受高工資水平和既得利益的影響,它可能會延遲對新技術的采用;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對舊技術已有生產經驗,新技術初始反而不如舊技術有效率,而發展中國家則更愿意采用那些最初效益不高但潛力很大的新技術。 “蛙跳”增長模型說明國家之間的優勢不是絕對的,如果發展中國家把握后發優勢,即通過邊干邊學等過程產生更多的內生技術進步,便能夠在該技術先進的部門取得比較優勢,并從動態的角度不斷強化這種優勢,從而縮短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最終完全有可能趕上并超過發達國家,在此過程中,其貿易格局也會隨之變化。
依據技術進步規律開展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
(一)技術進步是決定企業和國家比較優勢和外貿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 從南北貿易模型和格羅斯曼—赫爾普曼的產品生命周期模型中可以看出,一個企業在R&D上投入越多,它在國際競爭中就越可能處于比較優勢,就越可能將其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獲得專利期限內的壟斷高額利潤。同時,北方國家由于技術和貿易的壟斷優勢,不斷從科技發展中獲得更多的技術創新。北方國家的技術向南方國家轉移的過程中,存在著明顯技術轉移時滯,使得南方國家必須經過一段時間后才能進行模仿性的生產。在這種貿易格局中,由于發達國家的技術優勢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落后,南北雙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也可能在不斷的拉大。因此,推動技術進步是開展國際分工和國家貿易的根基,是保證貿易利益的必由之路。
(二)培養技術創新的能力 技術進步包括技術創新和技術模仿。根據技術差距模型,發展中國家可以積極引進和承接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在技術模仿的同時,不斷提升技術吸收消化的能力,培養自己的技術創新水平。從“蛙跳”模型中也可以看出,國際貿易的格局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發展中國家能夠把握后發優勢,邊干邊學,完全可以在一些行業實現比較優勢,實現經濟的快速發展。
(三)根據技術規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壯大以及我國勞動法最低工資的實施,我國的勞動資源優勢將逐漸被削弱,甚至消失,這些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也會隨之轉移到其他發展中國家。因此,根據技術進步規律進行產業結構升級是大勢所趨。
(四)政府所起的重要作用 從南北貿易模型和格羅斯曼—赫爾普曼的產品生命周期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南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快技術轉移的速度,南方國家模仿生產新產品的時間就會縮短,有利于南北經濟差距的縮小。同時南方國家政府通過制定產業政策鼓勵技術創新,南方國家的技術創新能力會得到很大的提升,也有助于更好的把握后發優勢,實現“蛙跳”效應。因此,政府制定的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對于推動一國的技術進步和改變貿易格局具有重要的意義。
1.技術壁壘的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措施。
2.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TBT的實施手段和形式主要有:制定苛刻的技術標準、法規;制定苛刻的安全、環保標準;采取過于苛刻的衛生標準。
二、技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我國出口受限。目前,我國出口市場主要是美國、日本、歐盟及東盟、韓國等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出口額占我國出口總額的80%左右,這些國家為保護本國市場,肆意推進技術壁壘,提高產品的技術標準,限制我國的產品出口。
2.出口產品成本增加。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在技術法規、技術標準、認證制度及檢驗制度等的制訂水平和內容方面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同一種產品為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經過重復的認證及檢驗,而高額的檢驗費用也勢必會大大提高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此外,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將因此受到影響。
3.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下降。首先,在技術標準上,由于我國的標準內容、體制還存在一定缺陷,以致出口產品難以在短期內達到發達國家的進口產品的技術質量標準。并且,我國的包裝材料落后,不易處理,對環境的污染嚴重。其次,我國出口產品主要集中于紡織、輕工、農副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由于生產條件較差,技術水平落后,致使出口產品質量不高。另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企業出口產品還缺乏完整的檢測體系,檢測水平不高,使得許多產品達不到國際統一標準,競爭力較低。
三、我國應對技術壁壘的對策
1.普及國際標準,加強信息交流。我國應加強標準、檢驗等方面的國際互認工作,推廣國際標準和技術引進工作,廣泛收集、分析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以加快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步伐。同時,建設高質量的相關標準信息資源,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研究對外貿易技術貿易壁壘體系,及時收集、整理、跟蹤國外的技術貿易壁壘狀況,針對性地開展相關技術壁壘和市場準入規則的研究,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擴大出口。
2.建立統一規范的認證體系。建立統一規范的產品認證標準,可以借鑒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建立產品認證的做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認證認可體系,提高產品認證的有效性;建立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協調的認證機制,在建立和完善認證機制的同時,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認證機構的國際地位。
3.健全技術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各項技術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構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能充分反映我國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技術法律法規體系,促使我國企業對技術壁壘的認識,改進產品,適應各種先進標準,以通過國際標準與質量認證,主動攻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另外,應針對WTO的新情況,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根據我國國情,填補現有技術和法律、法規體系的缺陷,建立健全技術法規與標準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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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各成員國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于1991年對技術性壁壘協議進行重新修訂,1994年于馬拉喀什正式簽署生效。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它正是WTO希望我國恢復席位時需要優先簽署的兩個主要副協議之一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容及其特點
可以說,名目繁多的TBT措施將成為影響21世紀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也將是WTO未來深入談判的重要內容。貿易技術壁壘協定分為正文和附則兩大部分,正文包括總則,技術法規和標準,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情報和援助,機構、磋商和爭端解決,最后條款等六個方面的規定,共十五條。三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本協議術語及其定義;附件2:技術專家組;附件3:關于標準的制定、采用和實施的良好行為規范。TBT體系主要由技術規章和規范、包裝和標簽要求、商品檢疫和檢驗規定、綠色壁壘和信息技術壁壘等五個體系構成。
1.技術標準與規章
技術標準:由公認的產品或有關工藝和生產方法、規定、規則、指南或特定的機構所核準、供共同和反復使用的、不強制要求與其一致的文件,當它們適用于一種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時,也可包括或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目前存在大量的技術標準,有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也有許多國際標準。技術規章指規定產品特性與其有關的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應適應的管理規定,并強制要求與其符合的文件。
合格評定程序: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于確定是否滿足技術規章或標準有關要求的程序。一般來說,許多產品沒有取得認證就無法進入這些國家的市場。
2.產品檢疫、檢驗制度與措施
除SPS外,還應包括對一些產品的檢驗措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指任何一種措施,主要用以保護境內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產生的風險;保護人類或動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保護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產生的風險等。這些檢疫和檢驗措施包括:檢疫和檢驗的法規、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特別包括最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加工和生產方法;所有檢測、檢驗、出證和批準程序;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或與在運輸途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在內的檢疫處理;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受此影響最大的產品是食品和藥品。食品方面主要是農藥、獸藥殘留量的規定;加工過程添加劑的規定;對動植物蟲害的規定;其他污染物的規定;生產、加工、衛生、安全的規定等。
3.包裝和標簽要求
包裝對環境方面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主要是由于包裝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裝廢棄物和包裝容器結構所引起的。傳統的天然包裝材料,如木材、棉花、稻草等可能將危害生態環境和經濟作物的蛀蟲、紅鈴蟲、線蟲等帶入進口國,危害當地的森林和農作物,如水稻、棉花等;新開發的化學合成材料,如PVC塑料,難以自然降解,在被當作廢棄物加以焚燒時會污染大氣;在生產發泡性襯墊塑料的過程中,CFCs發泡劑的使用會破壞臭氧保護層;大量的包裝廢棄物,特別是一些無法回收復用的廢棄物,所產生的垃圾已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包裝容器結構不合理會對使用或食用者的安全與健康造成危害,有的會對環境造成破壞。
許多國家在本國范圍內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建立存儲返還制度;向生產包裝材料的企業征收原材料稅。若包裝材料使用自然資源,需要負擔較重的稅;若使用再循環材料,則負擔較輕的稅;向產品生產企業征收產品包裝稅(費)。若產品包裝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部分使用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若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強制執行再循環或再利用法律。根據包裝政策和法規,很多國家規定生產者、進口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等有責任收集、處理包裝遺棄物;采取征收廢物處置費的方法來鼓勵再循環和可再循環包裝;建立綠色標志制度。
4.信息技術壁壘
TBT的最新發展與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有關。EDI和電子商務將是21世紀國際貿易的主要表現形式,發展中國家出口因信息技術水平較低而受到影響。
5.綠色壁壘
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保護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其本身就是貿易的障礙。綠色壁壘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國際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標準;自愿性措施;加工和生產方法(PPM)標準;環境成本內在化問題。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始設計動機在于鼓勵提高質量,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或防止欺騙的一切行為。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客觀上能提高生產效率和推動國際貿易,WTO鼓勵制定此類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國際標準化有利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及幫助其制定采用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克服困難。公平貿易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體現和延伸。
雖然,WTO強烈反對將這一協議演變為一種新的歧視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的手段,希望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包裝、標志、標簽等不會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但是,GATT-WTO關于TBT的規定給許多國家TBT的設置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TBT措施有其合理性,有些也為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但也有一些國家以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及生態環境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成為取代關稅和其他非關稅壁壘的新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呈現出以下特點。
(1)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不但包括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看,涵蓋了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角度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TBT措施的表現形式極具廣泛性,涉及法律、法令、規定、要求、制度等各個方面。與TBT有關的GATT-WTO協議和決議還有《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SPS)、《服務貿易總協定》、《貿易與環境決議》等。
(2)隱蔽性:實行TBT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即真正為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采取合適的TBT措施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國家以TBT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其往往以確保合法目的,特別是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護生態和環境面目出現,容易轉移人們的視線,因此具備隱蔽性的特點。
(3)歧視性:盡管TBT協議要求實行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技術水平較高,主要是發達國家實行TBT措施,發展中國家較難達到要求,其貿易利益往往成為犧牲品。
(4)影響大:盡管要求采取TBT措施應盡量減少對貿易的影響,但一般來說,一旦TBT措施影響貿易,其程度較之關稅和一般NTBS是驚人的。一些TBT措施容易產生連鎖反應,從一個國家擴到多個國家,甚至全球。許多措施可能嚴格限制甚至直接禁止一些產品的進口,有些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
(5)爭議性大:由于TBT涉及面廣,有些非常復雜,且隱蔽性與合法性結合,結果不同國家之間難以協調,易引起爭議,解決爭議的時間一般較長。目前TBT已成為貿易競爭的重要領域。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措施
隨著中國即將加入WTO,針對中國的貿易關稅將大幅度降低,非關稅壁壘(Non-tariffBarriers-NTBs)大量減少,但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將日趨增多,對我國的出口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應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轉變觀念,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20世紀90年代初歐盟啟動一項名為EMAS的環境管理法律,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后和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一種畫著藍色天使的標簽作為產品達到一定生態環境標準的標志。1993年6月英國首先完成了洗衣機、洗碗機、燈泡、護發用品、防臭劑、化肥的環境標準的制定。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環保技術標準,并趨向協調一致,相互承認。
隨著消費者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綠色經濟將成為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重點,綠色產品將成為國際市場的新潮,應把開發綠色產業作為優化產業結構、爭奪21世紀國際市場戰略制高點的重要舉措;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改造成為可持續發展示范區;轉變指導思想,應積極開發、引進環境友好技術,降低能源與原材料消耗,降低出口產品污染密集度,改造傳統出口產業,提高環境競爭力;應認真協調對外開放與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促使兩者相互促進;樹立環境競爭意識,把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科技進步作為提高出口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以綠色產業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要方面。
國家應積極鼓勵綠色產品的開發和出口,把綠色產品出口納入進出口銀行出口信貸的范圍;出口發展基金應優先考慮綠色產品開發;建立綠色產品出口發展基金,專門為開發綠色產品出口建立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
2.知己知彼,從容應對
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西方國家遙遙領先。目前,歐共體擁有的技術標準就有10多萬個,德國的工業標準約有1.5萬種,技術標準、法規繁多,讓出口國防不勝防。除工業標準外,德國法律規定,某些進口產品必須符合特別安全規定或其他強制性技術要求,例如,用氣體燃料為動力的設備必須符合DVGW標準,機器、工具、家用器具、運動設備、玩具等,必須遵照目前德國承認的有關安全的機器工程條例。
發達國家的標準常常讓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如西歐有些國家規定,面條內的雞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鹽含量不能超過1%,不準加顏色等。為了阻礙外國產品的進口,保護本國市場,許多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標準、法規,甚至用法律明確規定進口商品必須符合進口國標準。
我國應收集、跟蹤國外的TBT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數據庫;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認真研究主要貿易對象國TBT措施對中國主要出口產品的影響,采取積極措施,打破壁壘,擴大出口;應認真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經驗與教訓,根據市場和產品特點尋求打破國外TBT的對策。
3.構建我國市場的準入規定,尋求合理的貿易保護
烏拉圭回合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建議使用國際標準,規定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措施,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其中確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病菌而造成的傷害。實際上,發達國家往往以此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它們對食品的安全衛生指標十分敏感,尤其對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的要求日趨嚴格。日本有《食品衛生法》、《藥品法》、《蠶絲法》、《消費生活用品安全法》、《電器使用與材料控制法》等,以及檢驗與檢疫要求、自動標準等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管制。日本對食品的農藥殘留量的要求非常嚴格,如1989年我國輸往日本的綠茶,因農藥的殘留量超標而被退回。
為了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合理有效地保護國內主導產業和幼稚產業,應參考國際規范建立自己的TBT體系;堅決反對發達國家不符合有關國際規范的(實質是貿易保護主義)苛刻TBT要求,以維護我國合法權益。
4.宣傳貫徹國際標準,未雨綢繆
要在國內大力宣傳、貫徹ISO等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各類標準,按照國際要求規范我國企業的質量、環境、職業衛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行為表現。
在質量標準方面,歐洲共同體規定對進口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體系。日本質量認證管理體制是由政府部門管理質量認證工作,日本通產省管理認證產品占全國認證產品總數的90%左右。
(一)初步建成WTO/TBT-SPS信息通報咨詢體系
按照WTO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年6月設立了中國WTO/TBT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建設了技術性貿易措施網(即中國WTO/TBT-SPS通報咨詢網),負責中國對外TBT-SPS通報、WTO的TBT-SPS通報,并提供在線評議和評議反饋。目前,主要省市都建立了WTO/TBT-SPS通報咨詢中心,建設了相關網站。很多省市為了節約成本和盡快啟動,將WTO/TBT通報咨詢網作為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府網站的一個子網建立和運行,如北京、天津、廣東、湖南、吉林、貴州等;有的依托標準化研究院網站建立,如上海、廣西、安徽、甘肅等省市;而有的則建立單獨網站,如廣東、河北、山東、福建等省。各級政府利用網上通報咨詢制度向本地企業提供WTO成員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通報和技術咨詢服務,幫助企業了解貿易國準入政策及技術要求。
(二)部分省市建立了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
國內首個完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是廣東深圳于2004年5月正式推出并投入運行,之后,廣州、上海、北京、浙江、山東、江蘇等地陸續建立了預警信息網絡(見表1)。由于各地的進出口地區和商品結構不同,其預警系統也各具特色:深圳主要搜集歐盟和日本的標準,開發了自動預警信息平臺,可自動向相關企業發送預警信息;上海主要搜集歐美標準,建立了預警信息自動判斷系統,也實現了通報信息對企業自動發送;福建省主要針對歐盟REACH&EuP建立預警信息平臺;廣西重點搜集東盟國家的技術法規、標準和質量認證信息;廣州市建立了“技術性貿易壁壘聯合應對體系”,是第一個集政府、技術機構和企業力量的聯合應對體系,成為全國WTO/TBT網站的領先者。
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服務內容同質化,服務層次淺顯化。雖然各省市的預警系統名稱不一,但服務內容基本相似,都局限于信息通報、法律法規查詢和案例查詢,而分析、研究和咨詢功能薄弱,企業需要的有針對性的決策服務缺乏,工作停留在表面的粗淺階段。各地預警系統重復建設,不但造成資金巨大浪費,更造成資源分散,導致提供信息的深度不夠,針對性不高,服務層次低下。
2.信息格式不統一,資源共享困難。由于各自為政,缺乏協調溝通和統一管理,各地方預警系統信息格式不統一,缺乏規范,信息資源共享困難。每一套預警信息系統都有自己的數據結構,格式不一,名稱各異。許多語義相同的名詞在不同系統中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影響了不同平臺間的相互交流,而且容易引起歧義。
3.時效性不強,預警效果有限。首先是信息收集不及時。往往進口國的相關措施已經開始實施,并且對我國出口造成了損害,有關方面才開始收集信息,沒有起到預警作用。其次是信息傳遞不及時。由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信息不能及時傳遞到企業,使企業失去了應對的寶貴時機。再次是企業對于信息的反應不夠迅速。企業缺乏對信息進行分析和判別的能力,存在某些顧慮,不能做出快速反應,導致預警效果有限。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管理體制不合理。這是造成預警系統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我國現行的預警系統以行政區劃為單位,沒有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統一的管理體制,使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制定、和管理主體呈現多元化,造成各地各部門各自為政的重復建設。例如,北京有兩套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一套隸屬于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一套隸屬于北京市商務局。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預警系統以信息通報為主,而后者的預警系統在信息的基礎上借助行業專家加入分析、研究和咨詢的功能。實際上兩套系統有許多職能重疊的地方,不僅造成資源浪費,而且容易出現互相扯皮、企業無所適從的現象。
2.行業協會作用有限。同政府功能相比,行業協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代表會員企業的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解決國際貿易糾紛,同時它不接受WTO規則的直接管制。我國入世后企業遇到了日益頻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造成較大損失,相關行業協會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國的行業協會發展歷史較短、組織功能有缺陷、缺乏獨立的行為能力,不能與國外行業協會平等對話,在應對貿易壁壘過程中傳達信息不及時,不能有效協調、監督和約束企業的行為。
3.企業應對不積極。首先,企業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和發展趨勢缺乏明確的認識,不懂得利用WTO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出于成本和風險因素考慮,中小企業存在“等、靠、搭便車”等消極思想,寄希望于政府、行業協會或大企業,出面應對不積極;再次,企業在應對貿易壁壘時單打獨斗,聯合應對的局面尚未形成,應對結果不令人滿意。
建設完善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的對策
(一)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現階段在預警系統建設初期,政府仍需發揮主導作用,搭建科學、合理的組織結構體系,理順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研究機構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實現預警機制運行市場化。
1.明確主管部門,形成多層次互動預警體系。主管部門是整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系統的神經中樞,是改善預警系統運行機制的關鍵所在。商務部應該擔當起主管部門的職責,統一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負責組織、協調其它相關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使各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研究機構在統一框架內協同工作,徹底改變目前各部門各行其是,多個部門職責、職能重復的現象。地方則由商務局聯合質監局負責預警機制的架構設計、方案規劃、資金籌措和人員管理。
預警系統要想取得良好效果,要將政府部門的主導、研究機構的支持、行業協會的協調和企業的參與有機結合,形成多層次互動預警體系,實現由被動應對到主動應對、直至戰略應對的目標。政府、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四個層面要明確分工,通力合作,形成良性互動、相輔相成的關系體系,共同推進預警機制的運轉和完善。
2.預警機制運作逐步市場化。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是預警系統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隨著預警機制運行步入正軌,政府應逐步退出具體管理,轉由中介機構負責管理,把中介機構提升為標準研究院,以便于更好地發揮其職能。網站運作則交給技術服務公司承擔,采用市場化運營方式,逐步向商業化、專業化網站轉變。要改變由國家財政單一投入的方式,通過改革,拓寬籌資渠道和來源,鼓勵地方、社會中介機構和企業共同參與投入資金,體現“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激發全社會建設預警系統的積極性。
(二)發揮行業協會的主體作用
行業協會作為主體建立預警系統的做法在發達國家非常普遍。首先,行業協會作為企業的代表,在收集信息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應該成為預警系統的信息傳導樞紐。其次,行業協會從技術和法律層面對國外貿易措施進行科學性和合法性評估,為政府應對貿易壁壘提供科學、合理化建議,協助政府解決貿易爭端。再次,行業協會應該與利益一致者(如進口商、消費者)建立同盟,向國外政府和機構闡述我國企業和產業的意見,建立共同交涉機制應對貿易壁壘。
(三)提高企業的應對能力
首先,企業要提高認識,積極應對國外貿易壁壘。企業要增強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克服“怕輸、怕難、怕花錢”的心理,當遭遇國外貿易壁壘時,及時向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投訴,并且積極參加應訴,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其次,實施技術創新策略,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力。要想從根本上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企業必須加強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增強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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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敬水,殷寶慶.發達國家行業協會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的地位、作用及對我國的啟示.管理現代化,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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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新,出口,競爭力,安徽
近年來,在國家政策支持和企業創新奮進下,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猛,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規模提升,結構優化,出口額占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不斷增加。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競爭力作為高新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最直接表現,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參與國際分工的地位,決定了貿易產品的結構優化,決定了對外貿易發展的前景。因此,加強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競爭力研究十分必要、也很重要,本文在概括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情況后,利用TCI指數、MI指數和GL指數測度了安徽省高新產品出口的貿易競爭力、比較優勢和產業內貿易情況,并得出結論,最后提出了擴大高新產品出口規模和優化出口結構的政策建議。
一、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概況
近年來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呈現出跨越發展態勢,出口產品和企業集中度較高,一批有競爭力的骨干企業和拳頭產品涌現出來,帶動了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競爭力的提升。
(一)高新產品出口跨越式發展。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額從1995年的1.2億美元國際貿易論文,發展到2009年的15億美元,年均增長高達19.7%。出口額占全省總額比重從1995年的7.6%提高到2009年的16.9%。高新產品出口額的年均增幅遠高于同期全省GDP的增長速度,通過高新產品出口,拉動了我省精細化工、汽車配件等產業的發展,為省內產業升級、技術更新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
(二)產品集中度較高。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產品集中度較高。2009年全省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全鋼子午線輪胎、鍍鋅板等新材料出口4.9億美元,占高新產品出口額32.6%,生物醫藥及器械出口4.6億美元,占高新產品出口額30.6%,電子信息產品出口2.9億美元,占高新產品出口額19%,光機電一體化1.5億美元,占高新產品出口額10.1%。高新產品出口呈現產業集聚現象,產品集中度不斷提高核心期刊目錄。高新產品的九大類產品中,以上四類產品出口額占總額高達92%。
(三)出口企業集中度高。2009年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佳通乘用子午線輪胎、豐原集團、華文國際、華安進出口、水泥研究院等20家骨干企業累計出口10.4億美元,占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的70%。戶均出口規模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隨著出口企業發展壯大,其抵御國際市場風險能力也日益增強。
(四)出口主體性質多元化。全省高新產品出口中,國有、外資、集體民營企業三分天下。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5.4億美元,占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的36%,國有企業出口5.3億美元,占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35%,集體民營企業出口4.3億美元,占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29%。
二、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競爭力研究
隨著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規模的不斷提升,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產品競爭力逐步提上議事日程,首先要做的是摸清家底,掌握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競爭力現狀,下面將從TCI、MI和GL三大指數,詳細分析近年來安徽高新技術產品分類競爭力情況,以期做到了解全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競爭力情況,進而揚長避短,全力推動高新技術產品提升出口競爭力。
(一)使用貿易競爭力指數衡量[1]。貿易競爭力指數(TCI:Trade CompetitionIndex)是判斷一國或地區的某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是否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的衡量指數。其計算公式為TCI=(Xi-Mi)/(Xi+Mi)。其中:Xi和Mi分別表示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產業i的出口額和進口額。TCI指數取值范圍為-1≤TCI≤1國際貿易論文,當0≤TCI≤1時,意味著該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當-1≤TCI≤0,意味著該產品國際競爭力較弱。
表1列出了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九類產品在2003-2009年的TCI指數:
表1:2003-2009年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TCI指數
產品名稱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高新技術產品
0.017
0.14
0.239
0.156
0.371
0.363
0.368
其中:
電子信息
0.615
0.683
0.617
0.111
0.579
0.425
0.541
軟件
1
1
1
1
1
航空航天
-0.98
-0.87
-0.963
-0.97
-0.854
-0.776
-0.594
光機電一體化
-0.672
-0.586
-0.592
-0.437
-0.406
-0.338
-0.274
生物醫療器械
0.358
0.463
0.558
0.513
0.66
0.633
0.651
新材料
0.332
0.419
0.537
0.746
0.793
0.653
0.699
新能源
-0.581
-0.458
-0.442
-0.226
-0.033
0.038
-0.113
環保與海洋
-0.494
-0.007
0.157
-0.407
-0.362
0.261
-0.227
現代農業
-1
0.963
0.91
0.736
0.978
0.997
-0.492
數據來源:根據安徽省商務廳進出口數據整理而得。
黑龍江省之所以是我國有機食品開發較早的省份,與黑龍江省有其自身的生態優勢是分不開的。首先在一片土地上從其他食品轉換到種植有機食品需要2-3年的轉換期。由于黑龍江省開發較晚,有些偏遠地區農民仍采用傳統耕作方法,不施用或很少施用化肥、農藥,因此不需要轉換期就可以直接生產有機食品;其次黑龍江省耕地面積廣、土壤肥沃,是世界三大黑土帶之一,有利于大面積種植有機食品,又加之黑龍江省地處寒溫帶,寒冷、冰凍也有助于抑制病蟲草害發生,從而有利于有機質的積蓄,有機質平均含量3.8%,為有機食品的開發創造了有利的生態環境。有機食品生產的人工投入要比普通食品生產多花10%-30%,是一種勞動力集約型的產業,這是有機食品價格偏高的主要因素。黑龍江省作為農業大省,農村勞動力眾多,成本低,能夠適應有機農業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有機食品生產在成本上具有明顯的優勢,使得有機食品出口與發達國家相比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劣勢分析
1.對有機食品認識不足
一方面,在黑龍江省有機食品的概念還鮮為人知,廣大人民群眾對有機食品的認識不足,導致市場上對有機食品的需求量很少;另一方面,在市場機制下,生產者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只生產一些市場需求大的農產品,從而不重視有機食品的投資。據統計,黑龍江省生產有機農產品不到普通農產品的10%。可見,對有機食品的認知程度抑制了黑龍江省有機食品的發展。
2.生產技術供給不足
黑龍江省可進行有機食品生產的面積廣闊,但有機食品的生產比例卻很少,除了對有機食品認識不足的原因外,還受到生產技術的影響。目前政府對農業生產技術研究投入少,有些科研院所的成果又無法直接應用于生產實踐中,導致生產上缺乏有效的新技術及有效的高毒農藥的替代產品。在這方面,黑龍江省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力度遠遠低于我國其他省份,科學技術研發水平低,目前有機食品的許多生產技術以及生物防治技術還在探索之中。
3.政府補貼力度不夠
開發有機食品不僅要有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還需要得到有關部門對有機食品產業發展的支持。黑龍江省從事有機食品生產出口的多為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的資金實力不夠雄厚,但有機食品生產成本卻往往高于常規的生產成本,特別是“轉換過渡”時期的生產風險以及人們對有機食品還需有一個認識過程,如果沒有政府的扶持,是難以支撐的。我國對黑龍江省的有機食品開發上的政策補貼力度遠遠不夠,這不僅限制了有機農業的發展,也降低了黑龍江省的經濟發展速度。
機遇分析
1.國際市場需求旺盛
由于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轉基因、飲食結構和健康問題的日益關注,使得有機食品成為21世紀食品行業的新寵,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據統計,近些年有機食品銷售量呈現高速增長態勢,2011年全球銷量突破了600億美元大關,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十個發達國家是有機食品的主要消費國家。而發達國家的有機食品生產由于受勞動力成本等原因的限制發展趨緩,所以有機食品成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口的主要產品之一。黑龍江省作為有機食品產業發展大省要抓住機遇,轉變觀念,發揮自身優勢,力爭滿足國際市場需求。
2《.黑龍江墾區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的出臺
黑龍江省有機食品的發展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政府也出臺一系列發展有機食品的政策措施。2005年6月9日,黑龍江農墾總局為加強墾區有機食品基地建設與管理,推進農業標準化的實施,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的農產品生產,出臺了《黑龍江墾區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建立了一批高標準的國家和省級綠色農業基地與農產品出口基地。作為全國重要的綠色食品大省,黑龍江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促進了黑龍江省有機農業的蓬勃發展,為有機食品的出口創造了便利條件。
威脅分析
1.有機食品認證體系不健全
良好的認證體系是有機食品在國際市場上的通行證,也是有機食品自身的質量憑證。2001年以后,綠色貿易保護主義盛行,一些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和技術條件的壟斷優勢,以保護資源和環境為由,先后制定了嚴格的環境標準。而黑龍江省有機食品主要的出口市場就是這些發達國家。黑龍江省有機食品難以與國際市場接軌,目前黑龍江省在有機食品認證管理上幾乎還是空白。可見,有機食品認證問題是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的最大威脅。
2.黑龍江周邊省份的競爭
東北三省中除了黑龍江省外,吉林省、遼寧省在有機食品的發展上也不甘落后,遼寧省具有豐富的農、林特產資源,已有多種有機食品得到國際上的認可。吉林省的有機食品也遠銷國外,著名的有圣水米業的大米,其蛋白質的營養價值極高,接近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蛋白質氨基酸最佳配比模式。這些省份有機食品業的迅速發展都對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構成威脅。
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發展策略
針對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貿易自身的優勢、劣勢、機遇和威脅,黑龍江省應結合實際,轉變觀念,發揮自身優勢,政府、生產企業、出口貿易商、農民要通力合作,積極推進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貿易走上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道路。
(一)加大有機食品知識的宣傳與普及力度
由于消費者對有機食品的認識不足,限制了有機食品的發展,因此要充分利用媒體宣傳發展有機農業和食用有機食品的好處,比如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或講座等方式對有機食品進行宣傳和普及,增加消費者對有機食品的認識,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有機食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明白有機食品對生態環境、身體健康方面的益處,從而擴大有機食品消費群,進而通過國內市場消費促進生產者加大對有機食品生產投資,最終促進黑龍江省有機食品出口貿易的發展。
(二)加強有機食品科學技術的研發及推廣
針對有機食品生產力水平低的問題,黑龍江省應對傳統技術進行研究和改造,對有機食品的生產技術、加工技術、生物防治技術進行攻關,開發出符合國際標準的有機食品。同時,政府應加大技術的推廣,優化有機食品的品種。可以通過對國內外有機食品的技術和市場調查,積極選擇抗病性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種進行推廣。
(三)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幫助與鼓勵黑龍江有機食品發展
黑龍江省應根據當地實際,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體系,把有機食品作為一項特殊的環保產業給予政策優惠,在生產、加工、貿易出口、稅收等方面向有機食品開發傾斜。同時,要對有機食品的認證費進行補貼,簡化獲得國際通行有機認證的農產品出口檢驗程序,提高通關效率,為有機農產品出口提供便利。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P411)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P13)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3](P527-528)(二)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法學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P7-8)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P27-28)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known)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1)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可以想見,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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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雙元。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實務新論[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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