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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文化;科學發展觀;科學文化;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3-0461(2010)07-0043-04
[收稿日期]2010-03-17
[基金項目]國家航空基金項目( 2009ZG55021);河南省政府招標課題( B457);鄭州市科技局軟科學課題( 7-1);河南省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 [2008]-JKGHAGH-651)。
[作者簡介]孫兆剛(1976-),男,河南省南樂人,管理學博士后,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科技創新與知識管理。
安全包括生命安全、財產安全、資源安全、環境安全、社會安全等,貫穿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安全孕育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反映了社會對人權的尊重、社會發展和穩定以及社會文明程度。安全生產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經濟的持續、協調、健康、快速的發展?;诖?我們要深入研究安全文化。
一、安全文化的科學性表現
安全伴隨于人類進化和發展過程中古老而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遠古時代,原始人為了提高勞動效率和抵御野獸的侵襲,制造了石器和木器,作為生產和安全的工具。早在六、七千年前半坡氏族就知道在自己居住的村落周圍開挖溝壕來抵御野獸的襲擊。大禹治水和都江堰工程更是我國勞動人民防治水患的偉大創舉。隨著手工業生產的出現和發展,生產中的安全問題也隨之而來,安全防護技術隨著生產的進步而發展。防火技術是人類最早的安全技術之一,早在公元前700年,周朝人所著的《周易》中就有“水火相忌”、“水在火上既濟”的記載。我國古代的青銅冶鑄及其安全防護技術都已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從湖北銅綠山出土的古礦冶遺址來看,當時在開采銅礦的作業中就采用了自然通風、排水、提升、照明以及框架式支護等一系列安全技術措施。
公元132年,張衡發明的地動儀,為人類認識地震作出可貴貢獻。在生產作業領域,人類有意識的安全活動可追溯到中世紀的時代,當時人類生產從畜牧業時代向使用機械工具的礦業時代轉移.由于機械的出現,人類的生產活動開始出現人為事故。公元610年,隋代方巢著的《諸病源侯論》中記載:“…凡占并累和深坑并中多有毒氣,不可取入……必入者,先下雞毛試之,若毛旋轉不下即有毒,便不可入。” 公元752年,唐代王濤著的《外臺秘要引小品方》中提出,在有毒物的處所.可用小動物測試?!叭粲卸?其物即死”。千百年來,我國勞動人民通過生產實踐,積累了許多關于防止災害的知識與經驗。公元989年北宋木結構建筑匠師喻皓在建造開寶寺靈感塔時,每建一層都在塔的周圍安設帷幕遮擋,既避免施工傷人,又易于操作。在我國古代采礦業中,采煤時在井下用大竹桿鑿去中節插入煤中進行通風,排除瓦斯氣體,預防中毒,并用支板防止冒頂事故等。公元1637年,宋應星編著的《天工開物》一書中,詳盡地記載了處理礦內瓦斯和頂板的“安全技術”:“初見煤端時,毒氣灼人,有將巨竹鑿去中節,尖銳其末。插入炭中,其毒煙從竹中透上”,采煤時,“其上支板,以防壓崩耳。凡煤炭去空.而后以土填實[1]。”
進入近代社會,安全文化更加突出,從以下情況即可感覺出安全文化的突出地位。1802年英國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廠法――《保護學徒的身心健康法》。這些法規都是為勞動保護而設,制定了學徒的勞動時間,礦工的勞動保護,工廠的室溫、照明、通風換氣等工業衛生標準。1876年德國以鍋爐安全運行為目標的“鍋爐和電氣設備所有者協會”成立;1917年英國成立“安全第一協會”;1923年美國成立“國家安全協會”;1947年在日內瓦成立國際勞工組織;1947年在美國成立“國際飛行安全基金會”;1957年日本成立“全國安全協會”;英國20世紀20年代在大學設立職業安全專業;美國在30年代開始培養工業安全專門工程師,1956年在世界上設立第一個消防工程系;日本1957年在大學開辦安全科學專業;在我國,1983年9月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在天津成立,20世紀60年代開辦勞動保護專業,1984年國家教委在本科目錄中列出安全工程專業,1999年最新修訂的本科、碩士、博士學科目錄中均設有安全技術與工程學歷教育專業。
無論是從古代安全觀念和行為文化,或是從現代安全觀念和行為文化中,都充分體現了人類追求安全文化進步的向往中,均以科學為基礎為前提的,體現了安全文化的科學性質和內涵。
二、安全文化的科學體系
從文化的形態來說,安全文化的范疇包涵安全觀念文化、安全行為文化和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態文化。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精神層,安全行為文化和安全管理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制度層,安全物態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質層[2]。
(1)安全觀念文化是指決策者和大眾共同接受的安全意識、安全理念、安全價值標形。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和靈魂,是形成和提高安全行為文化、制度文化與物態文化的基礎和原因。當前,我們需要建立的安全觀念文化是:預防為主的觀念;安全也是生產力的觀點;安全第一的觀點;安全就是效益的觀點;安全性是生活質量的觀點;風險最小化的觀點;最合理安全性的觀點;安全超前的觀點;安全管理科學化的觀點等,同時還有自我保護的意識;保險防范的意識;防患未然的意識等。
(2)安全行為文化指在安全觀念文化指導下,人們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準則、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的表現。行為文化既是觀念文化的反映,同時又作用和改變觀念文化。現代工業化社會,需要發展的安全行為文化是:進行科學的安全思維;強化高質量的安全學習;執行嚴格的安全規范;進行科學的安全領導和指揮;掌握必需的應急自救技能;進行合理的安全操作等等。
(3)制度文化指對社會組織(或企業)和組織人員的行為產生規范性、約束性影響和作用,它集中體現觀念文化和物質文化對領導和員工的要求。安全制度文化的建設包括從建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制意識、端正法制態度,到科學地制定法規、標準和規章,嚴格的執法程序和自覺地執法行為等。同時.安全制度文化建設還包括行政手段的改善相合理化;經濟手段的建立與強化等等。
(4)安全物態文化是安全文化的表層部分,它是形成觀念文化和行為文化的條件。從安全物質文化中往往能體現出組織或企業領導的安全認識和態度,反映企業安全管理的理念和哲學,折射出安全行為文化的成效。所以說物質是文化的體現,又是文化發展的基礎。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物態文化體現在:一是人類技術和生活方式與生產工藝的本質安全性;二是生產和生活所使用的技術和工具等人造物及與自然相適應有關的安全裝置、儀器、工具等物態本身的安全條件和安全可靠性[3]。
從文化的對象體系來說,文化是針對具體的人來說的,是對某一特定的對象來衡量的。除了對社會一般的大眾、公民、學生、官員等都具有安全文化素質的問題外,對于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一般說有五種安全文化的對象:法人代表或企業決策者,企業生產各級領導(職能處室領導、車間主任、班組長等),企業安全專職人員,企業職工,職工家屬。顯然,對于不同的對象,所要求的安全文化內涵、層次、水平是不同的。例如,企業法人的安全文化素質強調的是安全觀念、態度、安全法規與管理知識,對其不強調安全的技能和安全的操作知識,一個企業決策者應該建立安全觀念文化有:安全第一的哲學觀,尊重人的生命與健康的情感觀;安全就是效益的經濟觀;預防為主的科學觀等。不同的對象要求不同的安全文化內涵,其具體的知識體系需要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來建立。
從文化的領域體系來說,安全文化的領域體系問題涉及行業、地區、企業由于生產方式、作業特點、人員素質、區域環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文化內涵和特點的差異性及典型性。因此,從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的需要出發,安全文化涉及的領域體系分為企業外部社會領域的安全文化,如家庭、社區、生活娛樂場所等方面的安全文化;企業內部領域的安全文化,即廠區、車間、崗位等領域的安全文化。例如,交通安全文化的建設就有針對行業內部(民航、鐵路內部等)的安全文化建設問題,也有公共領域(候機樓、道路等)的安全文化建設問題。
從體系和科學結構上,認識清楚安全文化的范疇,對建設安全文化能起到重要指導的指導作用,同時也是保證安全文化科學性的要求。發展先進的安全文化,要求我們從狹義的安全概念發展到廣義的安全范疇,從控制傷亡事故的目標擴展到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的綜合目標,從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事業的層次發展到安全科學、安全工程技術、安全文化的層次,從強調事后處理和管理的方式轉變到超前預防的管理方式,從就事論事的經驗管理轉變到前因性的科學管理,從縱向的行業管理轉變到縱向橫向交叉的立體式綜合管理,從只分散地只講責任、制度、措施的無序化管理轉變到方針、目標、計劃、實施、審核與評價的程式化體系管理,從單一的行政手段發展到行政、法制、經濟、科學、文化的多種手段。把安全文化作為一門學問來隊識和研究,是安全文化科學性的重要體現[4]。
三、安全文化和科學發展觀
文化的發展總是與人類社會同步發展的??茖W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其創新成果是文化的構成要素,是文化豐富和發展的堅實基礎與驅動力量。在現代社會中科技作為文化的屬性、特點和功能,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明顯和突出,是實現文化創新的最基本和最活躍的構成因素。恩格斯認為,自然科學的每一重大發現。甚至是僅僅向前邁出一小步,都會改變唯物主義的形態,改變生產力的實現方式和人們的世界觀與價值觀的基本趨向。當安全科學技術以安全文化的形式作用于社會文明和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同時,就會對于人們的思想、精神與道德的升華發揮潛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安全科技進步與創新程度決定著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與文明程度,同時也決定著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安全科技創新是安全文化建設的動力和源泉,同時也為安全文化建設充實新的內容和提供新方法,安全科學技術是構成安全文化的重要內容,但它只有在與安全文化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并形成整體效應時,才能更好地發揮先進作用,因為安全科技往往只具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客觀內容和科學方法,而缺少安全文化所具有的社會性,意識形態性和思想導向性[5]。
安全文化和科學發展觀都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同時,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設,形成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協調,就是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可持續,就是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以人為本,要求發展的目的不是為少數人利益,也不是為發展而發展,而是為了不斷滿足全體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健康安全和全面發展的需要。以人為本,不僅要求發展是為了人,而且要求發展必須依靠人,要求通過發展不斷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的發展觀要求發展必須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全面發展的含義,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發展,包括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發展;全面發展還包括上述各個大的方面中各個組成部分的全面發展。協調發展,要求全面發展所包括的各個大的方面以及各個大方面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發展中都是相互協調的;不僅是同向發展的,而且發展速度或數量比例關系是相互適應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是強調發展進程的連續性、持久性。
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要打造安全文化實力,安全文化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人類在征服自然,利用自然過程中集體智慧和力量的體現,是人類從事安全活動時所創造的安全價值觀、安全行為標準和物態的總和,是保護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實現人的價值的文化。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由于安全涉及到個人生命權,故企業的行為必須圍繞人人安全工作這個核心來展開,也就是安全文化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改善企業作業環境,設備之安全狀況以及規章體系,搞好企業安全物質文化建設;通過創建職工安全價值觀,樹立群體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安全風氣,提高職工整體安全素質,從而搞好以素質保安全。向素質要安全的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對人的作業行為進行有效管理,改正作業過程中的不安全、不規范、不正確的操作方法,消滅人為不安全行為,從而搞好安全行為文化建設[6]。通過從企業到社會、從物質到精神、行為安全文化建設,提高企業和社會安全品位和人的安全意識。引導和啟發全社會重視人的生命價值,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建設安全文化的理念就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安全文化是安全價值觀、信念、最高目標、道德理想、傳統、風氣、行為準則的復合體。沒有先進的安全文化作基礎,沒有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的提高,就不可能搞好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工作就會迷失前進的方向。安全文化是安全生產的基礎,抓基礎建設尤為重要。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以培育安全理念為突破口,以全面提高廣大公民的安全素質為落腳點,以實現安全生產為目標,在公民中廣泛開展安全文化教育,形成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管理格局,確保社會的長期安全。
四、基于科學發展觀的安全文化建設
第一,建設安全文化,首先要建立安全哲學原理。即從認識論與方法論的角度,總結安全的哲學理論和原則。古代人的安全哲學是宿命論的安全認識論,被動承受型的安全方法論;近代人有了經驗論的安全認識論,事后型的安全方法論;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現代人類進入了系統論的安全認識論階段,從而在方法論上能夠推行安全生產與安全生活的綜合型對策。21世紀,未來的人類安全哲學必然朝著本質論和超前預防型的安全哲學進發。有了正確的安全哲學思想的指導,未來人類的生產與生活的安全才能獲得高水平的保障。在安全哲學原理的指導下,深入研究和探索安全系統論原理、安全控制論原理、安全信息論原理、安全協同學、事故突變論等安全系統結構、機制、規律和優化,不僅應研究清楚事故系統的規律,更要探討各種技術安全系統的規律、特點和控制。理清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效率的關系。研究事故損失的規律與評價技術,安全的效益理論和投入產出規律;研究與事故相關的非價值因素的價值化技術。研究不同社會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時期,事故保險的運行機制及其與事故預防,實現本質安全的關系和動作機制等[7]。
第二,建設安全文化,安全教育是先導。安全教育是實現安全目標,即防范事故發生的主要對策之一。安全教育是人類生存活動中的基本而重要的活動。教育對人的發展具有必要性和主導性,這是由于人的生活是靠勞動改造自然和進行生產來維持生命并使之發展下去的,而要安全地生產必須結合一定的社會關系,并在其中創造和運用安全生產手段和安全生產的技術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各種制度、習慣、文化等復雜體系來進行。人的生活現狀以及文化體系不是固定地維持下去,特別是在生活受到災害威脅的時代,人們要不斷地加以變革,并創造更安全的生活和文化。這種創造和變革的活動是人類發展的前提。而教育對這種活動起主導的作用,因為數育是有目的、有計劃的社會活動過程,它對人的影響最為深刻。安全教育作為教育的重要部分,顯然對人類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安全教育的目的、性質是社會體制所規定的。安全教育為生產力所決定,安全教育的內容、方法形式都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安全教育是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是客觀規律的反映。
第三,安全立法是建設安全文化的重要保障。人類生產從畜牧農耕業向使用機械工具的礦業轉移,從此開始發生人為事故。隨著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技術規模和速度不斷擴大,礦山塌陷、瓦斯爆炸、鍋爐爆炸、機械傷害等工業事故不斷發生。在早先安全技術比較落后的狀況下,人們想到的是從立法的角度來控制日益嚴重的工業事故。人類的安全立法正在從孤立走向整體,從分散發展為體系。安全立法的任務突出預防,體現出超前性和預防性,目標體系更趨明確,層次體系更為全面,功能體系更為合理。立法的目標不但包含防止生產過程的人員死傷,還包括避免勞動過程的危害(職業病)以及財產損失、信譽的毀壞。國際通用安全法規、各國的國家安全法規、世界范圍及本國的行業安全法規、地區安全法規等,得到全面的發展。在21世紀,我國的《職業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重大工業事故控制法》、《減災法》、《公共場所意外事故預防法》、《家庭事故預防法》等安全法規和條例,也將陸續頒布和實施。
第四,完善管理方法為建設安全文化保駕護航。從管理對象的角度:安全管理由近代的事故管理,已經發展到現代的隱患管理。只有強化了隱患的控制,消除危險,事故的預防才高效。因此,20世紀60年展起來的安全系統工程強調了系統的危險控制,揭示了隱患管理的機理。隨著安全管理科學的發展,人們逐步認識到,安全管理是人類預防事故的三大對策之一??茖W的管理要協調安全系統中的人―機因素,管理不僅是技術的一種補充,更是對生產人員、生產技術和生產過程的控制與協調?,F代安全管理變傳統的縱向單因素安全管理為現代的橫向綜合安全管理;變事故管理為現代的事件分析與隱患管理(變事后型為預防型);變被動的安全管理對象為現代的安全管理動力;變靜態安全管理為現代的安全動態管理;變只顧生產效益的安全輔助管理為現代的效益、環境、安全與衛生的綜合效果的管理;變被動、輔助、滯后的安全管理程式為現代的主動、本質、超前的安全管理模式;變外迫型安全指標管理為內激型的安全目標管理[8]。管理方法已經從傳統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以及常規的監督檢查,發展到現代的法治手段、科學手段和文化手段;從基本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發展到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技巧與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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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磊. 中國現代安全管理 [M]. 北京:氣象出版社,1995:33-36.
陜西省電梯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電梯安全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學校、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
第七條 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電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電梯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電梯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變更后,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負責,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書面告知。
電梯的開箱驗貨、現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可以在告知前進行。
第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應當對其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針對維護保養的各類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維修人員應當及時實施救援,市區內不超過 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 l小時;
(四)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檔案,并且長期保存;
(五)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15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七)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八)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收費應當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保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三章 電梯使用
第十四 條電梯使用單位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電梯,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電梯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不得購置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電梯,不得購置或者移裝未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符合技術規范的在用電梯。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設區的市級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且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標志;
(三)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完好,保證聯絡暢通;
(四)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維保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及時組織救援;
(十)電梯發生事故,依法開展事故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用電梯、額定速度大于2.5m/s的觀光電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十九條 車站、機場、地下通道、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對需要幫助的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等行動不便的特殊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乘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維保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 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反饋。
第二十四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并設置警示標志,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保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火災或者設備事故,可能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二)1年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前款所列情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保持電梯安全使用標志清晰齊全;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立即趕赴現場,并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保單位或者消防部門實施救援;
(七)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20xx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并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收費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二)未與維保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保單位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未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繼續使用的;
(五)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施檢驗檢測。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責令暫時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地下通道、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受理對電梯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中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對電梯安全運行實行網絡監控管理。
第三十八條 乘客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 新裝乘客電梯應當具有設置遠程監控系統要求的端口及其設備。在用乘客電梯應當加裝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終端設備。
第四十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監控中發現的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補辦,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維護保養職責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電梯使用單位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進行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旅游景點的纜車、索道及建筑行業使用的升降機等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西昌強化電梯管理 確保乘坐安全坐電梯安不安全哦,要是突然發生故障就麻煩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電梯已經走進了普通百姓的生活,電梯公寓、商場購物,我們隨時都在乘坐電梯,電梯的安全關系著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
近日,西昌市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監管局結合西昌市電梯安全管理實際,進一步明確電梯安全監管目標任務,壓實壓緊各相關方責任,分解落實安全責任,全面提高應急處置的意識和能力,確保西昌市電梯安全。
〉〉〉 現狀 西昌電梯使用投訴舉報增多
目前,西昌電梯安全管理主要集中在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職責不清、管理不明的問題,由此產生的電梯事故和故障隱患的投訴舉報不斷增多。西昌市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股長王成才告訴記者,去年該局共接到60余起特種設備投訴舉報,核查38起(其中電梯相關的投訴28起,氣瓶相關的投訴8起,電梯和氣瓶的投訴占投訴總量的95%),給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風險隱患。
據了解,目前西昌電梯安全管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電梯使用管理涉及業主(所有權人)、使用單位(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多個主體,在電梯使用管理上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電梯使用狀況復雜,電梯配置和性能與使用條件不匹配,致使很多電梯超負荷運轉,大大增加了電梯的安全隱患;電梯維修更新改造資金不到位,住宅維修資金使用渠道不暢,電梯不能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而且電梯涉及群眾日常生活,存在隱患也難以封停,致使部分電梯帶病運行。
〉〉〉 明確職責、管理 使用者管理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我們在現場檢查中,部分物業什么都不知道,連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是什么都不曉得,有事依靠維保公司解決,這樣的管理者如何能保障電梯安全,還好現在有了針對性責任劃分和管理要求。王成才說,按照《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時,電梯使用單位、維護單位各自的職責得以明確。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一發包方:
承包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定論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二、工期
1、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2、工期獎罰:本工程以發包方驗收通過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時,每推遲一天罰款 元。
3、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經發包方簽證,工期可以順延。
(1)因發包方原因影響開工。
(2)工程量有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發包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因此造成的發包方損失。
三、工程質量及驗收
1、質量標準 。
2、承包方應按照施工圖及說明、國家有關施工規范、驗收規范和經發包方確認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3、承包方應對現場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術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因承包方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返工,其經濟損失由承包方自負,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4、承包方必須接受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及時辦理質量檢驗手續。承包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過程檢驗資料。
5、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發包方罰承包方總造價的 。
四、過程結算、工程款支付
1、結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計價方法:
(3)合同價款(大寫):
(4)結算方法:
2、工程支付:
五、材料供應及設備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購,經發包人認可后使用。
2、機械設備由承包方自備。
六、發包方責任
1、負責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2、審查承包方編制的施工方案,各種技術資料和工程預決算。
3、提供施工圖紙 套。
4、負責組織工程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5、發包人指派 同志為工地代表。
七、承包方的責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須配備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的現場管理班子。
2、遵守發包方的質量、技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指揮、檢查和監督。
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編制出施工方案,報發包方審核,并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按發包方要求的工程資料的樣式及填寫方式,匯集施工技術資料,提供給發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 同志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承包方應派專人對施工用電、施工機械進行管理,加強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確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須按文明施工要求組織施工,做到施工現場文明整潔。
3、承包方在施工中,應嚴格安全措施,嚴禁高空拋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和設備事故,一切費用和善后問題的處理,均由承包方負責,并承擔因此給發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其它
1、本合同雙方約定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份(發包方執 ,承包方執 )。
十、補充條款
發包方: 承包方: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二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建筑安裝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范圍和內容:(詳見附表)
四、工程總造價:
五、質量等級:
六、開工日期: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第二條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
1、按施工圖預算加簽證、加政策性調整結算;
2、包工不包料;
3、按實結算;
4、其他。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額,一般不得調整。但遇設計變更或政策性調整引起設備、材料價格的調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調整合同工程價格。
第三條 價款支付與結算
一、開工前,發包方應按建筑工程量的 %預付工程備料款;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工程工資及費用總金額 %預付;
三、工程進度款雙方按協議,但工程竣工時應按工程總價的%,其余 %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結算;
四、由于工程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減價款按變更協議簽證手續,其中增減費用,于竣工時結算并報送經辦銀行;
五、結算依據:
第四條 工程變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設計。如確需變更時,應由建設單位報原設計單位簽發變更通知(文字、圖),雙方簽證協議后通知有關單位,方可變更,變更時必須在該工程施工前進行。
第五條 工程驗收
一、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滲等記錄。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甲方必須及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條 保修條件及期限
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乙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范圍和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執行。
第七條 雙方責任
甲方:
一、工程開工前,應交給乙方施工圖紙 份,地質勘察報告 份,并組織原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
二、做好施工區域內“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電路及其他障礙物的清理遷移工作;
三、依照城市規劃及有關規定辦理施工應辦的手續;
四、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設備;
1、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應負責把材料運至現場,按乙方指定位置堆放。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材料設備各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其產品合格證明。如施工材料供應不及時,應在 天前通知乙方,否則應承擔停工待料損失,并順延工期。
2、包工包料工程,經雙方協議應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詳見附表二)。
乙方:
一、根據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設工程、文件、圖紙、資料和有關規定等,及時編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二、負責施工現場布置,指定電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及時向甲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作業施工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供應由甲方供應的材料、配件、設備的供應計劃。
四、嚴格按照施工圖和技術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并交付驗收;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應提供施工過程中一整套資料交給甲方;
六、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現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將付使用的,按本合同中第九條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甲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構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乙方驗收通知書送達3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規定的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 償付乙方賠償金。
第九條 獎罰規定
一、由于乙方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計算)每逾期一天按該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 付給甲方違約金。
二、由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而乙方又采取措施提前完工的,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 獎勵。特殊要求的要單獨會包干措施費 元;
三、本工程質量的獎罰幅度,質量評定合格不獎不罰,符合優良工程標準評定,按工程造價 %罰款。
四、在建設中以提交設計施工圖開始,甲乙雙方或第三方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同意采納后,從節約投資金額中提取 %獎勵建議方;
五、各種應付款項,甲方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如逾期不付除償付銀行利息外,責任方每天按未付款總額萬分之 付給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六、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日,書面通知甲方屆時驗收,如果甲方不能按時組織驗收,必須提前通知乙方另訂日期,但甲方須承認竣工日。如無故不按時參加驗收,所造成的管理費用和各項損失由甲方承擔,另每天按工程合同造價萬分之 付給乙方逾期違約金。如按乙方通知驗收甲方組織驗收時,乙方尚未完成合同規定全部內容按上述同樣標準付給甲方違約金。
七、其他獎罰,甲方雙方另行補充。
第十條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和有關費用。
乙方應文明施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施工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附則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建筑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為工地代表
乙方指定 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競爭力;
四、本合同須當地建筑管理部門審查簽章;由建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生效;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解:協商或調查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⑴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分送甲乙雙方各有部門備案。
發包發(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承包方(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小型建筑工程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稱:第二炮兵文工團新營區建設圍墻外道路鋪設及草坪土置換工程
二、 工程地點:北京市昌平區東三旗甲一號
三、 承包方式:大包(即包工、包料)
四、 承包范圍:文工團新營區建設圍墻外道路鋪設及草坪土置換。
五、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壹拾陸萬圓¥160000.00元
六、 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8月20日開工,于20xx年9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25天。
七、 工程質量驗收及保修: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
工程竣工有關規定,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承包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發包方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過保修責任。
八、 工程價款支付及結算:
1、本工程無預付款。
2、工程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總價款的80%(128000元)。
3、本工程完成后審計結束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總價款100%(160000元)。
4、本工程無質保金。
九、 爭議: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 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 違約: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 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一、 安全措施與責任:在工程施工、竣工及補修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承 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安全施工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施工作業管理,配備必要的安全施工保護設施,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為公眾和其他人員提供必要的臨時道路,人行道防護棚及圍欄,夜間要設警告信號和看守,如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全部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無任何責任。
十二、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工程結束甲方完款項支付本合同失效
勞務合同樣本三篇標準版
溫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的一種參考,當事人須根據具體實際情況正確選擇適用的條款并作相應的調整,切勿套用,訂立重大合同或者內容復雜的合同最好咨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感謝您的閱讀下載!
身份證號碼:地址: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內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單方面內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延長乙方的試用期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工資標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基本(固定)工資為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外企勞務合同樣本
甲方:(正文中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聯系電話:
網址:傳真:
乙方:(正文中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工商登記號碼: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聯系電話:
網址: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員工事宜達成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有關乙方聘用中國員工及相關事宜,適用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國員工或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另行訂立《聘用中國員工合約》,明確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具體人數、姓名、聘期、聘用費等事宜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乙方與被聘用的中國員工之間系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務關系,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另行訂立《聘用約定》,確定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聘用約定》副本需送甲方備案.
第四條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購房貸款(含擔保)等民事事宜,應另行訂立相關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所生爭議,與甲方及本合同無關,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五條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出國、培訓需約定服務期限、費用、賠償等事宜,應事前訂立相關出國培訓協議或者培訓協議,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所生爭議,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變更而不一致的,分別以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7.1、甲方可以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合同有關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權對其違法用工、損害被聘中國員工利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和要求;
7.2、應乙方或中國員工的要求,甲方有權對發生爭議的乙方和中國員工進行調解;
7.3、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條款與之不一致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執行該項規定;
7.4、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第八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8.1、甲方應教育被聘中國員工遵守中國法律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8.2、甲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承擔約定的福利待遇費用;
8.3、甲方協助乙方辦理中國員工的出國(境)手續;
8.4、對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駕駛關系的中國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國員工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8.6、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辦公地址,應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章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9.1、乙方有權對甲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或在甲方推薦人選之外自行選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聘人員,須在中國員工第一個工作日前經由甲方辦理聘用手續;
9.2、對聘用的中國員工,視聘用期限規定試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9.3、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乙方可以解聘,但應支付試用期聘用費.試用期滿,所聘中國員工自動轉為正式聘用員工,其受聘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9.4、對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乙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中國員工公開)的中國員工,對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害的中國員工(重大損害的標準應由乙方在乙方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但若中國員工對乙方制定的損害標準提出疑義而產生勞動爭議的,須事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認重大損失的標準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9.5、因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變更致本合同相關條款與之不一致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執行該項規定;
9.6、對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十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0.1、乙方應尊重中國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歧視中國員工的種族和性別;
10.2、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和政府的規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標準,為中國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
10.3、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對被聘中國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并為其提高勞動技能的學習和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10.4、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其政府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乙方安排中國員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月工資÷20.92天÷8小時_實際加班小時_300%.
10.5、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保證中國員工法定節假日及婚假、產假等帶薪假期.為受聘滿一年的中國員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連續15天或累計15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對受聘不滿一年的,按實際受聘月數每月一天計算休假天數.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員工同意情況下,視為休息日加班予以經濟補償;
10.6、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對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中國員工給予醫療期;
10.7、乙方應執行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不得剝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10.8、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工資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給中國員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資.對受聘滿一年的中國員工年終加付一個月的聘用費.當年受聘不滿一年的,按實際受聘月數每工作一個月加付月聘用費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應根據中國法律及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中國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衛生設施、衛生條件和健康檢查;
10.10、乙方必須為從事駕駛員工作或者駕駛機動車的中國員工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參照當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1、乙方應當為其派遣境外、國外工作或培訓的中國員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險和醫療保險.未予投保而中國員工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乙方參照中國員工工作或培訓所在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3、乙方應當為中國員工投保人身意外險和意外醫療保險.投保額分別不低于人民幣_____萬元和_____萬元.未予投保而中國員工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乙方參照當地保險公司有關理賠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14、乙方應督促中國員工辦理受聘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教育中國員工遵紀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爭議事宜引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或法律訴訟,并使甲方成為爭議當事人的,乙方應該接受委托,作為甲方人之一與甲方共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10.16、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代扣代繳中國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未代扣代繳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10.17、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辦公地址,應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四章解除或終止聘用的條件、程序和補償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國員工:
11.1、被聘用的中國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的,但乙方應于試用期滿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中國員工和甲方;
11.2、中國員工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11.3、中國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
11.4、中國員工因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國員工因吸毒被強制戒毒的;
11.6、中國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中國員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條情形的除外):
12.1、中國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過其他工作的;
12.2、中國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12.3、中國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乙方未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過工作崗位的;
12.4、被聘中國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國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
第十三條乙方解除或終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國員工,須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條所屬情況消失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約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國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分別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國員工和甲方,否則另行支付甲方相當于一個月管理費及中國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時支付該員工聘用時間每滿一年,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聘用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醫療期滿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標準支付補償金外,還須支付中國員工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患絕癥的,還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加發醫療補助費.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須解除聘用中國員工,但甲乙雙方應按下列約定的條件和標準執行:
15.1、被聘中國員工在試用期內書面提出辭職的,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15.2、被聘中國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辭職的,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15.3、被聘中國員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條中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條解除聘用中國員工:
16.1、中國員工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
16.2、中國員工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16.3、中國員工與乙方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事宜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
16.4、國家或_______市有特別規定的.
第五章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七條乙方聘用中國員工,應根據本合同約定按聘用人數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條構成的聘用費.
第十八條聘用費經甲乙雙方協商,由《聘用中國員工合約》確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書》為當月聘用費的結算依據.聘用費可以人民幣或者等值于人民幣的外幣報價結算.
第十九條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應根據中國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物價上漲指數、聘用員工社會保險基數的調整、社會保險福利制度規定的各種費用調整幅度,以及中國員工工作業績和崗位變動,相應調整聘用費,具體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規劃、城管、農業(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保險監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省所有機關、駐鄂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轄區)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全體公民都應當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每年的1月22日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日。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模范遵守和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七條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嚴格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準予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第九條嚴格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應當具有合法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務應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及回收日期?;厥盏膱髲U機動車必須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定期集中解體。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不得將報廢機動車出售。
第十條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并建立檔案。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實行社會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維修或者保養;不得對機動車檢驗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條件。機動車檢驗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檢驗機構不得在收費標準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項目,不再重復進行檢驗。
嚴禁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明和發放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一條公路客運車輛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門或者臨近部位噴涂經營單位名稱和核定的準載人數,并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
公路客運車輛營運時,在普通公路上行駛單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單程600公里以上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具有客運車輛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第十二條用于接送中小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的客車,必須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并噴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專用標識、標志。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準駕車型3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
第十三條公路客運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當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行駛記錄設備所記錄的數據是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證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選擇購買和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購買、安裝特定型號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介入行駛記錄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
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登記。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合格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及時登記,發給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五條省會城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對城區電動自行車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持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到滿分的,可以申請參加駕駛證核發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二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安全教育減分不得超過四分。
第十七條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車輛、出租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屬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對其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五天。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八條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規定的職責,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鄉村、集鎮、居民區、旅游區道路以及其他由個人或者組織自建的供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建成的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除設置機動車通行信號燈外,一般應當設置行人通行信號燈。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農村公路穿越集鎮、市場的路段或者路口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道路照明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地區和居民聚居區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依照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條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經常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治理、改進措施。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報告。接到報告后,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先行采取警示和防護措施,并及時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改建或者擴建道路,應當采取機動車通行疏導措施,設置警示標志,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條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國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應當在省內或者省以上影響較大的新聞媒體上公告施工時間、期限及交通疏導措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規劃部門審批時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依法改變為商業、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機構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線建設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改建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會商,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停車場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公共停車場、公交停車場(停車站)、公路客運車輛??空镜慕ㄔO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停車場建設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民區、旅游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
鼓勵單位、個人興辦停車場或者出租自有場地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停放車輛。
公共停車場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放專用泊位,建設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在道路上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按照前款規定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核定,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公交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
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交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出租車臨時??空军c。在沒有設置出租車臨時??空军c的道路上,出租車應當遵守機動車臨時停車的規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省會城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區行駛的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實行總量控制,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一定路段和區域禁止摩托車通行,并設置相應的禁行標志。
摩托車不得牽引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為非機動車助力。
第二十九條運送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押運車、執行郵件運輸投遞任務的郵政車,可以在禁停地段臨時停車,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通過禁行路段。
第三十條城市公交車輛和公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地點行駛或者停靠。公交車輛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在城市中心城區外營運不得超員載客。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中心城區不得在客運站、停靠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上下乘客。
劃設公交車輛專用車道的道路,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交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除公交車輛和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遇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交車輛和校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駛回專用車道。
客運班線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的,交通部門不予審批夜間客運班線,并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客運班車夜間運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時,不得載人。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實行全省統一管理。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納入高速公路建設計劃,與高速公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時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符合安全、暢通、便捷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交通部門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公告。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時應當與前后車輛保持安全的距離,并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導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規定最低時速通行時,除執行救援、清障等任務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行車道上依次排隊停車等候或緩慢跟行,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停車或行車;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得在行車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上停車檢修車輛;
(五)除遇到障礙、發生故障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停車外,不得隨意停車;
(六)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載人,并在最右側行車道靠右側通行;
(七)通過施工路段時,不得違反禁令、警示標志和標線的指示行駛;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上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的拖曳、牽引實行社會化服務。實施救援、清障的車輛應當服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交通警察的指揮,確保安全作業和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車輛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牽引車輛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作業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噴涂統一的標志和顏色,行駛和作業時開啟示警燈,夜間還應當設置紅色示警燈。
車輛在施工路段行駛時,不得穿越隔離設施進入施工控制區域,應當避讓正常行駛的作業車輛。高速公路流動清掃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清掃行車道時應當逆車行方向作業,并注意觀察、避讓通行車輛,通行車輛遇路面流動清掃人員作業時,應當減速避讓。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為維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同意,并按規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八條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規定迅速處理。接到重大傷亡以及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險品運輸時發生泄露等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條過往車輛駕乘人員、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發現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應當協助當事人實施救援,并及時報告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醫療機構接到救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實施搶救,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拖延。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務人員轉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
第四十一條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即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支付或者墊付,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延時支付或者墊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急救期間確需使用的藥品應予使用,確需進行的醫療技術檢查應予進行。危險期過后的治療階段,用藥范圍和醫療技術檢查項目參照社會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技術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受傷人員是否應當出院存在爭議的,可以由衛生主管部門及醫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派員聯合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對確實不需要留院治療的,應當勸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期間費用自理。
第四十三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當事人無法及時實施或者拒不實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機構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具體規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已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該車輛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屬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直接財產損失較小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和申請定損,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派員核實,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理賠。
第七章交通安全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對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及時改進,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收到檢舉、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凡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導。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各項必要支出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國家機關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禁止將罰款數額與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撥付經費掛鉤,禁止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績效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在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和收繳的罰款,應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審計、監察、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自動監控設施或者照相、攝像方式取得的記錄資料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查看記錄資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免費提供,不得拒絕。
第五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監督職責,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路段進行整改,受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質管理,依照職能劃分負責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有序。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的登記、檢驗,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質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拖拉機教練員和考試員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道路上設置的或者流動使用的自動監控設施以及機動車的有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定。
第五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教育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專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報廢制度,依法辦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建立對本單位車輛駕駛人行車安全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條客運站與客運業主簽訂進站經營合同時,應當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客運站和客運業主應當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和出車前后的檢查。在山區和三級以下道路上行駛的客運車輛,每個班次還應當對轉向器、制動器、傳動系、懸掛系、燈光、輪胎等主要機件進行一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上路營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路客運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客運單位和客運業主,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損壞車輛時,應當登記修理人的身份證明、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應當保存六個月。發現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車輛,必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通過電子信息卡等方式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查詢系統,為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相關組織免費查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技術對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處罰,采取扣留車輛、、強制報廢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或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罰款。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攔車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車人不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不離去的,可強行帶離。
第六十五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對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不離去的,可扣留非機動車強行帶離。
第六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駕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強制保險標志的;
(四)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五)在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六)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七)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鳴喇叭的;
(八)使用教練車教學時,與教學無關人員乘坐教練車的。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載人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五)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六)行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節目的;
(七)違反警告標志、警告標線指示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九)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交專用車道的;
(十)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十一)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的;
(十二)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停在停車線以內或者路口內的;
(十三)非營運機動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四)違反掛車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二)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四)遇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五)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的;
(六)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七)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讓行的;
(九)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十)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十一)違反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的;
(十二)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的;
(十三)行經鐵道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四)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五)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六)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十七)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八)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十九)不使用教練車或者不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學習駕駛機動車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單獨駕駛的;
(二十一)拖拉機載人或者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臨時作業人員的。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二)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五)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六)服用國家管制的、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七)在實習期內駕駛不準駕駛的機動車的;
(八)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九)運載貨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十)運載超限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違反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速度的;
(十一)其他機動車噴涂特種車特定標志圖案的;
(十二)故意遮擋、污損牌號導致牌號辨認不清的;
(十三)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第七十條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車道內停車或者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內停車的;
(三)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的;
(四)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六)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七)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八)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車廂載人或者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十)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一)救援、清障車輛未按照規定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標志圖案,或者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二)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第七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分別處以300元和500元罰款,并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0元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一年內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超過限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給予警告;
(二)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1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200元罰款;
(三)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5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1000元罰款;
(四)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10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2000元罰款;
(五)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前款第(三)項情形,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四)項、第(五)項情形,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超載的,按以下規定罰款:
(一)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百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輛。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四)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六)故意損毀、移動交通設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標識,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七)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八)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十)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第七十五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在夜間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對過境的機動車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并同時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違法行為處罰窗口和罰款繳納網點、公開承諾辦事時限等多種措施,為當事人接受處罰和及時繳納罰款提供便利。
當事人到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處的罰款,累計不得超過罰款本金的一倍。
第七十七條應當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沒有及時變更,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設置錯誤,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將罰款數額與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撥付經費掛鉤;或者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績效標準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和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三)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核準、登記。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六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特種設備數量;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七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八十五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八十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八十九條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