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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評價

中圖分類號: TU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以及加入WTO后與國外經濟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也將不斷地向符合國際標準的方向發展。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是經濟合同中的一種,是整個合同管理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具體指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為完成一定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簽訂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多部門多領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涉及面廣、個體差異性突出的特點。合同管理的成敗將影響到整個項目的運作和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雖然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在不斷地發展和進步,但與國外合同管理體系相比,還是有著相當的差距。

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涉及多部門交叉合作,其復雜性極高,這也就決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目前我國這方面的發展很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諸多漏洞,使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存在很多問題和隱患,如果處理不當,會為以后的工程損失埋下伏筆。當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為與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專業人才匱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問題。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時候,由于簽訂人不夠仔細,使得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某些條款沒有寫清楚寫明白,甚至沒有寫進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辭不夠嚴謹,容易引起歧義;現代建設施工合同十分復雜,合同需要規定的十分具體、明確,但有些單位簽訂的合同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組成部分,甚至只有從合同而沒有主合同。上述這些缺陷都極易導致合同的履行困難,而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又很容易引起爭議。

2.2 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經濟的發展大環境下,雖然我國在不斷地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和建設部相繼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文件,形成了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法規。1999年起實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對于建設市場中的合同違法行為缺乏監督、處理的依據。也正是因為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諸多問題無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

在過往種種的合同實施糾紛中我們不難發現,現如今建設施工企業的經營運作還不夠規范,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缺乏敏銳的合同法律意識。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業為了手續的簡化,往往避過國家規定的招投標過程。而在簽署合同時,合同雙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規范擬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據工程施工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而對合同條款摳的不夠仔細,對發生違約的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沒有做出書面上的明確規定,這些行為不僅將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損失和經濟糾紛的危險。而在合同簽訂后的履行階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識的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往來信函、工程簽證的必要記錄和保管,在出現糾紛后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在獲得工程施工許可后,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其他的工程隊,從中獲取利益,造成了責任人的不明確。

2.4 專業人才匱乏

雖然我國的建設工程行業已經存在了許多年,但是真正意義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卻極度緊缺。如今的建設工程往往非常復雜,合同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合同管理知識和一定的法律知識,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合同管理,避免發生合同糾紛,以及在出現糾紛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雙方單位的不夠重視,缺少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員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及其匱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現如今的社會是信息化社會,社會的每個角落都離不開信息化,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單位對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使得單位對合同管理的投入過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紙質的信息往來,效率低下;而對于大量的合同相關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夠實現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對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關建議

如前所述,目前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來本論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應對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員參考。

3.1 盡快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施工合同雙方在工期和善后處理糾紛的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適應社會的發展,不斷地依據現實案例做出相應的調整,唯有如此,才能夠使建設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環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將諸多糾紛快速的解決。

3.2 加強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管理

招投標工作的嚴格管理,有利于評選出最佳的施工單位,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雙方的互相監督,避免出現賄賂、謀私利等不良行為,從而避免由此引發的工程事故。

3.3 加強法律意識

如前所述,合同雙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會為今后的合作帶來隱患,所以說,合同雙方都應加強相關法律意識,在擬定合同的過程中,應該由雙方主管人員共同起草,對合同中的條款仔細推敲,認真約定,將所有相關內容落實到合同當中,尤其是對前述的違約條件的約定和違約責任的規定應該達成書面共識。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來信函等重要依據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現糾紛后,能夠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依法解決合同糾紛。

3.4 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建設工程企業應當意識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視本單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時注重使用相關專業人才進行專門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尤其要加強施工羨慕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實行合同管理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切實的做到專業的人員管理專業的合同材料。

3.5 加強施工合同的監督工作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的重要任務就是完善合同監督:一要現場監督工程隊、項目小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協助其工作來落實合同;二要對監督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協調與他們的合同關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種工程資料,對各種信函、指令、會談記錄和賬單,以及合同變更等做相應的監督控制;最后要參與施工完成后的驗收工作,提供驗收報告,并經常性解釋合同。

3.6 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企業需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并不斷改進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從而最終使整個建設工程受益。

總結

伴隨著我國近二十年的經濟騰飛,我國的建設工程也呈現了井噴式的發展。隨著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諸多問題也不斷體現,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問題成為現如今建設工程的主要問題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會直接導致合同糾紛,經濟損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說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當務之急,本文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借鑒。

參考文獻:

第2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體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第3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質量管理;

一.前言

隨著建筑工程的不斷推進,對施工質量上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還必須加強控制,并且還要切實加強施工技術工作的控制。在質量監督工作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有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這是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

二.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重點與范圍

1.對施工前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我國現階段,隨著建筑工程施工的不斷推進,在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上,在施工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與監督管理工作,二是對于設計單位及勘察單位的質量監督,重點內容應當放在設計上,以及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三是在監督審查中,如果發現有違法律現象或者是違背法規的規定,以及冒犯法制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及勘察文件,應當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及法律手段,制止直接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并由其承擔失誤疏忽和有意行為造成的質量責任后果。

2.施工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對于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現場監督開展,在監督工作中實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監督與管理,三大分部指的是地基基礎、主體、竣工等幾種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在現場實體質量檢查上,可以采用科學監測儀器及設備進行檢測,這種方法能夠提供準確與可靠的極具說服力的數據,還能夠增強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的權威性,在監督管理中,可以通過監督抽查的形式,以推進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還能夠保證建筑法律、法規的貫徹與落實,在管理中,從宏觀建筑整體上來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及結構使用的安全性。此外,不僅局限于加強程序管理,還必須應當加強施工技術的控制工作。

3.竣工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首先在工程竣工以后,其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工作是建設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把關性監督管理工作,所以要切實保證監督質量,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堅持杜絕投入使用,以避免低劣建筑工程的安全隱患的發生,對國家以及使者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危害以及影響。

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工作,納入到建設工程整體的質量監督管理范范疇上來,要堅決杜絕或者是減少在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避免維修對己有的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造成破壞和影響,產生安全隱患;在有就是要盡量避免由于維修和維護的質量不達標,從而給國家以及廣大用戶的生產生活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所以大力提倡工程質量保險,即把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納入到經濟管理的范疇中來,以解決在工程交付使用以后,萬一發生質量問題,避免住戶找不到責任方。

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體制,是否能夠有效的運行,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與提高,有著較大的影響。在我國目前,伴隨著建筑市場的深化以及細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市場的變化,現存的監督管理體制當中,還存在著較多的急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1.相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中,對于相關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制度要健全,使相關的質監人員能夠對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及時的監督,而且做到有法可依,從而能夠順利的進行監督工作。可是在我國目前,對于在工程質量監督中出現的一些違法、違規等現象,在進行整改時,由于參照的法律法規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所以實際實施起來還存在較多的困難,還是缺少有力、適度的處罰依據。

2.工程質量監督執法不嚴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力的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貫徹與實施。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并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也不強,其中還存在著不少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到整個的工程質量的監督與實施。同理,執法不嚴也會導致內部的腐敗現象的滋生,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事業,這將是一個較大的阻礙。

3.建筑工程監理機構的經費問題堪憂

經費問題,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的絕大多數監理機構經費,主要來自“自收自支”。甚至有的建設單位,還拖欠監理公司的監理費,致使監理公司的經費出現周轉困難的現象,嚴重的導致監理公司無法正常運行。

4.監督系統人才素質

人才是每一個單位興盛的重要支柱,所以人才素質的培養更加重要與迫切,也是我國目前必須要加速解決的問題。只有監督體系人才素質整體提高了,才能夠確保整個的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而且,也能夠提升單位整體的發展水平,并為我國的建筑工程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對策

1.有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確保工程質量。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大力加強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這是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保障。建筑工程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上都應給予高度的重視以及大力的支持,以保證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以及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力度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管工作,在監督管理中,尤其是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要嚴格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工程參建單位也要牢固的樹立起質量第一的意識,要明確任何的不法行為,都會面臨著法律制裁。

2.修訂和完善有關法規,確保監督工作發展。

伴隨著我國的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加入了世貿組織以后,建筑工程市場直接面臨著法律法規的沖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著同樣嚴峻的形勢。面對這種情況,當務之急就是盡快的健立以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并且強化起政府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的重要職能作用。并且設立公務員制的監督編制。只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且提高質量監督執法工作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使監督管理機構真正地行使監督和管理職能,能夠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的、全面地開展起來,真正的實現依法治理。

3.加強人才培養。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專業的技術人才。伴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以及管理機構,最迫切的工作任務之一,就是要大力加強人才的培養,大力做好人才的儲備工作,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為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4.注重全面質量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涉及的全面性,要求必須注重質量保證體系覆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必須按照“分項保分部、分部保單位工程”的原則,把質量總目標進行層層分解,定出每一個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目標。質量目標管理和預控可用以下幾句概括:確定目標,明確責任;分解落實,詳細交底;針對難點,組織攻關;樣板示范,摸索經驗;跟蹤控制,嚴格把關。

5.樹立創新意識。市場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發展。要搞好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就要認真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更重要的是推進技術創新,樹立創新意識。運用科學的動態管理,增加建設工程的知識含量,實施建設工程知識經濟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來提高工程質量,依靠知識新資源實現其質量的超常發展。

五.結束語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有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及時修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注重全面質量管理,以及樹立創新意識等方法,切實提高了建筑工程監督工作的力度。

第4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安全監管

對策建議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繼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辦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2005年建筑業傷亡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了11.4%和6.5%。但當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安全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目前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建筑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而對其它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依法監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關交通、鐵道、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還未完全落實;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難度大;有些建設工程(如化工、冶金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等)的政府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

(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諸多責任主體,從歷次安全檢查特別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執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意識差,“三違”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業沒有大橋拱架施工安裝組織方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北京市西單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嚴重設計計算缺陷等。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目前與建筑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如1997年頒布的現行《建筑法》,關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強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造成企業在招投標中,不規范競爭,為保證低價中標,壓減應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隱患。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從嚴執法不到位,動態監管不及時;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等。

(四)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大量農民工涌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目前,建筑業從業人員達4000萬人,80%為農民工,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三分之一。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不務實、不嚴格,也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對策措施和建議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從其特點看,點多面廣,勞動密集,流動作業,層次較多,事故易發,屬高危行業;從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看,涉及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等多個環節;從政府監管主體看,涉及建設、鐵道、交通、水利、電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應積極推進“四個轉變”:一是由對單一部門管理轉向對全行業統一監管;二是由治標為主轉向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現場的應急管理轉向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轉向隱患治理和事故預防。為此,提出以下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依法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依法全面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類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鐵道、交通、水利、電監等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負責有關專業監管,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加強相應的全管理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細化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的職責定位,形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調運轉的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格局和工作機制。

(二)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特別是要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項目經理和施工人員。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盡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同時,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和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作業,大力推進建筑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礎,確保施工企業本質安全。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要依法認真履行有關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方相關安全責任。

(三)研究和實施建筑安全生產的治本質之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基本途徑。一是要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安全標準、規范的修訂、制定工作。當前應加快《建筑法》的修訂工作,增加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特別是要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明確其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在從業資格和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應補充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規定;修訂、完善“兩個責任主體”安全職責、責任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處罰辦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及建筑事故死亡、傷害的經濟賠付標準和實施辦法,發揮經濟政策對建筑安全生產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四)認真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預防坍塌、高處墜落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總體目標和各項要求,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對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嚴重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合格的,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取消相關資質。通過專項整治,堅決遏止重特大坍塌、高處墜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橋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發的勢頭,促進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確保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較2005年總體下降3%的目標。

第5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普通公路;工程質量;監管

為了提高公路工程質量,保障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群眾利益,必須積極探索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努力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為此,監管部門需要建立以規范標準為主要內容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工程質量監管,有效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政府對公路工程施工質量階段性監督管理從整體上看,是從公路工程質量形成的先后順序體現政府對其形成過程的各個階段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管理,是以公路工程的實體質量是否形成為界限將其劃分為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是實現全面、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1 公路工程施工監管要點

1.1 施工前的監管要點

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管需要在施工前就要涉及,公路工程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對有關勘察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是放在對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查把關上。若發現其違犯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勘察、設計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設計質量責任。二是對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施工、監理、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投標監督,實現市場監督與質量監督的有效結合,通過質量監督審查促進市場競爭的規范化和良性運轉,通過市場有效運作,保證質量監督的有效性。三是對合同文本的監督,重點是對施工、監理、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監督,把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約束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

1.2 施工中的監管事項

在新的經濟體制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方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工作性質和內容的要求,質量監督機制是以委托機關的名義監督執法,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委托機關負責,由委托機關承擔執法后果。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管主要圍繞三大部分: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監管。三大部分主要是隱蔽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隱蔽工程、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現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

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對象還包括建設單位在內的所有參與公路工程建設的各行為主體。質量監督機構應站在執法的地位,通過加強對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查處各行為責任者的違規行為,增強各行為主體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證工程質量。

2 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弊端

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目前,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以及各種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程等。然而對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所參照的法律法規與現實情況差別較大,還缺乏有力、適度的處罰依據。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2 權責不明確。

由于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因此,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切實改變單位工作作風,加強單位制度建設和環境建設,增強職工宗旨意識和文明服務意識,進一步樹立單位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2.3 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

2.4 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3 監管過程中要注意的原則和監督方法的改進

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是政府職能而不是責任主體,任何單位不可代替和越位。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督促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搞好工程質量及工程質量控制的政府監督行為。在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中,應掌握原則和監督方法的改進,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3.1 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2 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督的職能以權制權,確保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3.3 在公路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綜合治理和提高工程施工質量。

4 結語

公路工程建設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在其制造過程中涉及的因素和人員眾多,交付使用后直接影響到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環境效益。因此,要求各個參建單位和參建人員在各個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各盡所能、各負其責。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態度,將公路工程建設這一民心工程建設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放心工程。

參考文獻:

[1]王凱,郭漢丁.強化建設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J]. 基建優化. 2006(05)

[2]謝琳琳,何清華,樂云.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模式的現狀分析及改革設想[J]. 建筑經濟. 2007(05)

第6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總體工作要求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易地扶貧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方案,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本方案所稱的質量監督管理,是指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的行政執法行為。

二、監督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3、《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

6、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7、現行建筑工程相關標準、規范、規程及設計文件。

三、監督工作程序

1、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填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報監資料。

2、監督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后,監督機構按工程具體情況確定項目監督組,具體實施監督工作。

3、項目監督組根據監督工作相關依據及工程具體實際情況編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要求、監督抽點、頻次及相應監督方式,并與工程開工前進行監督工作交底,并下發《工作計劃》。

4、項目監督組根據擬定的《監督工作計劃》確定的監督抽查內容、頻次、節點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按規定下發監督處理文書或上報上級部門實施行政處理措施。

5、按要求填寫監督工作記錄,收集整理質量監督檔案。

6、項目竣工驗收后,根據監督工作有關規定,填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完善監督檔案,在規定期限內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檔案室移交。

四、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內容

1、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

2、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3、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4、抽查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對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程序及組織形式進行監督。

6、依法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監督方法

1、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天通知監督小組,原則上應到場參與監督驗收過程。對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現場管理規范的項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點檢查驗收參與人員資格、組織程序及行為和重點部位的實體質量。

2、實施重點控制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設置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當施工至規定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時,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前通知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到現場抽查。

3、項目監督小組應對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結構砌體材料、鋼筋等實行現場抽樣檢測,抽樣數量參照市建設工程監督抽測有關文件執行。

4、除對質量控制點實行定點檢查外,監督小組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隨機抽查。隨即抽查內容為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狀況。

六、監督措施

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各責任主體應予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文件,并最其真實性負責。發現質量問題,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對一般質量問題,簽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完成,報建設(監理)單位復查后上報監督小組留存備案。

2、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質量問題,應下發暫停施工通知,在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和監督部門未下發復工通知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恢復施工。

3、監督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瞞手段上報處理結果的,一經查實,監督小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4、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違法法律法規的質量行為及重大質量問題的,將按照市建設工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七、監督要求

1、工程參建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參建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整改結果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及時回復質量監督工作小組。

4、工程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按規定程序上報縣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

第7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1監理合同評審的一般內容

(1)該監理合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2)監理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工作目標是否符合GB/T50319—201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GB/T26429—2010《設備工程監理規范》等的要求,是否與本單位實際情況相適應。(3)監理大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本單位實際。(4)監理工作所需的人員、辦公、生活設施等資源配置是否滿足監理合同要求,特別是注冊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合同要求,單位是否能提供本項目所需的人員、辦公、生活設施等資源。

2通過招標取得的監理合同評審的特殊要求

第8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監理責任 安全責任 安全監理工作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如下:

1.1監理單位不承擔建設工程的業主和承包人之間的任何違約責任

“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監理單位并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監理單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安全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從上述我們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對“建設工程合同” 目標(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

1.2監理人對實現工程合同目標應負的責任

雖然監理對合同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單位(監理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目標的實施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監理要對其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中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

2.涉及監理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界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七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十分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監理單位代為負責,這符合“誰生產,誰負責”的安全基本原則。依法而論,作為咨詢服務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根本無力承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3.目前監理在建設監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及法規淺析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從36條到51條共16條,對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有具體要求,對監理方卻無具體要求,但這并不說明對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沒有要求,只是明確了一個間接的要求。其中第38條就明確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因為監理必須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和批準,所以監理在某些問題上是應該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3.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8章《罰則》中第74條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款明確界定了如果監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監理的責任。

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本條例是建設工程安全具體實施的主要法規。牽涉到監理的是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我們將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概括起來:一是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二是發現了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要求整改、暫停施工)。監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現場,對施工現場的動態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發現的隱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不應該承擔責任;三是必要時及時報告。

《條例》還有一些條款,如“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 這一條從法律制定的角度來說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即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建設部王素卿司長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中, 很客觀地對這種情況進行了總結,她說:“由于條例只是對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因此各地在實際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監理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為此,我們協會將積極配合省建設廳組織力量,對如何理解和實施國務院條例的監理安全責任條款,如何科學的界定監理法律責任等問題作進一步的研調,統一執法標準,防止執法不慎而挫傷安全監理的積極性。”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在對待《條例》中安全監理責任劃分的問題上對監理具有一定保護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只要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就要承擔責任。

3.4建筑工程監理規范

在監理規范3.2.2款“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的第6條規定:“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我認為如果沒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定,或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施工存在有問題,監理就有一定的間接責任;如果施工單位不提交、或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存在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問題,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淺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由于工程質量引發的安全事故。從以上法律及法規可以知道:凡是因為工程質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第二類是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為意外安全事故和違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預測的,是由各種各樣的客觀因素偶然發生所導致的。

5.監理要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由于監理的原因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于不可抗力或非監理的原因而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不應承擔責任。

5.1安全監理責任的界定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為依據。判定監理是否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首先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超出法律法規范圍的,監理不應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其次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和范圍是否包括安全監理以及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邊界,如果建設單位沒有把安全監理的權利交給監理,監理如何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否則,容易造成監理工作開展的難度,隨意擴大或縮小監理責任。

5.2安全監理責任的一般形式表現為過錯,即監理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行為,而且這種過錯行為的后果導致了安全問題或安全事故的發生。

5.3安全監理責任的實質是補充責任。把安全監理責任作為一種補充責任,是相對于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而言的。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因為施工單位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都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其他責任因素則只能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即使是監理的過失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發現了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除非監理指令錯誤,施工單位已提出,監理仍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執行而引發了安全事故。但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微乎其微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建筑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6]朱岐春,王清潑.監理工程師安全責任分析. 《河南水利與南水北調》.2007年第11期

第9篇: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

1.投資體制

發達國家對于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主體的區分非常明確,不同投資主體建設項目所受到的監管力度也不同。美國政府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上主要傾向于公共建設項目,利用相關產業政策優惠來吸引更多的外部資金參與到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中。這樣既能夠保證政府資金主要用在居民生活環境改善上,同時又不耽誤自身建筑業的發展。日本政府主要是參與到一些市場補缺建設當中,更加注重對大型建設項目的投資,通過相關政策來扶持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到建設工程投資。發達國家政府還會通過宏觀調控政策來最大程度的發揮政府資金投資效益,構建市場化融資渠道,將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實現市場競爭良性機制。此外在投資資金的管理上,政府更加關注的是自身投資建設項目。對于純私人投資項目干預度較低,一般是通過間接方式來監督行業內競爭,幫助建筑企業提高投資效率。

2.計價模式與計價依據

工程造價計價系統也是發達國家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都有著較為先進科學的計價模式。美國建設工程企業在每一個工程項目開工之前都要進行詳細的財務收支明細表制定,預算是否合理是否細化將直接影響著整個工程項目最終的成本問題。軟硬件分賬制是美國計價系統先進原因之一,項目涉及到的硬件(設備、材料、人工等)和軟件(場地租用費、貸款資金利息等)都要進行相應的估算。日本是采用樹形結構來進行工程項目計價,根據項目從開工到交付每一個環節所涉及的每一個細節,構造整個工程造價樹形結構。這樣就能夠直接明了的分析哪個部分可以節省成本,哪個部分沒有達到計價要求。

二、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措施

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建設工程管理模式,但絕不能照搬。應該結合市場經濟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政策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形勢下,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法律法規是當前政府宏觀調控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對發達國家建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可以發現,其立法程序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方式。根據市場實際運行情況來進行相關法理問題研究,結合建筑行業所出現問題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制定更貼近實際更能夠直接解決問題的法律法規。地方政府配套國家政策制定適合當地建筑企業發展的規定,不斷去完善我國建筑工程造價相關立法程序。政府采取間接方式干預具體造價管理,由政府作為主要投資人的工程項目要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理,完全是私人投資的工程項目則交給市場去自由控制。積極構建完善的行業輔助管理機構,提高相關協會在工程項目造價控制上的參與度。在市場經濟形勢下,形成更為嚴格的行業自律機制。只有保證了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才能夠更好地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2.投資體制

發達國家建設工程項目都比較重視市場機制的作用,而且均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鼓勵其他性質資金進入建設工程領域。這樣既能夠保證建設工程項目有充足的資金源,同時又能夠促進社會自主資金投資空間的發展,最大限度集中社會資金。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時間不是很長,相關的市場競爭機制還不是很完善。在當前情況下,直接把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市場放開有一定的風險性。但我們還是可以隨著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相關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將政府投資角色逐步轉變。利用銀行來提高投資監管效率,我國政府要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賦予銀行更多的監管權限,使銀行成為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和工程造價的主要管理者。

3.計價模式和計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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