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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工程施工管理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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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注冊

第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執業

第十五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第十九條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初審機關。

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三十二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第2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線鋪設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掛設五牌一圖、民工工資權益告知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的設備,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及辦公設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降級或暫停一年工程項目管理資格,直至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一)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二)項目經理擅自離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未經批準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起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第3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 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第八章附則

第4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第二條  市、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權限,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凡建設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區、縣規劃局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其中下列建設用地,可由建設用地所在區、縣規劃局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二)遠郊區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新農村建設用地。

(三)遠郊區各縣、區所屬單位在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

(四)遠郊區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

(五)遠郊區各縣、區所屬開發單位的住宅開發區的建設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規劃局決定由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其他建設用地。

遠郊工業開發區、工業小區經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準建設用地、市規劃局一次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其具體項目的建設用地,由區、縣規劃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遠郊區各縣、區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中,屬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農村土地的,須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

第四條  各項建設工程(包括臨時建設工程),均由市或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其中下列建設工程,可由建設工程所在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準的規劃方案進行的新農村建設工程。

(三)規劃市區范圍內重要大街兩側、傳統文化街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范圍內,現有單體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裝修工程。但二層(含二層)以上的建設工程須經市規劃局同意。

(四)規劃市區范圍內的單位在原有用地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四米的平房建設工程。

(五)規劃市區范圍內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過四米的平房擴建工程。

(六)遠郊區各縣、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工程。

(七)遠郊區各縣、區所屬單位的建設工程。

(八)遠郊區各縣、區所屬開發單位的住宅開發區的建設工程。

(九)在遠郊區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市屬單位在原有用地范圍內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00 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十)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可由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十一)投資總額在500 萬美元(含500 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工程。

(十二)遠郊區各縣、區行政區域內,除主要公路、重要橋梁、鐵路、主要管線、通訊電纜、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壓輸電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設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局決定由區、縣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五條  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工礦區及道路、鐵路、河道兩側隔離帶等特定地區范圍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權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區、縣規劃局核發重要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七條  區、縣規劃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劃管理機構或規劃管理人員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件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規劃局必須依據城市規劃加強監督,發現區、縣規劃局越權或不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5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防洪工程的管理,維護良好的水事管理秩序,確保有關部門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合法、高效、經濟、合理處理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各類水事事件,維護黃河河務部門、公民、法人和其它集體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黃委會和河南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黃河防洪工程是指各類堤防、防洪壩、控導(險工)、涵閘工程及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故意或過失損害黃河防洪工程和設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違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負責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突發事件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發現突發事件后,應先行收集證據和登記,登記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時間、發現時間、發生地點(樁號、[文章來源于=文秘站 =站-幫您找文章,12小時內解決您的文章需求注:]村莊)、損害人情況、損害原因、受損內容、損害尺寸和狀態、估算直接經濟損失,擬采取的補救措施、事件發展和制止情況以及平面示意圖和有關圖片、物證等,并做出事件性質初步分析,同時報告縣級河務局工程管理科和有處理突發事件權限的機關或部門。

第五條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趕赴出事地點,確定出具體賠(補)償標準和事件性質。在超越處理權限的情況下,與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共同保護好案發現場。不論何類突發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設施損壞的,運行觀測科在有關部門收集證據完畢后,均應及時恢復工程和設施原貌,不得影響防洪安全。

第六條 各類水事事件的處理應遵循:合規合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團結協作、積極主動、快速反應、機智靈活。

第七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應加強工程管理人員的管理,注重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做到依法、依規管理工程。黃河防洪工程實行合同管理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管理職責和管理內容,以及防洪工程遭受損害后的處理和恢復責任。在處理各類水事事件中有關部門要互通情報,相互配合,確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第八條 負責各類水事事件處理的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提高人民群眾的水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水事事件的發生。同時認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水法規和相關法律,積極作好本職工作,勇于同各種違法行為做斗爭,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在防洪工程上工程管理部門應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警示牌或標志。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和個人在處理各類水事事件時,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要依法、積極妥善處理,對職責以外的及時移交有管理權的部門處理,同時應將收集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線索等提交有關部門,為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有力支持和幫助,以保障各類水事事件高效率、高質量處理。

第十一條 各類水事事件的處理實行責任制和過錯歸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非緊急防汛期,緊急防汛期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民事事件的處理

第十二條 民事事件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損害事實引起的經濟賠償關系,是因相對人的過錯和過失致使黃河防洪工程及有關建筑物、構筑物遭受財產侵害和侵占,且后果較輕的事件。

第十三條 民事事件的處理主要以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為主,水政、防辦等部門配合。本單位負責工程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工程管理的責任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在處理民事事件時主要采取雙方協商和民事訴訟兩種處理模式,以協商為主,民事訴訟為輔。進行民事訴訟時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確保民事訴訟的經濟性。

第十五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工作人員當場發現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故意或過失損害黃河防洪工程的情況后,首先應要求損害人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防止損害擴大、恢復原狀,協商損失賠償。主要采取勸說和口頭制止等方法。并進行登記和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責任人在處理損壞堤頂道路、排水設施、樹木、各類標志等民事事件時,對能恢復原貌的,由損害人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民法有關條款,由侵害人以等價賠償。

第十七條民事事件的處理權限為: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100元以內的較小案件,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直接責任人具體處理;金額在100-500元以內的,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負責人協商后具體處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長負責處理;1000元-20__元的由縣級河務局長負責處理;20__元以上的由局長辦公會決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影響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堤(壩)頂曬糧、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貿易、亂搭、亂建、亂開、亂種、棄置砂石等情況,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清除,并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加強管理范圍附近鄉鎮、村莊的巡查,加強涵閘虹吸、跨河、穿堤、臨河橋梁、[范文為文秘站 作者原創作品-轉載請加*文秘站 外部鏈接!注:]碼頭、道路渡口、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案件的水事行為。

第二十條 在處理民事事件的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協商、及時處理,不得發生扣留物品、打罵對方、任意提高賠償標準等情況,特別是不得留置車輛、限制人身自由、罰款、采取暴力等手段處理,以免引起新的訴訟

。第三章 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水事違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規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主要以縣級河務局水政管理部門主,運行觀測、工管、防辦等部門配合。本單位負責水政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水事違法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水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水事案件查處的水政人員為水事案件的直接責任人。

持有執法證件的工程管理人員可按當場處罰的規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能。

第二十三條 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員應進行口頭制止,并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水政部門處理,在水政人員未到案發現場的情況下,工程管理人員不得離開案發現場。水政部門應按快速反應的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政人員應加強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有義務配合水政人員巡查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并如實將了解的情況、有關證據、線索報告水政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和水政監察人員對本轄區內發現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及時報告,并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屬于自己管轄的簡易案件,應及時現場處理;其它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

(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做到實事清楚,證據確鑿,及時收集和保管相關材料和證據,主要有時間、地點、證人證言、實地勘察、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并保證案件資料的齊全、完整;

(三)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律文書規范;

(四)對已做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超出職權范圍的案件,水政人員應及時將案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擾亂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員人身安全,盜竊、哄搶、破壞防洪工程和設施等,且損害結果較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治安案件的處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縣級河務局水政、運行觀測科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當發生治安案件時,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先行制止,依法正當防衛,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當工程管理人員制止無效,且已造成人身傷害、盜竊、哄搶、破壞結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對人到公安機關。當相對人逃匿時,工程管理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蹤相對人蹤跡為公安機關破案提供線索。

第三十條 治安案件的相對人停止侵害行為或自動中止侵害后,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不得留滯相對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因治安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損害和人員傷害的,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應一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刑事案件,由我國刑法調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刑法規定,侵害防洪工程安全或工程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事實或結果。

第三十三條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人民法院審判。在偵破期間示公安機關需要水政、工程管理部門配合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在防洪工程發生刑事案件時,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可直接扭送相對人到公安機關。當相對人逃匿時,工程管理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蹤相對人蹤跡為公安機關破案提供線索。

第三十五條 刑事案件的相對人停止侵害行為或被制止后,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不得留滯相對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

第三十六條 因刑事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損害和人員傷害的,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應一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向法院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七條 在防洪工程內發生的其它治安和刑事案件,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也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責任承擔

第三十八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未在防洪工程上設置安全、保護警示牌或標志,造成防洪工程損害或人身傷亡的,由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處理或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工程管理人員對所轄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未發現,未報告造成損失的,給予工程管理直接責任人相應行政處分,并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 工程管理人員對所轄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雖發現,但不制止、不登記,并緩報、謊報致使突發事件的處理錯過有利時機,造成損失的由工程管理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的30。

第四十一條 水政監察人員在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或因重大過失導致水事違法案件不能被查處的,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按失職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在處理或查處突發事件中,、、接受相對人賄賂,或在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超越職權扣留物品、任意提高賠償標準、限制人身自由、罰款不當、采取暴力等手段造成嚴重后果的,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承擔直接后果80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在處理或查處水事事件中,應合規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受到傷害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可,享受國家有關傷害補助規定。

第四十四條 防汛辦公室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片林和違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

第四十五條 工程管理人員因配合不力,導致水政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不能查處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的,造成損失的由工程管理人員承擔全部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指較大損失是指黃河防洪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故意破壞直接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6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現將市質監總站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97〕質監總站第10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學習貫徹執行。

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

(97)質監總站第108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區、縣建委,各施工企業,各建設(開發)、監理單位,各監督站:

現將《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函告我們。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適應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內裝修、裝飾,減少浪費,確保住宅工程質量,依據建設部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是指戶門以內的裝修項目,只完成到初步裝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戶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房屋進行再裝修。

第四條  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項目,做法和技術質量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確定,建設(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確認。

第五條  初裝修住宅工程竣工質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部外飾面,包括陽臺、雨罩的外飾面應按設計文件完成裝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設施應按設計文件完成全部裝修。

三、各種管道(給、排、雨水、暖、熱)全部完成并進行通水、試壓、通球試驗和暖氣熱工調試。

四、電氣設備(配電箱、柜、盤、插座、開關、燈具等)安裝到位,按規定完成各種測試項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項目按設計完成,并進行蓄水、淋水試驗。

第六條  住宅工程初裝修的部位、項目和質量要求:

一、戶門以內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封閉陽臺及過道的墻面達到表面平整、線角順直。

(一)墻體抹灰工程應做到表面壓實,粘接牢固、無裂縫。

(二)大開間的經質隔墻如設計文件規定不做的,由用戶裝修時自行設計、施工。

(三)臥室、廚房等內門、窗可以只留門、窗洞口,應設置安裝門、窗的預埋件并標出位置。

(四)開關、插座、燈具位置正確,安裝平整、牢固。

(五)各種管道、設備、衛生器具安裝后距墻預留量應滿足再裝修的尺寸要求。

二、戶門以內各種房間采用預制樓板或現澆板的頂棚,應做到不抹灰、用膩子找平,達到板縫密實、無裂縫,接搓平順無錯臺,表面平整、色澤基本均勻、線角順直。

三、戶門以內地面工程(一)各種房間基層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壓實,達到粘結牢固、無裂縫。

(二)有防水要求房間的地面應完成防水層、保護層,并應進行兩次蓄水試驗做到無滲漏。

(三)地漏與泛水坡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不倒泛水,結合處嚴密平順,無滲漏。

(四)各種房間水泥地面基層標高,應考慮預留再裝修時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腳線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漿抹灰的,應與墻面基層抹灰平順,強度、粘結應符合要求。

四、戶門以內的暖衛各種管道、設備安裝到位,達到通水要求,各種截門,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裝齊全,滿足使用功能。

五、戶門以內的電氣管線安裝到位,燈具應能滿足照明要求,并進行照明全負荷試驗。

第七條  實行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滿足本規定第五、六兩條要求的,建設(監理)單位可按規定組織三方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規定和國家驗評標準中有關項目質量標準,對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進行竣工核定。

第九條  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提前征求用戶對裝飾、裝修的要求,便于初裝修項目的施工,確保再裝修后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條  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住戶自行裝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戶自行家庭裝修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電氣工程;施工管理;問題分析;改進措施

中圖分類號:TU85;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3-0131-01

伴隨我國在各項領域科學水平、工程技術能力水平的不斷攀升,為我國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幅度的變化,現代人的生活節奏當中,已離不開供電方面的需求,但同時,越來越多的供電相關領域工程項目的開展,也暴露出很多實際問題,此類問題如果長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我國在相關領域的長期發展帶來嚴重的阻礙,同時因管理工作的疏忽也有可能釀成嚴重后果,提高安全事故的發生率。因此,應當盡快著手展開對于電力供應相關企業及部門,在有關工程開展的各個環節當中,加強管理體系,提高管理質量,以保證其行業發展有序進行。

1、加強電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必要性

在社會現代化建設格局當中,有關供電方面的能源支持,緊密聯系各行各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有關供電相關施工內容,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下內容,則是通過對有關社會建設的需求,進行供電管道的鋪設、供電設備的安裝,同時將供電線路,按照需求,分配入戶,以滿足現代人們生活當中在工作、生活、娛樂等多方面的用途,而在社會化建設過程中,比如高層電梯的使用、寫字樓辦公區域的使用、城市霓虹裝點等方面,也都對供電需求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實際加強供電相關領域的項目施工把控管理工作,可以從根本上減少有關實際供電過程當中出現故障的發生率,保障人們正常工作生活的使用需求,同時,也為我國在相關領域的發展帶來了寶貴的經驗積累。

2、電氣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2.1 施工企業的對施工管理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

面臨著激勵的市場競爭,某些施工企業出現短視行為,會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就對施工管理工作進行疏忽與怠慢,他們在生產工作中不認真遵循著科學的施工管理流程,不擇手段的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發展空間就大大降低了工程的質量,使得施工管理工作無法正常有序的開展,對工程的監督與監察力度也逐漸減弱。

2.2 施工管理工作及執行幸虧未能有效得到監督

在供電相關建設項目開展施工的工程環節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工程內容都是采用管道鋪線的模式來進行的,這便造成了有關供電施工完成后,如果發現存在錯誤重新進行施工,不僅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給城市化的建設與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極不利于電力有關企業的全局發展。而在有關管理辦法的執行環節當中,相關供電企業負責人及施工方負責人,不能嚴格按照有關施工規定進行施工工作的管理把控,從而導致在工程施工的實施階段,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為了不耽誤工期,對部分問題選擇得過且過,給未來的使用帶來了極不穩定的安全隱患。

2.3 信息溝通及反饋不及時和有效

關于供電工程的施工工作當中,與社會其他相關施工企業存在著密切聯系,如在進行電力管道的鋪設工作當中,實際上需要與道路建設、城市土木工程建設等多方建設團隊進行合作關系,才能完成有關工作的正常開展。而現階段施工工作當中,有關供電企業方負責人在進行施工工作的進程當中,不能很好的將有關工作的細致開展環節與各方面施工負責人做到良好的溝通工作,導致項目工程的開展過程,經常性的發生施工錯誤,或者因合作不暢導致施工進度受到拖延,從而產生諸多施工問題。

2.4 施工管理各體系的建立不夠完善

在供電企業進行工程項目施工的內容當中,能否使用科學、合理的施工把控體系,對施工現場各環節工作進行有效指示與約束,十分的必要,同時體系當中還應當涵蓋有關施工人員自身技術水平培訓的有關內容。現階段實際工作當中,對于施工情況的管理把控相關規定體系存在不足,建立情況不夠完善,致使基層施工人員在操作過程中難以避免操作失誤、工作不科學、施工效率低下等有關情況,不僅嚴重影響了電力施工的整體質量,還因有關人員經驗不足、手法欠缺而加大了供電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3、提高供電相關項目施工把控工作的幾點建議

3.1 加強有關人員對施工把控的思想認識程度

為實際加強有關供電相關施工情況的把控工作,首先應當加強有關施工管理人員對其工作的思想認識程度,提高管理把控思想覺悟,做到嚴格嚴謹的把控思想態度,明確責任意識。在有關施工項目開展的過程當中,以全局化的眼光,細致入微的工作態度,對施工各個環節做到提前計劃、現場監察的有關工作。其次應當鞏固施工人員對于安全建設施工的認識程度,從施工前的有關內容探討,進度商議,到施工中的完成情況落實記錄,再到施工結束后的監察管理。要始終放在施工把控工作的首要位置。

3.2 細化施工各環節把控工作

施工人員專業技能培訓與提升,施工方案的編制,材料質量的管控,標準施工工藝過程檢查、中間環節的驗收,安全文明施工有關施工各個環節的把控工作,應當落實到實處,因其供電施工的各個環節都將需要社會各部門的緊密配合,合作涉足面較廣泛,因此應當細化著手有關工作的開展進程把控工作,在加大自身工作的管理把控工作同時,還要與各個部門展開密切聯系,對各環節需要給予的技術支持提前做到溝通工作,確保施工中各環節的進行不會受到拖延。而對部分極為重要的工程施工內容,如配電箱的安裝、變壓設備的調試應當著重進行檢查把控,同時確保在此類設備的周邊,建立好防火滅火設備的鋪設與準備,并對有關技術人員的思想認識進行培訓,確保有關技術人員在執行工作時,能夠始終將使用安全問題放在首位,在進行完相關工作后,還要反復進行調試與檢查。

3.3 施工管理體系的健全完善

努力優化并提升供電相關內容的施工管理把控模式,可以從根本上提升有關供電項目的安全性、完整性,因此,應當努力建立健全起相關把控方式方法的內容,著重提升其科學性、有效性,確保有關管理規定能夠切實指導實際工作當中的各項施工內容,因此應當結合實際出發,對需制定的有關規定做到有章可循,使相關規定在對施工項目以及施工人員的管理中,能夠明確指出正確的施工方式方法,對因誤操作而產生的錯誤施工后果,做到及時處理、妥善處理。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實際加強,有關供電工程項目相關領域的施工管理把控工作的能力,應當首先將提高有關負責人的管理把控意識作為前提條件,認清形勢、擺正心態、深入了解有關供電施工管理把控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應當明確責任意識,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優化,將有關管理規定,施工把控條例進行細致分析,結合實際,落實其在實際施工工作開展中的有效把控地位,同時強化在項目施工中與各領域合作的密切關系,做好統籌工作,提升施工各環節進行中的高效性,避免因溝通不足所帶來的工期延誤,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王圣涵.試論電氣工程施工的問題和解決對策[J].山東工業技術.2015(20).

[2] 朱常權.論電氣工程施工管理[J].黑龍江科學.2014(01).

[3] 楊美林.電氣工程施工問題之我見[J].中華民居(下旬刊).2013(11).

第8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安全管理

1 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概述

1.1 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現狀

水電工程項目在規模加大、施工難度加大、施工周期長的形勢下,工程現場施工安全面臨的形勢更加嚴峻。“安全、質量、進度、費用”是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和關鍵,積極遵照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和“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可謂是任重而道遠。

1.2 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制約因素

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涉及水電行業很多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對水利水電工程現場的安全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參與主體應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規定,明晰自身的責任。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囊括工程的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竣工驗收等工程項目的諸多階段,另外,工程項目規模大、施工工序多且復雜多變、施工單位多且施工區域分散、施工難度大、安全管理形式多變、技術復雜且多工種交叉、從業人員眾多且綜合素質偏低等諸多因素,嚴重制約對水利水電工程現場的安全施工管理。

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存在的問題比較嚴重,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①水利水電市場行業競爭日趨激烈,不正當競價、競標現象時有發生。施工單位為獲得中標,競相壓低造價,安全管理投入資金被挪用,這是導致水利水電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屢見不鮮的主要原因;②施工單位的安全投入不足,執行力度不夠,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措施不到位。根據水利水電施工的實際,現階段影響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主要因素歸納為:內在和外在因素;主觀和客觀因素。內因是根據,外因是條件;內因是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章程、參與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領導層對安全管理的領悟和執行力度以及施工單位的安全文化建設等,外因是國家法規強制約束、市場競爭激烈、施工環境和社會需要的變化等。人的因素作為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關鍵和執行者,不斷加強施工單位管理層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措施,不斷提升工作人員工程現場防范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能力,能有效規避或降低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

國家積極頒布了水利水電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也制定了諸如《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水利水電施工安全的規范和條例,并積極制定多種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舉措,確保安全施工的有序開展,但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形勢不容樂觀,與國家的總體要求差距甚大。

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體系十分龐大和繁雜,影響因素很多且變化無常,主要表現為水利水電施工涉及領域廣,學科專業性強,國家法律和規范較多,施工區域地質條件復雜多變且差異性較大,國家和地區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混亂,執行力不足,產生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模糊不清。

2 科學精細化,從善從嚴實行安全施工管理

我國水利水電安全施工管理常用的措施主要有識別和管理施工現場的危險源、科學制定安全施工規程、改善工作環境、購置安全施工用品和設施、加強施工現場工人的培訓、優化施工工藝等。盡管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施工安全實效,但與實現水電工程零事故的安全目標差距較大。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作為一個動態的系統工程,不僅要對水利水電安全施工的內容進行科學的界定,系統分析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特征,還應逐步探討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系統的功能;科學詳細分析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系統的結構要素,科學建立和全面、系統分析研究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水利水電現場安全施工遵循的原則:預防為主的原則,即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技術人員的技能培訓和思想教育,普及安全技術措施,并加強安全設施的采購和管理,執行行之有效的現場安全施工管理體系,做到未雨綢繆,防微杜漸;以人為本、安全優先的原則,為響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強化人文關懷理念,做到以人為本,安全優先,絕不能鋌而走險,以生命等代價換取工期和進度;強制性和全方位管理的原則,在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制約下,加強施工現場“三違”的查處力度,加強安全施工制度的制定,做到權責明晰、責任到人,并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全方位管理,做到提前預防、強化監督和及時處理,建立賞罰分明的管理體系,做到全方位加強現場安全施工管理。

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動態監控以及對現場安全問題的有效防控和決策作為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的重點和難點,已經引起水利水電專家的廣泛關注。專家們積極參考和引進國外先進的安全管理理論和經驗,立足我國水利水電安全管理的實際,強化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的動態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優先”的方針,積極主動地提升安全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能,特別是管理層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意識。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專業設備、懂專業技術;掌握水電施工流程和水利水電行業的法律規范;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素養;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組織能力;有較強的臨場應變能力等。加強水利水電行業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積極做到精細化管理和從善從嚴安全監管,強化前沿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意識和實際的應變能力,逐步提升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加強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穩固、拓展企業的市場份額,增強我國水利水電行業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

3 結論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水利水電工程作為一項技術集成、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基建費用昂貴,現場施工各環節的利益沖突日益突出,導致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安全事故經常發生,為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嚴重影響了水利水電工程利國利民的宗旨和水利水電工程國家和施工單位的形象。近年來,盡管我國在水利水電工程現場安全施工管理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仍存在諸多安全問題和施工弊病。文章主要闡釋和克服各環節的利益沖突,科學做好安全施工管理,逐步實現水利水電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的科學精細化和從善從嚴。

參考文獻

[1] 王平平. 淺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J]. 中國水運,2007,1.

第9篇: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現代城市高層建筑不斷增多。作為高層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的施工管理對高層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加強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有效保障工程質量的關鍵,是現代施工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是現代施工企業綜合競爭力提升關鍵。

1、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重要性分析

高層建筑工程是整個工程施工的重點,是關系到工程質量的關鍵。現代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可以分為技術管理與施工管理管理兩部分。技術管理是通過對測量放線等工作為工程施工指明方向,施工過程的管理是通過對施工過程設備、人員、材料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質量。高層建筑土建工施工管理的技術管理與施工過程管理師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質量、保障工程順利開展的關鍵。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加強這兩方面的管理力度與投入,通過加強人才引進與人才培養為施工管理奠定基礎,通過加大有關設備的投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帶動施工企業的綜合市場競爭的提高,并在施工管理中加強成本控制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可以說現代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施工企業的首要工作,是關系到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

2、高層建筑工程旖工管理

2.1 高層建筑工程的技術管理

高層建筑工程的技術管理主要是對測量放線工作以及施工工藝進行管理。在進行測量放線工作管理時,通過測量將施工圖紙上建筑物在施工現場進行放樣定位,為工程施工提供基準。測量放線工作是關系到工程質量成本的關鍵,其要求測量精度高、定位準,以此確保工程的準確施工。施工工藝管理是影響高層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根據工程設計圖以及施工計劃,嚴格按照施工要求進行工藝管理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質量的關鍵。其管理重點要根據工程設計圖進行劃分,制定工藝控制點。例如:現代高層建筑多采用沖孔灌注樁作為工程的樁基,因此,工程的工藝管理中必須有針對沖孔灌注樁工藝控制的控制點。在實際施工中根據控制點對工藝進行控制,以此保障工程的施工質量。再如:高層建筑墻體空心磚砌塊工藝要求砌塊打灰厚度、水泥砂漿混合比等都是現代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工藝管理的控制點。通過對質量控制點的管理即可有效的保障工程施工工藝處于受控狀態、保障工程施工質量。因此,現代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技術管理首先要對工程施工進行質量控制點數據庫的建立,通過對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要求等進行分析,科學的設置施工質量控制點,以此為工程施工管理提供準則,為施工技術管理與現場管理人員提供管理基礎數據。

2.2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管理。

2.2.1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管理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首先要對施工材料進行管理,通過材料供應商資質審核、對進場材料的符合、材料存放管理等保障施工用材料符合設計要求,為保障工程施工質量打下基礎。尤其是高層建筑所用鋼筋必須嚴格檢查進場鋼筋直徑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筋存放環境是否符合規定。以此保障高層建筑施工所用鋼筋質量符合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質量。

2.2.2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管理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管理對工程施工有著重要的影響,良好的設備管理能夠有效保障施工進度與施工質量,是現代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高層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管理要從設備的保養與維護抓起,通過設備的保養與維護,保障施工設備能夠穩定的運行,以此保障工程施工進度。同時注重施工設備操作人員管理,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降低違規操作造成的設備損傷與事故。避免由于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傷而影響工程進度,同時也通過設備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施工企業施工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進行設備管理時,嚴格執行“人機固定原則”定機、定人、定崗,以此確保設備管理工作的職責明確,避免非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設備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租賃設備,要科學的計劃使用時間,提高設備使用率,避免租賃設備過早進場后限制造成的成本增加,為施工企業成本管理奠定基礎。

2.2.3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員管理

人是影響高層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重要因素,為了嚴格執行施工管理規定,有效進行施工人員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質量,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人員管理體系。以完善的規章制度、健壘的工程組織機構、提高專業技術人才比例等方式為工程施工質量奠定基礎。在進行人員管理過程中,主要針對工程施工操作、安全規程執行等進行管理。嚴格要求施工人員執行施工安全措施,按規定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使用防護用品等。同時對施工安全檢查人員也要進行職業素質與道德的培養,嚴格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避免非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設備、避免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規定外設備等,以此保障施工過程的安全,保障施工設備的穩定運行,保障施工過程人員的職責明確,奠定施工質量的基礎。

3、商屜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是現代施工企業施工管理的重點,其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根據現代施工成本管理理念,施工企業實施成本管理必須建立晚上的成本管理體系,以明確的責任與萬韓的制度促進成本管理的實施。將施工過程各個部門與人員按照施工組織架構與成本管理的關系明確職責與成本管理責任,使施工過程的壘員明確自身的成本管理責任,達到怎樣的成本控制目標,以此促進施工成本管理的實施。對于施工過程中的各項費用要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根據施工情況核實費用審批的科學性。還以設備租賃為例:主管設備租賃的人員必須對設備租賃時間與工程進度情況有足夠的了解,避免租賃后的閑置,造成費用增加。對自由設備要嚴格執行維護保養制度,減少和降低機械故障造成的工期延誤,增加工程成本。另外在進行施工成本管理過程中還要注重施工用臨電等配套設施的管理,科學設置臨電配電箱,避免施工過程林電線路過長造成的損耗,同時也增加施工用電的安全,降低安全成本。

4、結 論

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項貫穿工程施工壘過程的,需要壘員參與的系統工程,其涉及到施工技術、工藝、現場、成本、材料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施工企業必須重視施工管理人才的培養,以高學歷、高素質、高水平的施工管理人才為基礎,構建現代施工管理體系,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提高施工質量,為企業綜合市場競爭的提高奠定基礎、為企業的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雷英明,試論高層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技術環節[J],科技風,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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