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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證券投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基金從業證券投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基金從業證券投資

第1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征、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進程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

第2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第3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資金來源 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第4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綜合評價:

產品點評

產品設計:大成策略回報基金將處于合理估值范圍內的價格投資于具有持續穩定高分紅記錄的企業、具有持續穩定分紅潛力的企業以及成長性良好的企業,在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的同時,通過積極的配置策略,應對短期波動,兼顧當期收益。

在股票資產配置上,該基金將不低于基金股票資產80%的比例主要投資于紅利股,同時兼顧成長股的投資,以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資本增值。

同時,該基金還實施收益管理策略,在增長期及時鎖定收益,制度性的減少未來可能的下跌風險,增加投資總收益。

費率水平:該基金的認、申購及贖回費率均采取階梯式模式,認、申購費率隨認購金額遞減,贖回費率隨持有期限遞減。其管理費為1.5%(年),托管費為0.25%(年)。

基金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國內首批獲準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08年9月30日,公司共管理著3只封閉式基金和11只開放式基金。

基金經理

周建春,10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湖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部、證券管理總部,從事投資和研究工作。1999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高級研究員、景博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助理、景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景福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助理。

建信

綜合評價:

產品點評

產品設計:該基金精選具有良好成長性和價值性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作為一只股票型基金,建信核心精選基金在合同生效6個月內,基金建倉期后的正常市場情況下,其股票投資比例將不低于60%。由于股票投資組合投資業績比較基準保持一定的重疊性,并且滬深300指數中的很多成分股都是業績優良的藍籌品種,在前期市場的強烈調整和目前投資者的悲觀心態下,許多優秀公司的估值已被壓縮到非常有吸引力的價值區間,使得現有市場仍蘊藏著投資機會。

費率水平:該基金的認、申購及贖回費率均采取階梯式模式,認購費率一般為1.2%,贖回費率隨持有期限遞減。其管理費為1.5%(年),托管費為0.25%(年)。

基金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國內首批由商業銀行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旗下擁有6只開放式基金,及1只封閉式基金:建信優勢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截至2008年3月底,公司公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300多億元。

第5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犯罪 違法行為

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6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

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7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1監管的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內部建設,從源頭上防范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產生。發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競爭市場,建立獨立董事的竟聘機制,以獨立董事來決定CPA的聘任和報酬,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完善基金管理人報酬機制。

第8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一、培養兩岸證券投資互通型人才的意義

2009年5月4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福建省應發揮獨特的對臺優勢,加強兩岸產業合作和文化交流,努力構筑兩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臺。”《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實施意見》進一步指出:“進一步拓展閩臺教育合作,……開展兩岸高校合作辦學試點,積極推動閩臺院校學生互招、學歷學分互認、教師互聘。”福建作為“兩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區”,在建設中發揮了教育在兩岸人民交流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1.兩岸證券投資互通型人才的培養有利于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隨著中國經濟的逐步強大,面對著美元世界霸權通過印制美鈔的量化寬松政策對大陸與臺灣以及全球各個國家的剝削,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是中國未來發展的方向。要真正達到人民幣國際化,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是必經之路。但是,中國大陸在國際化進程中經驗、監管與人才都存在著不足。臺灣資本市場建立的比大陸早,而且比大陸更加開放,因此在資本市場國際化方面積累了比大陸更多的經驗和人才,通過兩岸證券互通型人才的培養有利于兩岸資本市場的合作、有助于兩岸證券業海外投資合作、有助于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從臺灣學習來的經驗以及兩岸資本市場合作還有利于兩岸對國際熱錢沖擊資本市場的監控以及證券市場風險監控。2.兩岸證券投資互通型人才培養合作,使兩岸高等教育優勢互補得以實現。一方面,大陸能引進臺灣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管理經驗,促進大陸教育體制、管理體制的改革。同時,教師可以獲得出去教學、學習、培訓的機會,掌握教學技能、現場了解臺灣的教學模式,充分利用臺灣教育資源,引進臺灣原版金融教材和師資,教師間可更好地進行交流,結成緊密型的合作關系,共同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另一方面,大陸院校能為臺灣高等教育提供充足生源。隨著臺灣島內社會生態觀念的變化和產業向外轉移,生源不足、招生困難、錄取分數再創新低等問題日益凸顯。而大陸高考錄取率一般在70%左右,學生求學意愿很高。臺灣教育強調產學建教合作,強化終身學習體系,增進高等教育與經濟發展、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學習、實踐、與發展的機會。大陸可遣派學生前往合作方進行學習、實訓,從事課程交流活動,開闊學生視野,培養出更多高水平的高等技術人才,提高整體教育水平。[1]3.兩岸證券投資互通型人才培養合作有利于推動兩岸證券市場對產業的支持服務。由于兩岸在產業結構上各有特色與優勢行業,隨著兩岸經濟合作的發展,使得兩岸的產業更加緊密結合,在兩岸的合資企業以及各自到對方投資的獨資企業數量、規模都會增加,而資本市場是籌資的重要場所,資本市場的基礎來自企業的生產力,兩岸證券投資互通型人才的培養有助于產業集聚效應,有助于證券市場對產業的支持服務。

二、兩岸在證券投資領域的共性與特性的比較

1.兩岸的證券投資學與金融工程學理論教學差異不大,具有共性。在證券投資學與金融工程學領域,兩岸基本一致地按照現資學理論進行教學,其中核心內容有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期權定價理論、行為金融學理論、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與股票債券的定價等。此外大陸還引進了臺灣張齡松編寫的《股票操作學》,將其技術分析部分引入投資學教材。兩岸的研究生教學,許多就是直接采用西方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的著名教材進行教學。因此,兩岸證券投資人才在投資學理論交流以及進行投資分析基本沒有很大的障礙,這非常有利于金融國際人才的培養。2.兩岸的證券交易軟件差別不大,雙方相應適應很快。大陸最初的技術分析軟件就是學習臺灣的,有些就是直接將臺灣的技術分析軟件移植過來,比如乾隆電腦軟件有限公司出品的錢龍軟件等。其中許多技術分析理論如:K線理論、技術分析、形態分析、技術指標中間的RSI、KDJ等都和張齡松的《股票操作學》一樣。以后大陸開發的各種行情軟件均是在此基礎改進與發展出來的,比如指南針的籌碼分析,就是根據籌碼的低位堆積與高位堆積來研究主力動向。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兩岸證券從業人員要相互適應對方軟件也是非常快的。3.兩岸在證券的法律法規與財務報表方面略有不同。比如通過對海峽兩岸證券市場新股發行與上市制度的比較可見,兩岸在新股發行方面都實行核準制,但程序與管理體制有較大差異。兩岸在新股上市標準方面有共同之處,但也存在區別,大陸是根據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劃分上市標準;而臺灣地區是根據一般股票、科技事業、經濟建設重大事業、政府獎勵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四類確定上市標準,臺灣的上市標準比較嚴格。兩岸都采取承銷商制度發行股票,在新股定價與發行方式方面共同點是都有詢價、抽簽,在定價方式方面略有差異,各有千秋。可見兩岸雖然有一些差異,但是在大的原則方面基本相似。[2]此外臺灣在多層次市場體系方面有集中市場、店頭市場、興柜市場,多層次市場市場體系較為完善。4.兩岸的證券公司的管理水平、經驗與企業文化具有差距。由于臺灣證券市場成立早,對外開放早,證券業競爭激烈,因此在應對國際游資沖擊和金融危機方面具有大陸不具有的寶貴經驗。臺灣的證券公司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與市場營銷水平,這些都是大陸需要學習的。

三、兩岸互通型證券投資人才應當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按照大陸證券從業人員分類方法,證券經紀、發行承銷、投資咨詢顧問、基金經理四大類,我們來探討兩岸互通型證券投資人才應當具備的知識體系與技能。1.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這將是未來兩岸互通型人才需求最大的人才之一。他們應當具備熟悉兩岸證券市場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證券市場與證券投資的基礎知識,了解兩岸證券市場品種,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客戶開發能力,能夠進行客戶需求分析,根據客戶需求提供資產配置與理財規劃建議,進行客戶資源管理。這部分人員如果晉升到營業部的中高層管理,還必須具備一定的企業經營管理能力。2.證券投資咨詢顧問。這是兩岸比較容易對接的人才之一。他們應當具備較深厚的經濟學與證券投資理論基礎,具有較強的證券投資分析能力。熟悉兩岸的財務報表制度,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與較強的股評撰寫能力,能夠擔任證券經紀人的培訓以及進行投資報告會主題演講。3.投資銀行業務人員。這是兩岸互通型高級人才。他們應當熟悉兩岸發行承銷的法律法規,熟悉兩岸的公司法以及財務法律法規,擁有公司理財、并購業務、項目融資、金融工程的理論基礎與實踐經驗,具備很好的財務分析與公司分析能力,以及很強的社交能力、綜合能力與創造能力。4.基金經理人。現在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告訴我們,國際化投資組合能夠在獲取相同收益條件下使得總風險比單純投資國內證券更小。因此兩岸基金經理人的培養應當立足于國際化投資組合基金經理人的培養。基金經理不僅要有很高的經濟學、金融學、財務管理學、投資學的理論基礎,還必須有很強的證券分析能力,操作資金與風險控制能力。必須熟練掌握一國以上的外語,熟悉大陸、臺灣、香港、新加坡等華人證券市場歷史以及市場特征,了解日本、美國、英國等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的證券市場基本狀況。根據其在基金內的崗位具體細化其技能。

第9篇:基金從業證券投資范文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切實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現予,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的銷售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本行業公認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

第三條、基金的設立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和銷售該基金。

第四條、基金的設立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機構通過公開出版物、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宣傳手冊、海報等方式,向公眾進行該基金的銷售宣傳。

基金的銷售宣傳資料應當事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基金銷售宣傳的內容真實、準確,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不得出現與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相抵觸的陳述;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特殊品種的基金除外;

(四)引用的數據和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

第六條、基金的銷售宣傳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有風險,應仔細閱讀基金的銷售文件。引用基金過往業績的,應同時聲明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基金的未來表現。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準有關內容的,應同時聲明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的核準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單純登載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的銷售宣傳,無需含有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的工作人員接受采訪的,其談話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第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他機構開展基金銷售宣傳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基金的銷售宣傳符合本規定,并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投資人作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人買賣基金;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

(三)向任何個人或者機構以強制、抽獎等不正當方式銷售基金;

(四)通過基金銷售從投資人處獲取或者給予投資人與基金銷售無關的利益;

(五)除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情形外,拒絕投資人的認購、申購或者贖回申請;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中向投資人提供專業基金投資咨詢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在銷售基金時給予投資人折扣、給予中間人傭金的,應當予以明示,給予投資人的折扣、給予中間人的傭金必須如實記帳。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不得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損害行業聲譽;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壓低基金的服務收費;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基金銷售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和員工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積極研究不同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了解投資人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不斷提高基金投資咨詢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契約和基金代銷協議的規定,切實做好對基金銷售活動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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