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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金融同業 銀行保險 業務創新
一、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概述
(一)銀行保險業務的含義商業銀行的銀行保險業務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充分利用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銀行保險業務是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創新的產物。
(二)銀行保險業務的模式國外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主要歷經了三種模式:一是銀行保險模式;二是合資聯盟模式;三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金融集團化模式。
銀保業務模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險產品分銷模式,即保險公司開發銀保產品并提供給銀行,銀行銷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該模式主要參照以下程序運作:銀行作為兼業機構,通過柜面、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在授權范圍內為保險公司推銷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產品,并為銀行法人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投保支持等服務的業務,簡稱銷售業務。這種業務模式目前仍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采用的銀保業務模式。
合資聯盟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協議契約下,為達到共同占有目標市場、擴大自身規模等目標,通過入股、參股等方式在資本層面融合合作。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相互融通資金。
金融集團化模式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購,或通過銀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險公司等方式,實現銀行和保險公司更高程度的混業經營方式,這一模式是銀保合作的高級模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創新的必要性
(一)銀保業務創新是解決目前商業銀行銀保業務發展存在問題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伴隨銀保產品合作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潛在的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問題:
第一,現有銀保產品結構單一,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的產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躉交或期交分紅產品,各公司為搶奪客戶提高市場占用率,在銷售時常將客戶的注意力吸引在產品的收益率上,這使得銀行保險產品與債券、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在相同的領域競爭,銀行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銷售行為不規范,誤導銷售導致的客戶投訴時有發生。銀保銷售人員有時為了片面追求銷售業績,常出現一些誤導現象。例如將保險與定期儲蓄產品相比,甚至將保險直接說成“高利率的儲蓄產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紹保險產品。如果客戶中途兌付或者滿期贖回時發現收益比銀行存款低,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極易誘發糾紛和投訴。
第三,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在我國現行金融體制中,銀行、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并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銀行與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相對獨立,這使得金融一體化產物的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與此同時,銀保產品的發展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也難免遇到瓶頸和障礙。
以上問題暴露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還處于發展不成熟階段,對于產品和客戶的經營能力不強,需要在創新中不斷謀求發展,只有很好的解決了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問題,才能推動商業銀行銀保產品較快的發展到具有成熟的產品體系、強大的經營能力的較高級階段。
(二)銀保業務創新是進一步拓寬商業銀行收入渠道,增強綜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徑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批露,2010年末,農行共與44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全面合作協議,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收入1024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3億元;2011年,上線農行銀保通系統的保險公司達32家,農行實現新單保費928.62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2.16億元;2012年,中國農業銀行與銀保通系統上線的38家保險公司合作,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900.3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38.32億元。
從以上數據分析可知,2012年與2013年農行保費收入均有所減少,分別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險收入與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來,中國農業銀行利潤一直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而保險業務收入卻呈現持續下降,這充分反映了傳統銀保業務對農行利潤的貢獻度在顯著下降。
來自銀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12年至2014年,中國農業銀行保險業務收入市場份額一直穩居四大行第一。這說明但受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以及銀監會90號文嚴格監管銀保業務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的傳統銀保業務產品——保險業務同時受到了沖擊,此項業務收入在不斷減少,因此商業銀行亟需通過創新發展新的銀保產品來拓寬銀保合作渠道,以實現提高銀保業務收入的終極目的。
(三)銀保業務創新是我國商業銀行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金融集團競爭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對金融創新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外在動力。在經濟全球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我國金融市場已逐步加快對外開放,越來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同時我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進軍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為了應對開放的金融市場,確保我國商業銀行的基礎性優勢地位,必須加強我國銀保業務創新力度,增強銀保業務的技術含量,從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三、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模式設想
(一)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經驗,建設新型銀保合作模式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目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是金融界的共識,銀行保險業務的管理者也同樣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很年輕,從它誕生以來還沒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尤其是在現階段銀行保險業務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主動調整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策略。
從世界主要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經驗來看,合資聯盟模式與金融集團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動銀行業與保險業深入發展,實現共贏。
也正是因為經營模式的不斷創新,才帶來了法國等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我國銀行保險受監管政策和歷史等因素的影響經營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現階段的銀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夠深入、銀保產品售后服務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國商業銀行將建立銀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實現我國商業銀行銀行保險的創新發展,必須轉變現有的銀行保險經營模式,逐步采取合資聯盟模式和金融集團化經營模式。
(二)細分市場開發創新,研究設計多元化的銀保產品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首先就是產品的創新。目前結構單一、同質性高的銀保產品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綜合保險需求,更不能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理財需求,因此需要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需求細分銀保市場,開發創新出多元化、滿足各個客戶階層的銀保產品。
銀保產品的創新應由商業銀行基于產品設計所契合的精算和風險承受能力,結合投資管理能力開發適合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產品,提高銀保產品的吸引力。特別要加大銀保混合產品和綜合性金融產品的開發力度,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理財需求。商業銀行要將存款計劃、投資產品等因素融合于產品開發中,豐富產品類型,提升銀保產品的技術含量。結合銀行的信貸業務為貸款客戶開發出配套的保險產品,從而實現銀行傳統主流業務與保險的充分融合,豐富銀保產品的種類和適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銀行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聯合開發推出的科技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短期貸款業務,就是銀行業務與保險產品的積極創新成果。
(三)利用IT網絡技術,提高銀保產品運營效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建立深層次合作模式的基礎上,要積極加大對信息技術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現代IT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在保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規劃實現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數據聯網,加快業務信息的處理速度,提高作業效率,為銀保產品的發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術支持。
借助信息技術成果,建設網上業務平臺。開發在線投保、在線賠付等快捷服務,讓客戶借助電腦或IPAD、手機等移動終端就能實現銀保產品交易。通過網上業務平臺的建立,確保不同的客戶群體便捷的實現各自的產品需求,完成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定制,充分提高銀保產品的營運效率。
四、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中風險防范
(一)構建完善的銀行保險監管體制,充分防范化解風險與歐洲主要國家的銀保混業經營監管相比,我國的保險業與銀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自2009年開始,我國的分業經營監管政策有所松動。2009年1月,銀監會和保監會簽署《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可開展相互投資的試點。同年4月,保監會批準交通銀行、北京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的方案,隨后它們被報至國務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國有銀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險公司的格局已經形成。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監管政策,銀行保險金融集團化合作模式的混業經營監管體制已初步形成,并將緊隨銀行保險業務的進一步融合與發展不斷得以完善。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寫作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雖然農業保險是難度很大的財產保險業務.但它又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保險市場和極有分量的業務來源.當狹義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市場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畢時,農業保險將成為業務競爭的又一個領域。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保險業發展的薄弱環節,保監會已明確將農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并列為未來重點發展的四大領域之一:我國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主要是在農村。所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來看.應該積極參與到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領域,而且早進入、早主動、早受益。當然.這也與政府有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以及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的互補性配合密不可分。從而建立起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的整體效能.實現政策性業務的市場化運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經營。
【摘要】我國政策性生豬保險自2007 年出臺以后,短短幾年時間就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這一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本文從生豬保險監管的現狀出發,分析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實現其經濟政策目標,并提出相應的實現路徑。
關鍵詞 農業保險;生豬保險;政策性;監管目標
【基金項目】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3BJY097)、湖南農業大學國家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培育基金項目(GYB201003) 和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2YBA168) 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黃亞林,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博士,研究方向:農業保險。
政策性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險的政策經濟意義,但如何確保政策性生豬保險能充分發揮其政策性功能這一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本文將分析我國生豬保險監管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其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生豬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一) 生豬養殖的風險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作為基礎產業,在整個再生產循環過程中,由于自身的弱質性和生產過程的特殊性, 面臨著許多風險。生豬養殖作為農業養殖業的一大重點,是典型的風險產業,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自然風險。從概念上來說自然風險即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欠產欠收,主要表現為區域性、難以預見性的特點。農業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它的發展離不開自然界, 自然受到多種自然因素的影響。尤其是我國國土面積大,經緯跨度也不小,各個地區的地理環境和氣候千差萬別,使得農業風險更加復雜。我國的自然災害(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等) 種類繁多,如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就生豬養殖業來說,自然風險主要體現在暴雨、雷電及泥石流、地震等引起的豬棚坍塌等事故中。
第二種是疫病。我國目前的養豬產業處在發展的階段,有規模化的趨勢。對于生產、養殖越來越集中的生豬來說,疫病就是一大威脅。近年來,由于豬病種類的增加,細菌和病毒的變異、出現非典型性疫病、耐藥性的增強、生物安全措施不力,多種疫病混合感染,生豬之間交流頻繁,疫病傳播迅速,加之豬肉流通渠道增多,疫病檢疫防疫和診斷治療滯后等原因,使養豬業遭遇動物疫病侵襲的風險加大。表1反映了近年來我國生豬(含能繁母豬)產量的變化趨勢。
第三種是社會風險。有時也被稱之為行為風險,是指由于個人或團體的社會行為不當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可能性。從生豬養殖的角度來說,社會風險包括買賣偽劣飼料等生產資料、不正確的行政干預、工業污染、農業政策等經濟環境變化和故意投毒等行為給農業生產和經營帶來的損失。
第四種是市場風險。生豬養殖業的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為生豬在通過市場轉化為商品的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變化、消費者需求轉移等不確定性因素引起市場價格波動導致養殖戶收入減少的風險。由于生豬市場調節的滯后性和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等原因, 生豬的價格易發生較大的變動。特別是近10 年內,盡管生豬養殖業發展很快,但周期性波動特征依然非常明顯,并且波動幅度很大,生豬市場風險的影響日趨上升。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說來,生豬保險主要是豬流感、豬藍耳病等疫病以及泥石流、地震之類的自然風險和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其中因為現在生豬養殖趨向于規模化,所以對疫病等自然災害的保險最為普遍和重要。
(二) 生豬保險的特殊性
生豬養殖產業屬于弱質產業,受自然災害和豬流感等疫病影響較大,同時,由于生豬保險屬于準公共物品,所以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這與商業性保險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經營目的相矛盾。另外一方面,生豬保險的保費收入低,風險大,對經營生豬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來說會帶來虧損,這也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相背離。因此,在缺乏政府的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經營動力。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生豬保險監督管理主要由監管商業性保險的中國保監會來實施,但政策性保險的監管與商業性保險的監管除之前提到的經營目的和目標的不同外,在監管的性質、內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異,特別是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管理較之商業保險業務管理要更加復雜,涉及到農林經濟的各個方面,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
目前在我國,由于養殖戶對政策性生豬保險的作用和性質的不了解及政府關于生豬保險的宣傳不到位等原因,養殖戶的生豬保險意識還很淡薄。而養殖戶作為生豬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豬保險市場的發展,導致我國目前的生豬保險市場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發育不健全。這會在一定程度上使政策性生豬保險市場的交易費用上漲,甚至破壞市場的交易秩序。所以,必須對我國的生豬保險實施監管,在問題造成危害之前采取前瞻性的措施,消除或減輕損失。
二、生豬保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2007年國務院為有效降低能繁母豬養殖的風險,鼓勵和支持能繁母豬生產,了《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根據該文件, 能繁母豬的保險金額為1000 元/頭,保險費為60 元/頭。保險費由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30%,養殖戶交納20%。現行生豬保險監管機構是1998 年11 月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目前生豬保險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 監管成本高
生豬保險自2007年出臺以來,在我國發展的年限并不長,在監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我國目前采取的是較為嚴格的實體監管方式,重點監管條款以及費率的審批、手續費標準等理賠的流程,而對保險公司賠付能力、資產負債質量等方面的監管還很薄弱。導致成本過高,還不具備有效性。
(二) 有效性差
按業務性質不同實施不同監管是國際慣例,具有非常明顯的政策性,而我國對生豬保險一般按照商業保險來監管,致使一些生豬保險的政策難以落實。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每頭生豬的補貼保險費是48 元,養殖戶交12 元。同時對國有農業保險經營組織、農業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免除一切稅收,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生豬保險,根據具體情況,或予以免稅,或予以減稅。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也不會被課稅。若按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這些補貼、稅收優惠養殖戶就享受不到了。表2反映了2012年生豬和能繁母豬的承保數據,從這些保費收入的情況可以看出,生豬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有效地實施。
三、生豬保險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 生豬保險監管的特殊性
1.較難統一費率標準和賠償標準。一方面,生豬養殖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和疫病,如暴雨、冰災、干旱、豬流感、豬藍耳病等,其發生極不規則且一般都有伴發性,以往災情和疫情累積的統計資料,對預測未來災情和疫情的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生豬品種繁多,各畜齡期生長差異較大,災害定損標準難以量化。以一頭能繁母豬為例,在生豬市場行情不同,品種不同時,每頭差價可達1000~2000元。而我國目前的監管手段很難應對這種狀況。生豬保險條款僅規定了生豬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付比例,而沒有公認的、具體的、可操作的定損標準。表3 反映不同行情、不同品種生豬的經濟價值。
2.保險價值難以確定。生豬同所有的農產品一樣具有鮮活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生豬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毀失,對生豬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以后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如能繁母豬出險后沒有佩戴耳標的就不予賠付,因病死亡的能繁母豬不做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付,補欄的母豬未及時補辦保險的不予賠付。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生豬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
3.生豬保險的政策性經營方式不夠明確。迄今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試點一直局限在“政策性保險+商業化經營”的經營模式當中,風險投資再加上政府補貼始終是其經營的一個主要做法。從而導致政策性保險業務和商業性保險業務的核算不能夠明確地劃分開來。政府在提供補貼時無法準確判斷經營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虧損究竟是來自政策性業務,還是商業性業務,難以確定合適的補貼額度,難以科學評價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保險的績效,最終可能會影響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的開展。
生豬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它作為一種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而是準公共物品。生豬保險的利益是外在的,從長期利益來說,生豬保險最終真正的受益者是消費者而不是保險公司。生豬保險的外部屬性決定了生豬保險應該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應該由政府參與經營管理,生豬保險的經營費用和部分保費應該由全體消費者(或者政府)承擔。
(二) 生豬保險的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監管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處于真空狀態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政策性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一項措施,它的非營利性使它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它是準公共物品的一種,具有非常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政策性生豬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我國對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
(三) 生豬保險的監管機制有待完善
在我國,生豬保險監管由中國保監會監管,沒有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其他政府部門不得干預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機構的經營與管理。但是由于農業生產本身所具有的同其他產業不同的風險,從而對農業保險的經營運行與監督管理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對傳統的農業保險來說,經營與監管技術只是簡單地套用財產保險技術與監管體系。這樣,就難以實現對農業風險的有效識別、計量以及損失控制,會使農業保險經營失去方向,增加經營的成本,從而無法吸引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到農業保險市場,進而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監管體制是中央保監會到各省保監局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我國2009 年保監會的《關于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中,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所要達到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還提到了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等內容。
四、實現生豬保險監管目標的途徑
(一) 加強基層監管力量
在建立專門監管農業保險的機構的同時,可考慮根據各地區生豬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鋪設監管分支機構,讓地方政府參與監管。加大監管的延伸觸角,同時又要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監管范圍以及監管權限等,發揮地方政府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地區優勢,既不能越位又能及時補位,起到對于監管職能的良好補充與配合的作用,從而提高監管效果。
(二) 引進外部監督力量
可考慮適當引入外部力量對生豬保險進行監管。例如像國外一樣,引入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力量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狀況及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明確規定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范圍、頻率和質量要求,將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評價保險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使得對保險企業經營的定期審計成為防范和化解行業經營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 加強社會監督
建立生豬保險參保農戶消費者監督機制。要按照維護一般消費者應有權利的要求,通過電視媒體、互聯網、報刊和社會調查等方式,加大生豬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認真保障生豬保險參保農民的知情權,鼓勵引導參保養殖戶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主動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生豬保險運行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使廣大養殖戶信息靈通,以切實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立法;經營目標;有效需求
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來抓。而農業問題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業是一個外部性很強的產業,它的穩步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本部門的發展,而且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我國農作物每年受災面積為460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30%左右。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我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時,農業也是一個弱質產業,常常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人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缺少政府行為和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基于此,本文將從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入手,分析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機制,使其成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利器,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于建國初期即開設了農業保險,20世紀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這一險種長期就處于不景氣狀態。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費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制度嚴重落后于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現狀
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要是規范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很籠統的,其中的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有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國為例,其農業保險能得以穩步發展,首先是美國政府制定了專門法律。早在1938年,美國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農作物保險的性質、開展辦法、經辦機構等都做了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現狀
1996年,各保險公司開始商業化轉型,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不再有補貼。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業務風險集中,再加上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較高,形成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由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不斷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出現不足。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并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兩家國有保險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還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是將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等同對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這些保險公司也在壓縮承保的范圍、數量和險種,這樣就造成在自然災害發生較少的地區和年份,保險公司熱衷于開辦農業保險這一業務,而在災害多發的地區和年份則相應地進行戰略性的收縮。
(三)農業保險范圍的現狀
農業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及險種的設置是判斷一國農業保險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一般而言,農業保險的范圍越大,一國的農業保險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國的農業保險主要集中在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農作物保險主要是承保自然災害險,而自然災害外的社會政治經濟風險則屬于保險責任以外的,如農藥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泄漏等所造成的損失未列入保險責任之內。養殖業保險的責任確定也有類似的情況。從理論角度講,凡是農業生產中所遭受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應被保險,可見,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所設定的保險險種與中國農業生產不相適應。因此,從嚴格經濟意義上講,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農業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經營者已無法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的社會保障作用。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然需求不斷增加,而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在我國現階段,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而各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發很少有人問津,至于去經營更是缺乏積極性。這也使得農業保險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仍是一片空白。但這些卻不能表明農業生產不需要風險保障。事實上,從改革初期到現今,各種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損失逐年增加并且漸成幾何倍數增長。農民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急需相應的農業保險來轉移風險,為農民提供經濟補償。但恰恰是在農業風險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保費收入也從1992年最高峰的8.6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億元,2004年的保費收入與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與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額尚不足2元。與此同時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的減少,由最初的60多個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的急劇下降與農業成災損失的急劇上升以及農業生產發展對其的需要形成鮮明的反差。農民對商業化的農業保險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為作為投保主體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而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較少。全國農民的人均收入與同期城鎮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憐。因此相對于農民而言,按照商業化原則確定的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的有效需求。此外,農民多半以家庭為單位的超小規模,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較低,也使農民不愿意付出高額的保險成本。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保險范圍更加窄,規模更加小,很難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風險過于集中,賠付率過高,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這勢必導致農業保險萎縮。大部分的農業風險無法轉嫁,從而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二)農業保險的費率很高,而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
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遠遠高于一般財險和人壽險的費率。如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玉米、小麥為5%,棉花為6%,甜菜和蔬菜達到10%,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保費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很高。如我國西部一些地區糧食作物的災害至損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災損率在9%~18%。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高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凈保費率也很高,只有這樣保險經營者才能彌補成本并盈利。而與一般大多數農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這樣的收費標準是絕大多數農民無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現了這種矛盾境地:一方面是農業保險的費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他們之間的矛盾愈發尖銳起來。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糧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僅為0.02%,大牲畜1.1%,家禽為1.3%,水產養殖1.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如加拿大,它的農保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65%,日本這一比例更是高達9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絕大多數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沒有投入相應的農業保險,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即使出現了一些巨大的災害事故,農民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獲得的補償也十分有限。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國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災害,而農業為此付出了慘重的損失,然而災后農業保險的賠付金額卻不足幾億元,這根本就無法達到補償農業經濟,恢復農業發展的目的。
(三)農業損失的高賠付率與商業保險經營目標的違背
由于我國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概率高,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大,因此其賠付率也遠遠高于一般的財險。1982-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為80.98億元,累計賠付支出為70.65億元,賠付率高達87.24%,大大高于一般財產保險賠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如果再加上其他費用,農業保險的平均綜合賠付費率就已經超過了120%,農業保險經營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這也是許多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不夠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率高于預期的賠付率。此外,農業保險中還存在著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樣也是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商品的費率是根據風險單位集合的平均損失率來確定的,而高風險單位傾向于購買保險,或原來低風險的單位參保后從事高風險的農業項目,從而使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上升。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的差異性比較大,使得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更為嚴重。而且受農業生產的經營屬性及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難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幾年的禽流感疫情來說,某個村子只有幾個養雞戶投保了養殖險,可是一旦出現了疫情村里其他的養雞戶就都將死雞放到投保戶那里來尋求賠償,直接導致了賠付率的直線上升。
三、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模式
(一)美國統一完善的保險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它的農業保險走的是國家和私營、民間和政府相互聯系的雙軌制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政府給予大力的財政支持。美國將農業保險計劃作為農業災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為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農民因災損失獲得的經濟補償對保證農業的順利開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實行國營公司與私營公司雙軌制經營。對于雹災險等單一險種,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對于多重險,則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承保或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與此同時,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機構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費以減輕他們的負擔。
農業保險實行法制化。美國很早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相關條款,使得農業保險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日本健全穩定的農業保險模式
日本作為當今世界第二經濟強國,其農業特點也是經營分散、個體農戶規模較小,與我國的經營現狀極為相似。但日本政府為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紀20年代就推出了農業保險,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辦各種農業保險業務的共濟組合、承擔農業共濟組合分險業務的都府縣共濟聯合會、承擔各共濟聯合會再保險的全國農業保險協會,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分散。
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支持,法律規定對農業保險實行分保,對投保人實行保險費率的補貼,規定了水稻、小麥等農作物補貼費率。縣以上農業聯合會的全部經費和農業共濟組合部分費用由政府負擔。政府作為農業保險的后盾,它接受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再保險,這樣就保證了各共濟組合的經營穩定性。
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于一些關于國計民生的農、林、魚等實行強制性保險,而實行自愿保險的有農戶的建筑物、農機、農房及家財等。
四、結合我國國情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方案
美國、日本的農業保險模式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現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國家和政府應承擔起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責任,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費用補貼和稅收減免,鼓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一方面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使他們能買得起農業保險,以增加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二)盡快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像日本等發達國家那樣通過建立組織嚴密而有序的多層次保險體系。基于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種植規模較分散的現實狀況,我們應在國家的積極引導下成立民間的農業保險互助組織,以區域劃分為主,讓其自身參與管理。這樣農業保險互助組織的參與者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系既是合作的關系又是相互監督的關系,從而可以較好的防范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發生。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牲畜等由國家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采取強制入保的方式承保。當發生較為嚴重的風險時由農業再保險公司給予補貼,政府通過特殊的救災政策給予扶持。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既保證了農業保險的深度,又保證了農業保險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相關法規,把我國的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還沒有一部健全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具體運營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美國早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經辦機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規體系予以保障。為此我們應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從法律和法規制度上,保障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綜上所述,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我們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現狀,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政策性力量的引導,憑借立法、行政等手段來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掃除其發展道路上的羈絆,以解決我國農業生產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農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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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費率厘定;單產分布
Abstract:This paper selected the data of Hangzhou and develop a theory model to determine the insurance rate. Our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asonable rate should be 7.35% in the guaranteed level of 80% and 7.84% in the level of 90%. But the present rate is 5% around,which is lowers than the reasonable rate bases on rice yield produce distribution. This indicates that our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ate determination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agriculture insurance,rate determination,yield distribution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5-0076-05
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各級政府支持“三農”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經過多年試點探索,我國部分省市采取了“共保體”模式,即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來執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任務。由于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災害損失嚴重,“共保體”的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形成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共保體”成員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盡管是與農業保險所固有的經營難點如難以評估災后經濟損失、道德風險等因素有關,但保險費率的厘定不科學不合理所產生的保險補貼不足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合理厘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對于政府制定適當的政策、實現“共保體”經營的可持續發展、調動“共保體”成員公司支持“三農”保險的積極性,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為了提高數據的可得性,本文選定杭州地區為樣本,來厘定水稻保險費率。在模型的選取上,本文選取了正態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種參數模型來作為擬合作物的單產的備選參數模型,采用作物單產分布模型來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以此作為農業保險費率厘定的參考。
一、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厘定的研究現狀
國外學者十分重視對農作物的風險分區以及風險評估和作物單產分布的研究。如Ahsan,Ali和Kurian(1982),Nelson和Loehman(1987)以及Chambers(1989)的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完全,市場在提供農業保險時容易出現失敗。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保險公司應該盡可能精確劃分風險單位、細分費率檔次。對于作物單產分布的研究,從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時間里,國外學者僅在美國農業經濟雜志上就提出了六種單產分布的參數模型形式(Bailey Norwoodt等,2004)。目前,擬和作物單產分布的方法主要有參數和非參數兩種,早期的研究集中在參數方法上,認為單產服從正態分布(如Botts和Boles,1958)、Gamma分布(Gallagher,1987)、Weibull分布(Sherrick et al,1997)、the Burr分布(Chen和Miranda,2004)、對數正態分布(Goodwin,Roberts和Coble,2000)和雙曲線反正旋分布(Ramirez,1997)。
近年來,由于非參數方法具有分布形式自由、對函數形式和分布假設要求寬松、受樣本觀測錯誤影響小、模型結果準確等優點而受到學者的關注和重視。一般而言,非參數估計方法適用于大樣本情況(Barry K.Goodwin和Olivier Mahul,2004)。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缺乏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可行性及相關精算領域的定量研究。庹國柱、丁少群是國內較早開展農作物風險分區和費率分區問題研究的學者,他們提出了農業保險在險種設計和費率厘定方法上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的觀點,并于1994年以陜西省涇陽縣棉花保險為例,采用指標圖重疊法劃分風險區域,利用正態函數法計算各風險區域的費率,在國內首次設計出計算農作物保險費率的應用公式。
近年來,隨著國內對農業保險研究力度的加大,涌現出了一些較好的研究成果:如邢鸝(2004)第一次較深入系統地對農業風險分區和農業保險費率厘定等技術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和試點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張峭、王克(2007)對指數保險展開研究,認為指數保險則可以克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交易成本高昂等問題,且數據獲取比較容易,更適合我國國情。
上述主要基于我國的整體情況來進行的研究,對農業保險費率的精算提供了較好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但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省情況千差萬別,因而削弱了對各個省市的指導作用。本文在借鑒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在微觀層面上進行了個性化的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利用正態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種參數模型的結合,克服了參數模型可能產生的偏態,起到了相互補充、相互印證的作用,具有較強的創新性;研究結論具有較強的理論和實踐的指導意義。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厘定模型設定
保險費率主要包括純保險費率與附加保險費率兩項。純保險費率指的是使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與其賠付支出相等時的保險費率。附加保險費率是使得商業保險公司日常經營得以運轉的一些費用。根據目前保險公司的普遍標準,附加保險費率一般在2%左右。
保險費率的厘訂是以對農作物生產風險分析為前提和基礎的,合理的保險費率帶來的效用應和其承受的風險等價。農作物生產風險是農作物實際單產偏離預期單產的程度,可以通過作物單產隨機波動的大小得以體現。所以,對農作物風險可以通過農作物單產的預期值與實際值發生偏離的期望值大小和概率分布函數來計量。
三、實證分析
(一)數據的去趨勢化修正
1. 數據來源。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杭州地區(包括各區縣)1996-2008年水稻單位面積的產量數據來進行實證分析。其中,1996-1998年的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庫里的杭州統計年鑒數據,1999-2008年的數據則來自于杭州統計信息網站上所提供的杭州統計年鑒2001-2009年的數據(見圖1)。
2. 數據的修正。本文所用的是農作物單產的時間序列數據。由于存在農業技術進步、基礎設施改善、勞動者素質提高等因素的作用,農作物單產序列可能會存在著隨著時間增長的趨勢。而我們要研究的是農業生產面對的自然災害風險,因此要將數據的時間趨勢剔除掉以考察序列的隨機性。因此在數據分析之前,本文要對單產數據進行趨勢化處理。趨勢化處理可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1)判斷是否存在時間趨勢。首先要確定是否客觀存在時間趨勢,如果是平穩的序列,就不需要作趨勢化處理。通過對圖1水稻單產分布圖的觀察,發現作物單產序列分布都存在明顯向上的拋物線趨勢。再通過平穩性檢驗(即單位根檢驗),來判斷該序列是否是平穩序列。本文采用ADF檢驗對水稻的單產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結果表明水稻的單產序列分別在1%、5%、10%的水平上均接受了存在單位根的假設。因此可以判斷原始數據存在時間趨勢。
(2)估計趨勢。估計農作物單產趨勢的方法有很多種,本文采取的是回歸方程模擬法,該方法是通過建立關于時間 的回歸方程,來分解時間對單產的影響。由于單產的時間趨勢是未知的,因此需要先辨別時間的趨勢方程。由于多項式的擬合效果較好,因此在該部分采用時間 的多項式方程來估計單產的時間趨勢。建立單產的趨勢方程如下:
(4)檢驗趨勢調整后的單產情況。經過上文的去趨勢過程,接下來檢驗趨勢是否被剔除。首先繪制剔除趨勢后的單產序列與原始單產序列分布圖,如圖2所示。通過觀察可以很明顯觀察到調整后的單產序列趨勢平穩,且趨勢調整前后單產序列的波動情況大體一致。
接著通過對去趨勢后的單產數據進行ADF檢驗,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結果顯示水稻單產在1%、5%和10%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存在單位根的假設,因此通過直接觀察和統計上的檢驗后,可以認為原始數據的時間趨勢已經被剔除。
(二)單產分布模型的確定
本文選擇了正態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種參數模型來作為擬合作物的單產備選參數模型。這三種參數模型分別是:
上述給出了三個單產分布的擬合模型,究竟選用哪個模型,則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對此,比較常用的是Anderson-Darling(AD)檢驗。AD值越小,表明擬合程度越高。表3給出了三種分布的AD檢驗結果。可以看出,采用Weibull分布對水稻單產分布進行擬合的優度最好。
(三)實證結果
確定了作物單產的最優分布模型后,將分別采用在前面分析的模型和三種單產分布模型來厘定費率,以期發現采用不同的費率厘定方法或采用不同的單產模型對費率厘定產生的影響。本文運用Matlab 7.0數理軟件進行保險費率的厘定工作,估算出水稻相應的保險費率如表4所示:
若將附加保險費率定位2%,則相應的水稻的保險費率如下表所示:
根據我們前文的分析,可知Weibull分布對杭州地區的水稻單產的風險分布擬合度最高。因此,杭州地區的水稻作物的保險費率在80%的保障水平下應該定在7.35%,在90%的保障水平下應該定在7.84%。而當前杭州地區的水稻作物的保險費率主要是由政府來訂立。在“共保體”試點的最初,該費率定在3%左右,這使得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不高。政府意識到了問題所在,于次年將該費率調為5%左右。但是,這與本文通過分析水稻的單產分布而確定的保險費率水平仍有較大的差距。因此,為了使得“共保體”能夠持續地執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任務,政府在保險費率的厘定方面應該予以適當相關的修正。
四、模型的推廣及相關建議
(一)本模型的不足之處
厘定農作物保險費率最好的方法是根據保險公司歷年賠付率的數據來進行分析,但是該部分的數據屬于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可獲得;或者用非參數核密度估計法,該方法的精度也較高,但是對數據的要求較高,因此采用這兩種方法不具現實可操性。此外,由于只獲得了杭州地區1996-2008年的水稻單位面積產量數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文所估計模型的精度。
(二)模型的推廣及相關建議
在模型的進一步改進方面,可以考慮采用非參數核密度估計的方法。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大樣本,因此應盡可能多地挖掘歷史數據來進行非參數估計。
在模型的推廣方面,可以在“共保體”保險費的收費方式上加以運用。“共保體”保險費的收取方式可按每畝保險金額×基礎保險費率×保險面積×承保區域系數計算。(1)可以考慮在本文模型的基礎上以杭州地區的保險費率作為基礎保險費率,根據各個地區的區域風險水平與杭州地區的差異來確定區域系數。對于區域系數的確定,可以通過建立多指標體系,進行風險區劃,建立風險區域系數。(2)結合氣象數據與環境數據,以杭州地區的數據為基準,建立多指標的農業保險費率模型,在原有產量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分析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的單災種災害風險以及綜合災害風險,并且結合地理特征、抗災條件等建立不同地區的特定作物農業保險費率的區域風險指數的修訂模型,通過運用風險指數來修訂農業保險費率,使得農業保險費率更能夠反映真實的農業生產和作物損失風險。
基于模型得出的結論,我們可以看出,杭州地區的水稻作物純保險費率為5%左右,考慮附加費率因素,政府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應為7%左右的水平是較為科學合理的。此外,政府在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方面還可以考慮以下建議:
1. 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補貼體系。首先,改進保費補貼結構。政府應針對不同保險對象和保險標的給予不同的保費補貼。其次,提供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在對業務費用進行補貼時,要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成本予以差別對待,以盡可能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平作用。再次,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風險基金。由于農業風險的特殊性,需要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政府主導下的中央級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特別是巨災風險基金的方式來規避農業生產所遭受的巨災風險。
2. 政府介入方式的選擇。由于純費率和保險費率之間的差距產生的原因在于農業保險業務中廣泛存在的管理費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所以,政府介入的方式,除了保費補貼之外,可以通過強迫和自愿相結合的辦法來開展農業保險,減少農業保險業務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政府可以利用村鎮一級的政府機構幫助宣傳、推廣甚至是辦理農業保險,以減少農業保險業務的管理費用;政府可以利用氣象部門、病蟲害防治部門的緊密合作來減少農業受災面積,減少保險公司的賠付比率。
3. 鼓勵農業保險創新。既然農業保險發展舉步維艱的原因在于純費率之外的其他費用所占的比例過大、甚至超過純費率本身,那么鼓勵農業保險金融和技術創新,就將會大大改善現行的農業保險現狀。
對于“共保體”的參與主體保險公司而言,則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1. 因地制宜設計農業保險險種,滿足農業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在這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適當進行新險種的開發、進行指數保險的研究探索。指數保險是農業保險領域的創新產品,是根據地區產量或某些目標天氣事件如氣溫和降雨量進行賠付的農業保險產品,從保險費率的擬定來看,由于指數保險采用的數據客觀、公正,因而增加了保險的公平性、可信度。
2. 積極推進銀保合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一是開展業務合作。利用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等在農村的營業機構網點優勢和人員優勢,銀保雙方可在銷售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保險產品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以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二是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銀行對投保了農業保險的農戶優先提供貸款,對農村特色種植、規模養殖發放大額貸款,可實行先保險后貸款的政策等。三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展開深度合作,積極參與前期產品的設計和開發,使得銀保產品更具針對性。
3. 廣泛開展農業保險宣傳,提高農民對保險的認同度。各保險機構應主動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保險知識宣傳,做好正面引導,讓農業保險知識走進千家萬戶,讓廣大農戶知曉參加保險的程序、理賠方式等,提高農民自覺投保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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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我國是世界上農村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完善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前提之一。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都離不開農村的穩定發展。本文從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出發,提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議。
為了給中國的廣大農民們建立起真正能抵御老年風險的“安全網”,相關各部門應當積極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與發展。本文結合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從經濟學角度,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進行考察、分析,為積極探索適合中國農村實際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而探討一下個人的觀點。
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立法
一項政策、一項制度,要想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政府首先就應明確其法律地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實施也不例外,這也同樣是各國推進農民養老金制度建設的做法之一,以法律來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連續貫徹執行。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堅持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1)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2)城鄉有別原則;(3)家庭保障與國家保障、社會保障相結合原則;(4)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5)強制保障與自愿保障相結合原則。
2、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立法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內容:(1)保障對象;(2)保障項目;(3)保障水平;(4)保障基金的管理;(5)法律責任。
二、改善外部經濟環境
當前進行農村養老保障建設,首先要為城鄉整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創造經濟、社會等條件。第一,有步驟地實現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業勞動力轉移不僅是社會結構轉型的一般趨勢,同時也是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的客觀要求,它是在農村推進現代化社會保障事業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深化農村內部改革,實行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和現代化,切實提高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與農民收入,增強農民參與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能力;第三,國家財政大力支持農村、農業發展,創造在農村推行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的社會經濟條件,以促進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轉型;第四,促進金融市場改革。為配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開展,我國金融市場的改革勢在必行。首先,應該完善金融市場法律法規,規范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創造良性的投資環境。其次,伴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一步進入到金融市場,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地發展完善,從而反作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第五,促進配套稅收制度改革。通過國家、集體,以及鄉鎮企業籌集資金而非農民自己繳費的方式為農民建立非繳費養老保險。如由于地理位置偏遠不便于社保部門直接收取保費的情況下尤為有效,而且也便于國家財政直接劃撥非繳費養老保險款項。
此外,由稅務部門代為征收可以改變農保基金收支都由社保機構一手經辦,收支兩條線往往徒有虛名的狀況,資金挪用和浪費可得以避免。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則可以從根本上將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現象,有效地避免農保基金籌集發放中的不規范行為,有利于農保基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三、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管理體系
1、規范業務經辦流程。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但是由于各地管理手段等情況不同,經辦流程還不夠統一,流程設計及業務處理過于簡單、粗放、經辦帶有一定隨意性。今后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規范業務經辦流程。首先,需要優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按照統一標準、簡化程序的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的基本框架,把好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基金征繳、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幾道關。其次,要規范經辦業務操作規程。第三,需要統一社會保險對外服務的經辦。考慮設置統一到對外服務窗口和社會保險標識,統一窗口名稱和業務受理范圍,推進社會保險服務的社會化,增強社會保險服務功能,提高社會保險的服務能力。
2、建設社會保險信息平臺。全國實施“金保工程”已經近兩年了,且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有效地指導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尤其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臺,以便農民們在外出打工后返鄉或在各地區間流動時仍能夠享受到統一的服務,感受到穩定保障。那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應該依托“金保工程”,建立業務管理、公共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應用系統,加快建設相類似的信息平臺。在信息平臺的基礎上構建一個數據中心,加強數據整合工作,推進全國聯網,實現“同人同城同庫”的目標。延伸信息網絡到各個經辦窗口,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面信息化。
3、規范養老基金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尤為重要,其關系到近9億農民的活命錢。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定要建立長效的農保基金管理機制和相應的監管機制,按照本文“動態調整”的構想,實行養老保險基金高度統籌、各地稅收部門代收的非繳費養老保險的基金均上繳至省級社保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設立一個清算中心,統一管理各省基金的運用情況。
四、發展多種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
1、鼓勵商業壽險公司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我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齡化程度都呈現梯度變化趨勢,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對養老保障的需求也就越高。國家僅能為農民建立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對于更高的需求就需要通過商業壽險公司滿足。當然,政府也應該給予相應的支持。黨和政府目前正在著力解決“三農”問題,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有效形勢,并提出了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為商業壽險公司開拓農村市場創造了條件。政府部門還可以考慮鼓勵農村壽險保費減免營業稅,個人人減免所得稅等,以扶持農村壽險業發展,保險監督機構應加緊制定和完善加快農村壽險發展的政策法規,為農村壽險業發展創造一個寬松有利的環境,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開拓農村壽險市場。同時,商業壽險公司也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好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做出應有的貢獻。
2、建立農村社會救濟制度。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把傳統的社會救濟運用于農村養老保障領域的一種實踐,目標是克服貧困和無助,實現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首先,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決年老農民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問題,僅維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飲食和居住條件。從目前中國的現實考慮,救濟的標準只能是廣覆蓋、低水平。其次,建立老人醫療救助制度。對于農村老人而言,疾病與貧困是一對難以分開的“惡魔”,只要攤上一個,另一個就會接踵而至。因此,建立面向貧困老人的醫療救助制度也是解決農民養老的重要部分。醫療救助主要是解決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和大病治療,維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五、加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專業人才培養
由于我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時間比較晚,研究社會保障的專業人員也就比較缺乏。對于一直停停辦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來說,專業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為了今后大力發展穩定、適合我國農村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應該加緊培養專業人才。人才的培養是一項長期的根本任務,有了專業性的人才才能領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隊伍為廣大農民們貢獻一份力量。過去,正是由于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專業性人才的匱乏,產生了一些宣傳誤導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足見相關的專業性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根據制度建設的需要,與相應的高校共建社會保障專業,專門輸送人才為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用。對于已經在這個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該采用職業資格考試的辦法,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同時,還需要盡快培養一批高層次的專業人才隊伍以及業務骨干,有針對性地派到國內相關大學或國外相關機構進行對口培訓,強化崗位培訓,促進崗位成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擁有穩定的人才隊伍為構建適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服務。
論文關鍵詞 宅基地使用權 抵押 抵押登記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在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決定在廣東省梅州市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方案》提出要培育完善的農村金融要素市場,推進農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這是在農村進行金融改革的創新型試驗,也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一項建設性試點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為基點對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提出一些適應性建議。
一、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基礎理論
(一)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界定
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物質載體,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的內涵就必須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載的功能。從社會發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載著社會發展和保障的功能。作為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對純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對其土地權益的保護則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能力。當然,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僅表現在實物保障,有時還表現為心理安慰保障。這種保障具有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從經濟發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財產和金融載體功能。農村的金融要素貧乏,土地作為農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資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場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進一步表明,農村宅基地不能夠單獨流轉,但是可以根據房地一體原則而隨房流轉。
可見,現行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基于其社會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現行制度忽視了其財產金融功能,未將其作為純粹的物權來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理論基礎
1.資源配置優化論
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經濟學基礎。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可轉讓性是產權的一種本質屬性,它涉及所有權通過出售或捐贈等方式的變化。不可轉讓的產權本質上違背了資源最優配置的基本原則。從經濟學來看,土地的利用應該要理解為一個動態的過程。而土地的動態利用,事實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產權要具有可轉讓性。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在堅持宅基地使用權歸農戶所有的前提下,進行抵押流轉,使得農村的生產要素處于一個動態的利用狀態。
2.權利配置正義論
這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學基礎。利益的正當性評價結果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對于權力配置正義論,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正義兩原則:第一,最大權利公平原則;第二,差異原則。筆者以為,權利配置正義的兩個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現實權利配置中可能出現的兩個環節:一是權利設定環節;二是權利限制環節。在權利設定環節,必須遵循最大化權利公平原則;而對權利進行限制時,則應當考慮到現實中的一些問題遵循差異原則。《擔保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權。如果賦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那么其從法律上就符合流轉的條件。
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立法現狀及現實問題
(一)立法現狀
從現有法律、政策的規定來看,法律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轉讓,但農村住宅的流轉卻有嚴格限制。2007年《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問題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的若干規定。同時《物權法》184條對禁止抵押財產的范圍做了同《擔保法》第37條基本相同的規定,將宅基地使用權明確排除在抵押財產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發展以土地金融為核心的農村金融要素市場,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作為改革創新重要突破口。
(二)現實問題
1.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無法可依,閑置嚴重
在國家城市化進程的背景下,統籌城鄉發展,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對于城鄉各種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而目前我國法律關于宅基地制度設計,注重農民房屋的靜態保有,禁止將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進行抵押,忽視了農村房屋應有的財產屬性。這不僅大大減少了農民生產融資的渠道,也嚴重制約了金融機構在農村范圍內業務的擴大和發展。而農村居民經常因為農房繼承等事實行為而占有多處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沒有相應的回收機制,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閑置起來。
2.宅基地使用權隱形交易屢禁不止,風險大
在農村最重要、價值最高的財產莫過于房屋,在農民亟需資金的時候往往是將房屋進行抵押流轉,而根據“地隨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隱形抵押流轉很普遍。但在這些隱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無法可依,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產生很多法律糾紛。而農民知識能力專業水平低,農業保險業務尚未全面展開。一旦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或市場因素改變,就會直接影響土地流轉或地上附著物的價值,這給農民及金融機構都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議
(一)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范圍
通過修訂地方法規盡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法律障礙,將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以登記的方式公示,把這項權利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農地金融制度創新及農地金融業務開展的產權基礎。
(二)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及登記部門
1.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現行法律沒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期限,故應在立法層面上進一步探討,建議立法規定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長的期限。參照我國《物權法》第126條規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這樣抵押人不會永遠失去宅基地。同時滿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寬了農民融資渠道。
2.設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
根據農民的實物財產和收益權,建立適合農村土地的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在福建溫州試點工作中就規定將試點區的縣農業局設立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部門。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由縣農業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鑒福建溫州等地的做法,將縣農業局設立為抵押登記機關,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農戶利益。
(三)創新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服務體系
農村金融創新改革的的步伐不會太快,而應在穩健的前提下進行,并完善相關服務體系。
1.健全評估專業機構
建立專業評估機制、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出臺評估管理、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和業務準則,為金融機構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提供完善的評估服務。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也可組建獨立的土地流轉評估和登記中心,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培養專業資質評估人員,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出具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項權利證書,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創造有利條件。陜西楊凌、廣東梅州、福建的試驗區都將評估機構的報告作為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標準。
2.披露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價值等信息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應當將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價值信息公開。而農業信息是特殊的商品,相關信息應當加以披露并進行規制。為了改變并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可以在土地流評估機構中建立農村信息服務站,并專門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評估程序、評估價格披露公示欄及相關網站,及時更新,以實現宅基地使用權抵押信息在區域之間互通有無。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從無到有,日趨完善與發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與農村經濟發展相配套的農村金融體系。這一體系以正軌金融為主導、非正規金融為補充。但是由于現今城鄉差距大、農民收入低等問題依然突出,使得我國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存在許多缺陷和固有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上將推進農村金融發展提到了相當的高度,提出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是發展農村經濟的必要前提,國家開始有步驟的逐步大力支持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本文從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和現狀出發,分析了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諸多缺陷和問題,指出了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是一種以正規性金融為主導、非正規性金融為補充的體系結構,正規與非正規金融互為補充,共同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一)正規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1.中國農業銀行:支持農業生產和農產品銷售,既經營商業性業務,又經營政策性業務,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開始進行商業化改革。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
4.農村郵政儲蓄:吸收儲蓄,再把儲蓄資金轉存入中央銀行,開展存貸業務。
(二)民間金融形式
農村非正規金融是指農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農戶之間或農戶與農村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目前,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有三種形式:
1.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
2.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屬于互助資金性質;
3.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
二、我國農村金融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雖然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已經達到溫飽,正在向小康邁進,但GDP 的增長速度較為緩慢,與大城鎮的經濟發展相比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農村金融體系未能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而且其自身發展還存在諸多缺陷和問題,造成了農村資金匱乏,使其不能充分發揮潛在優勢。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單一,金融機構匱乏
目前,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已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駕馬車”共存的局面。但是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其業務經營范圍十分單一,專門行使糧、棉、油收購貸款資金的封閉管理,業務空間日益狹小;本來“重農”的農業銀行將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農村網點大量撤并,人員銳減,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上投入相對較少。因此支持“三農”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了農村信用社身上,使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為單一。
(二)農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從心
由于農村信用社多年積累的歷史問題較多,又受到資金規模、硬件設施、業務品種、結算條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經濟效益欠佳和人員素質欠缺等問題,肩負的職責與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農村信用社在支持“三農”經濟發展過程中力不從心。
(三)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外流嚴重,金融機構撤離加劇
農村政府指導下的政策銀行,眾多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保險,郵政儲蓄等等機構更多的成為名義上支持農村建設的機構,這些機構更多的將農村資金流向上級城市,正式的金融機構實質上并未履行農村金融資金供給的責任。除此之外,大量國有商業銀行紛紛從農村金融體系中撤離,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撤并機構達到4萬個。農村金融機構中有限資金的外流加之國有商業銀行的紛紛撤離給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困難。
(四)農村貸款利率偏高,利息負擔較重
目前,農村金融貸款利率偏高,加重了農民的貸款利息負擔。盡管中央規定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的區間,但由于農村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在利益機制的驅使下,其貸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農民貸款優而不惠。
(五)非正規性金融服務活躍但問題突出
與農村中正規性的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相比,農村中非正規性金融服務非常活躍,主要是民間的、地下的借貸需求增加,規模不斷增大。這些金融服務雖然一定程度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便利交易、補充農村正規金融服務的作用,但是,這些金融活動風險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影響了正常的金融只需,加劇了農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六)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農業是高風險的產業,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但當前我國農村保險業發展滯后,無法滿足農村經濟對風險控制的需求。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特征,加上不可預測因素多,預期收益低,與保險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相左,各保險公司不愿涉足農業領域,積極性低。
(七)農村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不足
當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大多數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而且在運營中多靠政府扶持。支農力度不夠,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經濟活動等方面作用較少,對農戶、個體工商戶、涉農民營企業支持也有限。
(八) 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發放難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小額農戶貸款對于急需脫貧致富的農民群眾無疑是雪中送炭,但農村金融機構卻很難發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農民信用觀念淡薄,逃廢債務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二是小額農貸業務量超常,放貸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難使用依法起訴、強制扣款、變賣資產等手段清收貸款;四是農民風險防范能力弱,受社會、自然、市場條件的影響很大,小額農貸風險很大。
三、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對策及建議
(一) 發展多種類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引導金融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和前景,盡可能地發展多層次的網點。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適當發展農村互金融組織和互擔保組織,逐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二) 繼續推動和不斷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加強其合作金融功能
積極拓寬農村信用社信貸支農渠道,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涉農產業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大力開展和開發農村信用社的中間業務,提高盈利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
(三) 加速推進農業擔保和保險業務,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
適當降低擔保機構設立門檻,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開發農產品期貨新品種,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的信貸市場、保險市場、期貨市場,建立功能完備、分工合作、競爭適度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四)建立農村利率定價機制,降低農民貸款成本
制定符合農村信貸資金供求特點的利率管理政策,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支農貸款要實行優惠利率,以減輕農民的負擔,增加農民收益。建立科學、合理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增加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優惠貸款利率,以降低農村居民特別是偏遠落后地區農村居民的融資成本。
(五)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
利用政策扶持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金融組織要執行有差別的監管政策。通過財政補貼、擔保或稅收減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信貸投入,實行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營。
四、總結
農村金融作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最為重要的資本要素配置制度,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盡管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整體水平不高,農村金融體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問題,但是,通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和農民自身各方面的調整,農村金融體系一定會逐步完善與健全,將會為我國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貞,肖慶業.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老區建設,200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