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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進展,質量監督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就目前,我國在質量監督管理中,其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影響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開展,對我國現代化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和其他水利施工安全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降低了我國的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埋下施工安全隱患,給施工人員造成生命威脅,對此,需要將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找到施工中的質量問題,及時的找到解決的方法,提高監督管理的效率,實現其質量的提升。在我國的水利施工建設中,中小型的水利工程是數量最大,其問題也尤為突出。
1.1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沒有一套完善的法規制度
我國當前在水利施工建設中,確實制定了很多的條例或者是政策法規,但是這些政策和法規的內容都是針對政府中的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實施的,在中小型的施工中,很少有這種針對中小型的水利開展制定的相關的制度或者是約束性的文件。但是在中小型的工程管理中,其不可能按照大型的水利施工開展建設管理,即不能執行同樣的質量管理方法或者是模式。因此,對于在建筑施工建設中的大小型水利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制定一套切實可行額度監督制度來指導大小水利施工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現在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因為沒有科學的管理和規章制度,并且自身沒有有效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這就導致其管理的規范性很差,并且這些中小型的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沒有科學的依據和法律法規,導致監督管理的開展受到了阻礙。
1.2監督機構不夠健全、不完善
在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的程序或者是機構不健全,其缺少經費、編制、質檢手段等,這些都會導致其在形勢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不能隨著水利施工的技術水平的提升,提升自身的監督質量管理水平。除此之外,還有監督管理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的認識不到位,沒有認識到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能積極的開展各項監督工作,導致項目工程中的質量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留下很大的安全隱患。
1.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不力
作為水利施工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其在水利施工方面和在其他行業管理方面有著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其做的不到位,這方面建筑行業就做得比較好,不管誰投資興建的工程,都必須主動接受建筑質監部門的監督,而一些屬于水利部門主管的水電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質監機構卻沒有大膽地監督起來,至于系統外興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說了。
1.4專業專職人員不足
目前,各個級別的縣、市都存在著資質要求的專質監人員數量不足,質監人員素質比較低等現象。一種現象是技術人員兼職質量監督。雖然有質量監督人員,但是其經驗不足或者是素質不高導致質量監督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者是沒有按照監督管理的程序進行管理,影響質監的效果,同時,由于兼職的質監人員,大多來自基層的水利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大多是基層水利部門,在質監過程中,就難避“同體建設同體質監”之嫌。另外一種現象比較常見,就是當前具備質量監督員的資格的人員有限,其大部分是技術部門的人員,這樣除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這樣就難以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2.改進方法
根據近年水利工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各種水利施工質量引起的水利施工的安全事故很多,因為質量問題導致后學的使用中引發的水利安全或者是故障性的自然災害等預防的不當都是因為在水利建設中,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方面進行改進。
2.1質量監督站的主要做法
宣傳質量意識,積極的宣傳水利施工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宣傳水利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各個施工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加強對工作的責任心。根據施工的年限制定相關的質量監督計劃,建立完善的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在合同簽訂后完成對建設單位和監督單位之間的監督質量手續的辦理,建立監督檔案。
2.2嚴格按照質量評定標準
進行質量評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質量核評,把好工程質評定關。
2.3質量監督工作的體會和認識
2.3.1切實加強過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質量監督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施工的實際的質量問題,要求及時的上報,并立即要求進行返工,從而杜絕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質量問題。2.3.2客觀公正地核評工程質量等級,把好工程質量的評定主要依靠監理、建設單位現場把關。質量監督員在核評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時以中間產品為切入點,對中間產品有關試驗數據進行認真的統計分析,杜絕工程出現人為的優良率偏高的現象。
作者:雷 輝 汝國棟 單位:東阿縣水務局
參考文獻
[1]裴海龍,韓吉彪.淺談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參建各方地位及關系[A].低碳經濟與科學發展——吉林省第六屆科學技術學術年會論文集[C],2010年
[2]朱明勇;;組建農業灌溉用水協會促進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A].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研討會文集[C].2005年.編者按[A].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研討會文集[C],2005年
關鍵詞:成本分推制度創新農業制度變遷
農業二十多年制度變遷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達到了解決農民溫飽問題的制度設計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時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遺癥,制度變遷成本分攤采取的向后累計推移目前已經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可以說當前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制度創新成了整個農業制度變遷的突破口,這個問題不解決,新一輪農業制度變遷就無從著手。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類型
1、制度實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兩層意思,制度變遷主體的政治風險和制度變遷所造成的社會政治風險,這種成本必須內部化。因為成本內部化是與改革收益內部化相對應的,作為誘導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其改革是為了追求潛在的利潤,當然其政治成本應內部化。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獲得最大的租金,還可獲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績,甚至職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應由改革主體自行承擔。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一是舊制度下的能夠獲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這部分成本可以稱之為新制度安排的機會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擔了的費用,如農業制度變遷后,予以制度化的鄉統籌、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運行期間與制度化的費用一同由微觀主體承擔,也可以向后累計,找適當的時機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實施成本。改革的實施成本包括公眾的反對成本、協調成本、組織成本、試錯成本、監督執行成本等,這部分成本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改革主體直接相關的應內部化,與改革主體不直接相關的可以向外部轉移,剩下的由政府從制度變遷收益中予以開支,改革沒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擔。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協調成本。三是試錯成本。四是組織實施的預期成本。五是制度設計成本。制度設計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內醞釀、設計安排新制度應該花費的費用,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間予以消化,這種消化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在舊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舊制度的廢棄成本中;另一種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決。制度設計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計,也不能由改革各主體分攤,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設計成本的最終承擔者。
(二)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的一般分析
從上述二類六種制度變遷成本來看,前三種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攤,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轉移,只有第四種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計。改革決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與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決還是向后累計的搏弈上,一般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攤方式也有多種選擇。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有多種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轉嫁、向后累計,改革主體內部化。對于改革主體來講有向后累計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對于改革客體則偏好向外轉移。
1、內部制度化。內部制度化就是制度變遷的成本由制度約束和規范對象來承擔,即由改革微觀主體來承擔,就是對制度變遷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重新用制度來規范,并由微觀主體來承擔。這種方式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方式,因為經過一段時間,微觀主體已經有了一定的物質和心理承受能力,與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對的程度較低,實施成本較低,是一種較理想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的分攤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內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來承擔,政府來承擔主要是通過財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決。政府承擔就是的把相關制度的成本通過制度來規范,使成本分攤多元化(即全社會成員來負擔,因為政府的收入來自于納稅人,外部內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會化),減少制度相關微觀主體的負擔。
3、向外轉移。制度變遷累計成本向相關利益主體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體來承擔,這種方式必須是“內部人”與“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聯系,“外部人”通過承擔一定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能名極大的增進自身利益。這種制度變遷方式,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幫助建設基地、為農民提供服務,就屬于這種類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劃轉。就是把過去累計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擔。如1998年糧食制度改革,各個糧食企業的虧損,掛帳停息就是由政府來承擔。這種方式解決要政府有比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約交易:即以制度未來的潛在利潤換取制度累計成本。新制度的供給是因為有潛在利潤或者租金的誘因,對于無法分攤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決策者可以出售潛在利潤或者租金,來換取累計成本的化解。如農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計成本就可以通過,出售公共品的潛在收益來分攤制度變遷成本。二、當前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障礙了新制度的供給
上一輪農業制度變遷成本主要是三種方式,一是制度化,由農民自己承擔;二是向后累計,由以后的制度收益來彌補;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過各種各樣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轉由農民承擔。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構筑了成本內在化的累增機制,向后累計的制度成本已經達到了制度變遷的極值點(或者臨界點),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幾乎成了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轉嫁費用的“吸納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已經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
1、統籌提留合法性和計提標準、方法受置疑.一是統籌提留費用從理論上講,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統籌提留中有些費用,如教育費附加,道路維護等費用,農民已經以稅收的形式向國家交納了,如果再以統籌提留的形式出現,就在實事上造成了重復納稅。二是統籌提留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納基數,造成了農民之間的負擔不均衡。按照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的調查表明,1999年農村居民純收入進行五等分組(每組各占總戶數的20%)后發現,低收入戶、較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較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的負擔率分別為9.21%、6.59%、5.19%、4.03%和2.52%,呈現出收入越高負擔越低。三是基數確定不科學,鄉村為了保證支出,往往夸大農民收入,因此,農民統籌提留負擔遠遠要比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要高。
2、傳統的政治制度運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場微觀主體承擔已難以承受。我國的改革是先經濟體制改革,再適時推進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來,農業經濟制度改革可以說在市場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國的有關農業的政治制度除把農村這個名字改為鄉鎮外,其他的則很少變動。傳統的政治制度雖然沒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樣運行,其龐大的運行成本,即鄉鎮機構的運轉費用全部由已經市場化的農民承擔。鄉鎮政權作為一級政府,雖然當初設計安排時所采取的的“實縣虛鄉”做法,但是目前實實在在是一級政府,廟雖然小,但是五臟俱全,人員比較多,大的鄉鎮200多人,少的鄉鎮也有70-80人。在我國各級政府中,只有鄉鎮這一級政府的經費是完全來源于農民,而且不是以稅收形式,而是以費的形式來征收。而農民所交納的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和屠宰稅是農民作為一個公民因生產經營應盡的義務,按理說農民已經完成了納稅義務,就不應該再承擔鄉鎮行政費用。但是這部分費用沒有留給鄉鎮,而是上交逐級留成,縣、地、省各得一部分,鄉鎮完成了工商各稅后只能得到所謂具有行政編制的不超過20個人的行政經費和人頭經費。大量的工作人員和鄉鎮站所則是靠向農民收費過日子。向農民征收經費的理由是鄉鎮是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理應征收“地租”。但是這里存在一個悖論:土地是鄉村集體所有,農民是集體的成員,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鄉村只是一個所有權人,實際所有者農民就還得通過交統籌提留(即地租)來使用本應屬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收益給人來享受。如果我們再討論,如果土地屬于村級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屬于村集體),村是所有權的人,而鄉鎮是一級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還要收取類似地租的統籌費用呢。因此,既然國家已把鄉鎮定位于一級政府,而農民在交納稅收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再承擔鄉鎮的行政管理費用。
3、地權改革而導致失業、社會救濟救助和社會保障費用內部化。農業經濟體制改革后,把本應由國家承擔的如失業救濟、養老保險的各種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農民自己承擔,也就說農業經濟體制改革成本由農民自己承擔,而國家卻置身事外。國家要求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城市由國家財政負擔,而農村卻由農民自己掏腰包,并且還要農民領國家的一個義務制教育的“人情”。現在農村中小學生的費用開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農民的收入還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較少的收入負擔較多的費用這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不公平。
第二輪土地延包農民并不熱心(土地增量制度變遷累增成本過高)。中央提出農民承包土地再延長30年后,并沒有象1978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一樣歡呼鵲躍,農民不僅不想續簽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反而連現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農民不要土地并不是農民很富有,也不是農民非農就業渠道增多了。農民現在還只是僅僅解決溫飽問題而已,土地仍然是農民生存和就業的最基本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土地大量棄耕的現象,筆者認為是土地制度變遷成本累增過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農民已經不堪重負
1、“兩工”。農民社會(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價值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是農村還存在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制度。當前,農民有相當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勞動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是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積累工制度(農村簡稱“兩工”)。不僅“兩工”的價值不能實現,而且“兩工”制度還成了鄉鎮兩級平衡財政收支的調節器,成了加重農民負擔的載體。鄉鎮兩級在年初確定預算時,統籌提留與實際支出缺口的差額就在“兩工”上想辦法。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義務工和積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沒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過30個。但是現在成了一項剛性收費,有無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幾乎成了農民負擔的“無底洞”。
2、農村公共生產費用。改革二十多年以來,由于國家應該承擔的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比較少,從而導致農村基本建設年久失修,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鄉村就代表國家向征收農田水利維修建設資金,從而使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費用由農民來承擔了,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設施的處久失修,就使得農村公共生產費用直線上升,加大了農民的生產經營成本。
(三)向后累計的成本已經達到了分攤臨界點。
1、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成本分攤方式極不合理,累計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國家為了甩掉糧食體制改革的財政包袱,繼續實行省長負責制,建立多級風險基金,把本由中央財政負責調控的責任轉由地方與中央共同負擔,而且以地方為主,向地方恩嫁負擔;而且規定1993-1998年的糧食虧損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內予以消化,把因國家政策造成的虧損轉嫁給地方,同時對沒有消化完的糧食虧損予以掛帳,從目前的政策走向來看,這個虧損也會由所謂的順價銷售最終由農民承擔。
2、龐大的教育達標費用及由此導致的鄉村兩債務。九十年代以來,教育部以政府的名義要求,鄉村兩級中小學校舍“達標”,每個鄉鎮至少都有200萬元左右,而這些最后也是通過各種途徑向農民轉嫁來予以化解的。這也是加重農民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三、創新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
(一)成本分攤的原則
1、受益原則,在相關主體之間合理分攤。因為前一輪制度變遷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變遷的成本基本上實現了創新主體(即農民)內部化了。這主要是考慮當時制度變遷的效率較高,農民承擔改革成本也不會影響其創新的積極性。但是當前農民在市場中處于劣勢地位,農民的處境比較艱難,如果創新成本全部由農民承擔,創新必然不會得到占大多數農民的擁護而導致創新失敗。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個受益主體,創新成本應在多個主體中均衡分攤。
2、分類原則。一方面,對過去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要下力解決,現在已經不能繼續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國家承擔一部分,向外轉移一部分,農民自己承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變遷成本要根據受益原則和支農原則,予以制度化。
3、國家和非農產業為主的原則。如果只涉及農民本身,則國家要與農民共同分攤。時機成熟后要適時引導“以工補農”,把改革成本由農業內部向外轉移。
4、逐步消化原則。雖然農民已經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對于二十多年累計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攤,要逐步分攤。
(二)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具體分攤方式
1、改革農村公共產品籌集制度,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減少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的分攤。公共產品籌集主體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農民負擔。因為供給公共品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過去由農民自己承擔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國家的非農發展戰略)。但是面對農民負擔沉重,收入增長持續遞減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國家必須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一早就應承擔的職能。全國性的農業基礎設施工程國家要全額投資;區域的基礎工程可以由國家和地方共同負擔;區域性的小型水利設施,地方政府、鄉村社區和農民共同負擔。同時應積極引進外資,按照“誰引進,誰收費”,“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大力興辦農村公共產品,通過公共產品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減輕鄉村社區興辦水利設施等基本建設的壓力,也就減少了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
2、國家要支付農村的失業和社會救濟費用。目前由于我國仍然沒有考核農村的失業問題,農村過剩人口是通過“一個人的工三個人做”,即家庭承包責任制來予以強制內部化,國家根本不支付農民過剩勞動力(即實實在在的農村失業人口)任何費用。“五保戶”、烈軍屬開支等社會救濟、救助費和撫恤費用也是通過制度化由農民承擔。政府在社會救濟上把九億農民甩在一邊。這些既不符合社會公平的要求,國家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現在中央提出休養生息也應考慮把這部分由農民支付的費用由國家承擔。
3、九年義務制教育的費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義務制教育目前城鄉兩個樣,在城市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費用完全由財政來負擔,而農村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卻要自己掏腰包。因此從政策的公平性來講,這部分成本必須實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負擔。另外,以前因為學校升級達標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債務),國家要視鄉鎮的財政狀況,予以適當支持或者補貼,因為這部分成本本身就應由國家支付。
關鍵詞: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激勵
高校擴招后,中低級職稱教師已經由后臺走向了前臺,由過去的后備補充力量變成各高校教學研究的主力軍。作為知識分子中的中堅力量、各高校中的相對弱勢群體,他們的職業特點是進行較高層次的人才生產,他們的工作業績和狀態關系到高等教育的成敗,直接影響人才的質量和高校的職能,影響著高校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高校以什么樣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求得中低級職稱教師積極性的最佳發揮和高校組織的有效運轉,這是高校組織管理者應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人的需要的特點與激勵
“激勵”一詞,作為心理學的術語,指的是持續激發人的動機的心理過程。通過激勵,在某種內部或外部刺激的影響下,使人始終維持在一個興奮狀態。將“激勵”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說的調動人的積極性的問題。任何激勵活動都是圍繞著人的“需要”而進行的。現代心理學認為,需要是人的行為的原動力,是人的積極性的源泉,推動著人朝向一定的目標努力,使自己得到滿足。需要是人類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人的需要具有4個特點。第一是生物性特點,也就是說人與其他動物有相同的維持基本生存的需要,如追求飲食、安全、性等等;其次是社會性特點。即人除了具有動物的本能之外,還有許多動物所沒有的高級社會需求;第三是動力性特點,需要總是伴隨著某種心理緊張,牽動人的情感,緊張程度同追求的迫切性成正比。需要是人類活動的內在動力,是積極性的源泉。第四是周期性特點。即需要得到滿足后,在一定時間內就停止追求,過了一定時間又會產生需要與追求,如此周而復始,生生不息,人的追求也就不會停止。因此,作為學校的管理者應積極探索中低級職稱教師的優勢需要,因勢利導,以求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二、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的需要結構特點
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由于其擁有的資源、知識結構、經歷和角色地位、職業生涯階段特征的特殊性,他們在需求結構上具有某些共同的人群特征。
(一)中低級職稱教師的職業發展需要主要是追求晉級升等
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由于職稱較低,因此職稱晉級等成為其主要的需要。為了職稱而努力工作出成果成為教師職業生涯發展的主要驅動力。職業發展價值目標單一、純粹。
尤其在國家規定師資條件達標的大背景下,許多教師還面臨著“學歷突圍”的問題。然而,職稱低并不意味著“能力低”。
在許多高校管理者心目中,教學質量和職稱成正比,這就勢必挫傷中低級職稱教師積極性。導致“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給多少錢干多少活”的消極怠工的不良教學現象屢次發生。
(二)工作職責單一需要變化
與第一點需求相關,中低級職稱教師對工作職責內容的需要相應地單一。除了上課就是上課,或者輔導做實驗、改作業,整天為備課和上課疲于奔命。能把課上好、不出差錯就很滿足。需要點撥和指導,需要開闊眼界和胸襟。同時,中低級職稱教師中不乏很早就勝任教學的佼佼者。這種實際意義上的重復勞動對他們來說,缺乏更新和變化。形式單調,導致工作激情不高。需要用各種手段進行豐富和更新。
(三)自主和創造的需要
中低級職稱教師往往具有獨立的個性,他們對工作中的自主性和創造需求較強烈。然而,論資排輩、輪流坐莊情況的現實存在,使得這些教師在發展方面步履維艱。尤其是一些留校生教師處境更是窘迫,面對“熱了女婿冷了兒”和“外來和尚會念經”的時代大潮,其實際上已處于無人理睬的境地。北大校長曾在媒體上公開宣布北大以后不再接收本校畢業的博士生擔任教師,就很有代表性。高職稱獨霸科研在高校已成為不爭事實。尤其在國家級項目申報上。中低級職稱教師不被信任的惡果造成了不自信,只能夾著尾巴做人。
然而,渴望自立和創造仍然是這些中低級職稱教師的主流。
(四)良好生活、工作環境和條件的需求
良好生活、工作環境和條件的需求同樣是中低級職稱教師對學校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的一個基本期望。只有基本生活需要滿足了,才能全力投入事業。然而,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由于職稱低,生活條件、薪酬待遇、生活質量相對較低。
同時,對良好工作條件和環境的需求,已超出了簡單的生活上的物質需求的滿足。陜西部分高校的調研情況表明,高校中許多優秀的中低級職稱教師的流動往往起因于對良好研究條件的尋求①。所以對這種需求的滿足是學校吸引和留住優秀教師的一個前提條件。
三、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的激勵
(一)認識內部激勵對提高中低級職稱教師工作動機的重要性
提供給教師的激勵和其他職業的激勵一樣,是內部滿足(如令人激動的工作內涵、成就、完成挑戰性工作所獲得的喜悅和社會認可等)和外部滿足(如良好的資源和工作條件、晉升、薪酬、良好同事關系,以及寬松的工作環境等)的復合體。
針對有限的資源,高校所用的激勵系統應當具有針對性。其實,許多管理者都知道,年輕人吃苦耐勞肯鉆研,且天性爛漫,一句好話(認可)遠比物質刺激更有效。認識到對中低級職稱教師的激勵應當重點強調內部激勵和符號性,而不是外部激勵和物質性,可以提高中低級職稱教師激勵的針對性。
同時有研究表明教師對來自學生和工作內容的成就獲取的內在激勵更為敏感。像薪酬、福利等外在激勵措施固然對于吸引和留住優秀教師起著重要作用,但教師13常的工作熱情和努力更主要是由教師的工作成就和工作本身提供的樂趣所激發的。
(二)中低級職稱教師激勵的一些具體措施
對需要的最有效激勵手段是滿足合理需要,高校中低級職稱教師需要滿足來自主體自身的滿足能力,依賴于社會與學校的客觀環境條件。教育部門管理者須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滿足中低級職稱教師的需要。
1.滿足最低層次的生活需要。作為管理者,就要從生活上、點滴小事上關心中低級職稱教師,盡最大可能在條件許可范圍內,為其解決生活上的眼前困難和后顧之憂。把政策留人、愛心留人、事業留人落到實處,把管理和服務等同起來。切實讓中低級職稱教師感受到高校大家庭的溫暖。
2.參與管理決策。大學中低級職稱教師是學校的中堅力量,他們承擔著擴招后的高校的教學、科研的重大任務。
年輕人精力充沛,思維靈活,可塑性強,他們對學校的工作充滿熱情和信心。因此,學校管理者讓他們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教學、科研、管理等領域中重大問題的討論,使其參與某些計劃的制定,不僅可以提高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質量,同時還可以充分滿足中低級職稱教師參與管理決策,擴大工作職責和獲得社會尊重、體現價值的需求,實現激勵參與積極性的目的。
3.配備導師。人力資源管理學領域的研究表明,“組織中資深員工充當新員工指導人角色可以有效提高雙方的工作滿意感、組織承諾和組織業績”。學校管理可以制定“指導人計劃”,推行“一幫一,手拉手”活動。聘請高級職稱教師充當年輕教師的指導人,包括業務指導和生活指導。這種指導人計劃對學校、資深教師和年輕教師三方均有非常顯著的益處。會徹底改變“技術封鎖”和“各顧各”的現狀,形成合力,并促使年輕教師在教學、科研上早日上路。
4.獎勵成績。目前,許多高校在推行科研績分制。這一制度的推出,有效地激發了中低級職稱的科研積極性,起到了獎勤罰懶的作用。許多高校的科研成果的數量和質量因此有較大的增加。當中低級職稱教師取得成績時,學校管理者應當在政策上予以充分的認可和獎勵,包括榮譽、公開的承認,以及必要的物質激勵,對優秀教師縮短見習或晉職年限(各高校在中低級職稱評審工作中有自),出臺“中低級職稱”破格晉職辦法等,還可以仿高級職稱教師例,根據中低級職稱教師的貢獻和工作業績提供各種福利,如交通補貼、膳食補貼、住房補貼、重大科研獎勵辦法、年度休假制度、低職高聘、終身職位制等等。
5.為中低級職稱教師提供研究資助和各種培訓。一方面,這是學校為了整體提高科研水平,承接重大研究項目和促成高水平研究成果產生必備的先決條件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為中低級職稱教師實現成就抱負創造工作條件。既給任務,又壓擔子;既給壓力,又有動力。更重要的是,這一措施可以極大提高中低級職稱教師對學校的滿意感,增強學校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此外,結合國家評職升等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免費開設一些外語、計算機、考研輔導培訓,真正為中低級職稱教師做些實事。毋庸諱言,這些措施在促成中低級職稱教師多出成果的同時,還可以培養和鍛造后備教師隊伍,對提高學校整體師資隊伍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盡管教師激勵問題已經受到普遍的關注,學校管理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都在致力于教師激勵措施的探索,但筆者認為中低級職稱教師敬業精神不強、工作動力不足,已經成為高校的普遍問題。長此以往,勢必影響高校培養人才的質量和聲譽勢必影響高校的穩定和威信。因此高校在制定具體激勵措施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中低級職稱教師的需求結構特征,提高激勵策略的針對性,在科學激勵理論的指導下,合理利用資源,才能達到激勵策略的最大效用。
關鍵詞:現代企業;成本管理;信息化管理
1我國企業成本管理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企業的成本管理態勢嚴峻,成本管理意識比較淡,成本管理地位在削弱,成本管理行為在軟化,總之,成本管理水平比較低下。本文認為,目前我國企業中成本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市場觀念,只求效率不求效益。按成本習性,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按其與業務量的關系可以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固定成本屬于維持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的成本,在業務量相關范圍內,其成本總額與業務量無關而保持不變。這樣,企業通過單品種大批量的生產方式,可以提高產量,從而可以降低單位產品分擔的固定成本,通過生產的規模效應來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此,產量越高,企業產品成本越低,在銷售量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就越高。所以,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成本管理形成了偏好“產量”不重“銷量”的思維誤區。
(2)對消費者需求的差異化認識片面,忽視成本效益原則。在當今買方市場條件下形成了需求拉動型經濟,企業需要以銷定產,以需定產。市場的總需求規模雖然在不斷增長,但是具體到品種,卻出現了需求個體化的細分趨勢。因此,企業生產必須不斷注意到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新需求,投入可創利的成本,設計開發出適應、滿足不同消費者差異化需求的產品。一般情況下,產品的功能越多質量越好,銷路越好;但是,對大多數消費者來說,其中會出現一些重復或多余的功能,而這些功能若是以高成本為代價的話,高成本帶來的高價格反而會抑制消費需求,企業可能會得不償失,成本管理失效。所以,企業不能為了片面迎合消費者對功能的差異化需求,而忽略了消費者對價格的差異化需求,不惜工本設計和開發高成本的多功能產品。而應該把設計的目標轉變為消費者需要的合理功能,以及實際購買能力,同時也要考慮到企業本身的成本效益比。
(3)單一的成本控制范圍。成本管理發展至今,已成為企業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但是,我國企業的成本管理,從班組成本到邯鋼的一票否決,從成本細化到責任成本,無不局限于產品制造過程中。盡管有許多企業存有全員、全過程、全方位成本管理的思維,但是大多數企業成本管理的實際操作中,降低成本的著眼點往往仍停留在對生產成本的單一控制上,核算僅核算生產制造成本,忽視了設計階段、銷售階段的管理成本、資金成本、服務成本等;成本控制與分析也僅僅以制造成本為資料來源,遠未達到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成本管理。
(4)成本的內部控制弱化。我國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很不完善,往往偏重于依賴審計來揭示舞弊和違紀,而事前、事中控制環節比較薄弱,例如各責任中心沒有規范和明確,管理層次、管理權資不是很清晰,導致成本的內部控制比較混亂、無序。
2加強現代企業成本管理的思路
我國企業的成本管理現狀存在著種種問題,要深化企業改革,使我們的企業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從容應對日益激烈的區域化、全球化競爭,必須加強我國企業的成本管理水平,從而增強我國企業的綜合素質,提高競爭力。
(1)實行成本管理市場化。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的一切管理活動都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成本管理也不例外。我國目前企業成本管理中缺乏市場觀念,重效率輕效益的狀況較多。而對一個企業而言,效益才是根本。市場是效率(成本)與效益(價格)關系的連接點。
①企業的成本管理必須轉變思維,樹立成本管理的市場觀念,正確看待效率與效益的關系。②必須采取實際行動,加強市場預測與分析,按市場需求開發產品和組織生產(同時要注意設計開發功能的多樣化問題,以防片面追求多功能,而忽視了消費者的價格承受能力,建立起能對多變市場需求作出快速、靈敏反應的,具有彈性的生產能力,并盡量縮短產品在流通領域的待售時間和待售數量,減少甚至消除存貨的積壓,從而使各種成本與費用得到真正的持續的降低。
(2)健全成本控制體系,降低系統成本。
建立了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確定了降低成本的途徑,還不能說成本管理工作已經完成。因為成本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充分體現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上,只有建立一個完備的成本控制體系,才能真正把成本管理搞好。在成本細分過程中,根據單項成本在總成本中的比重,明確成本控制重點,再運用投入產出等現代管理方法,從源頭上抓住重點成本項目,進行包括全體員工在內的全方位、全流程控制,使每位員工都有清晰明了的責任成本控制目標。由于成本量化到人,每個員工都切實感到自己的責任,因此自覺做到自我加壓,自我約束,挖掘潛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樣,也使每位員工均受到上一級管理者的約束監督,從上到下形成企業內部責任成本控制網絡。
成本動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為了準確及時收集到成本的動態信息,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其措施如下:①消耗指標做到“日清月結”,由成本核算員負責核算和歸集本單位的產品成本,然后通過公司內部的微機網絡信息中心傳遞;②定期召開成本攻關協調會,及時通報情況,分析成本控制中發現的問題,然后對成本控制中的關鍵點和難點采取措施。
(3)建立科學的成本管理與正確核算體系。
由于企業成本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逐步實現的,企業成本都是以不斷變化著的數字或文字的形式在財務上加以體現。因此企業的成本管理也必須是由財務部門在企業各單位的協調下,形成對整個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每一個成本形成的環節進行控制分析,從而制定各項管理措施,但是當前有許多企業錯誤地認為成本管理與成本核算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片面地強調財務部門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與作用。事實上單靠財務部門是難以進行成本管理與核算的,必須靠企業各部門的有力配合,也必須得到企業高層領導的支持,因為成本的管理過程牽涉到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方方面面。成本的核算,不僅包括車間成本的核算、班組成本的核算、也包括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費用的核算。這就不難看出,成本的管理也應該是企業的管理、全員的管理、全過程的管理
(4)注重信息化管理。
戰略成本管理需要利用的信息很多很復雜,更新也比較快,光靠人腦已經難以應付。現代企業的成本管理,尤其是成本預測與成本分析,有時必須依靠一定的電子信息系統才能有效完成。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深化,企業資源管理(包括成本管理)方面的軟件更新換代也日益頻繁;隨著Internet的產生和發展,已經產生了電子商務,著眼于企業內部的信息化管理軟件和技術(如ERP)也開始暴露出欠缺,我國大型集團企業應著眼于將ERP變為企業商務管理(EC或EB)的一個子系統,實現成本的全球化戰略管理。
(5)加強現代化成本管理人才的培養。
在現代科技發展和企業增長中,“人”的作用越來越大。要解決我國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關鍵也是要從“人”分析,從“人”入手。要加強對現代企業成本管理人才的培養,必須注重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培養:
①創新精神。我們在企業成本管理人員的開發與培養上,也必須注重創新精神,尤其在決定產品成本90%的設計開發階段要加強科學管理,加大對科研人員和科技成果的獎勵,加強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的聯系,使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不斷提高我們企業的成本競爭力。
②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現在是信息時代,信息管理越來越普及,成本管理與計算機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形成電算化管理趨勢。現代成本管理人才不僅要成為自己專業領域的專家,還必須掌握信息技術在有關自己業務領域的應用技能;否則,在這個信息時代,即使專業知識再精通也遲早會失去其用武之地。
石油工程企業文化的創新建設的主體是企業的全體職工,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構建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氛圍。企業管理者對基層職工的關愛,會讓職工感受自己在企業內是備受尊重的,精神得到極大滿足后會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尤其是在企業文化的建設有一定成效后,職工將會有強烈的自豪感和榮譽感,會將自己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上,這不僅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還能不斷完善和創新企業文化。
二、石油工程企業管理制度的內涵及創新路徑
石油工程企業管理制度,亦稱為規章制度、管理標準,是企業制定的包括規范企業生產、經濟、技術等活動的規則、條例、程序的集合。促進石油工程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是必然的,其主要創新路徑如下。1.創新組織機構管理組織機構是企業日常經營的基礎支撐,設置科學的組織機構是企業管理理論的產物,與企業的實際管理息息相關。組織機構的創新可以從對組織機構重組改制入手,實質是對企業制度的創新[2]。在創新企業制度中,組織機構必須要不斷改革和創新,與全新的委托關系、分權和集權的要求相適應,以更好的提高管理效率。2.創新技術管理這是石油工程企業管理創新的主要形態,企業發展的源泉,是決定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技術的創新不僅是創新技術問題,還是創新管理問題。技術創新應該從研發入手,逐步形成技術的產業化,并推廣上市。石油工程企業自身特定的高科技、高風險和高投入的特點決定了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和企業的技術創新相關。因此,為了促進企業技術的創新,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為目的,利用新的工藝方法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的創新。3.創新人力資源管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企業的技術、資金等生存經營要素能隨意轉讓,但只有人力資源無法自由轉讓,因人力資源是企業最為重要的戰略資源之一。這就決定了石油工程企業管理的創新,必須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改革以往的管理體系,將管理系統的核心由傳統的財務管理轉換成人力資本。
三、石油工程企業文化建設與管理制度融合的創新
企業文化歸根結底是為企業管理服務的,而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文化發展中形成和創新的,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制度是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二位一體”關系。因此,為了促進石油工程企業文化建設和管理制度的創新,必須將兩者有效融合。1.將企業文化建設納入石油工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中企業文化建設是日常管理工作的體現,推動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石油工程企業內部和單位之間、職工之間的交流和合作都滲透了企業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不僅是石油工程企業文化建設創新的過程,也是文化建設創新的內容。石油工程企業要積極組織和開展一些有石油工程色彩的文體活動,這是強化石油工程企業文化建設的有力手段,能幫助企業構建和諧的工作氛圍,培養企業職工之間的情感,是企業柔性管理的重要體現。2.利用企業文化推動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石油工程企業文化是企業管理理念的靈魂,企業文化的性質決定了企業管理制度的性質。可見,只有與石油工程企業文化背景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才能符合企業的發展和創新,才能促使企業管理制度更具執行力。企業管理只是企業管理者按照所指定的管理制度開展的工作協調和合作,企業管理者必須充分利用好企業文化建設,以有效的開展企業管理,促進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同時,企業的管理要以企業文化的價值理念為導向[3]。在執行企業管理制度中,企業的文化價值理念會逐步滲透到職工的個人價值取向中。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在企業內部積極樹立典型人物,發揮榜樣的力量,要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提高企業職工的文化素養和綜合素質,為促進企業的發展貢獻做大力量。
四、結語
采用項目動態的組織關系控制質量管理目標和實現質量管理任務。運用動態控制原理進行項目質量目標控制將有利于項目質量目標的實現,并有利于促進施工方管理體系的科學化進程:運用施工動態控制方法控制施工質量的工作步驟與進度控制和成本控制近似質量控制目標不僅是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它還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有關設備等質量。在某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開始前,首先對質量目標進行分解,然后定期的對施工質量的計劃值和實際值進行比較,如果發現質量有偏差,則必須采用相應的糾偏措施進行糾偏。
2創新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模式
首先要為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所以要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對其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要做定期的匯報以保證業內人士對其工作進行細致的了解,這樣能夠大大的提高相關監督部門的工作的透明度,從而避免設法逃避質量監管的施工方以及想利用監督職務之便進行灰色利益收入的工作人員有可乘之機,進而切實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此外,還要建立集體監督制度以保證相關的工程質量監管的執法機構工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通過互相監督和第三方監督等多種方法來保證監督部門工作的質量。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監督執法,增強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應改變現有的監督方法,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一個專業配備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并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規定要持證上崗。在日常工程質量監督和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推行“一人為私、兩人為公”的執法理念。同時規定不同級別的監督文書分別由各科室的監督人員、科長以及站領導按權限范圍簽發。推行責任監督員的辦法,保證執法檢查和處罰的嚴肅性和準確性。為了保證監督工作科學、公正,監督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設備,尤其現場檢查已由手摸、眼看、尺量等一般檢查手段轉變為采用鋼筋掃描儀、回彈儀、激光測距儀等先進儀器、設備,以數據采集、數理分析為依據的科學檢查手段,真正做到用數據說話,保證監督工作科學、公正、準確。建立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做到服務與執法有機結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針對工程質量的事前控制、工程過程和事后控制3大環節,在做好過程監督和工程違規行為的嚴肅查處的同時,加強工程質量的事前監督。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服務性。當工程質量出現下降的趨勢或工程施工到難點部位、易出現質量通病的部位時。監督人員應及時到現場提示和指導,以此扭轉滯后監督、被動應對的局面。
3總結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同時,又是土地的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的使用權之上的權利負擔,其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的他項權利的雙重性質,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關系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調整,還要適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土地資源法律的調整。然而,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仍處于雛形發展階段,許多的規定散見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完善、矛盾之處,且可操作性差,影響了其功效的發揮。本論文試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將來完善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及實踐操作有所禆益。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性
中國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根據《擔保法》,僅允許“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不允許抵押[②],同時中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③],這樣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排除在可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筆者認為,應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而不應禁止。
1、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抵押的理論基礎
反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土地實際上給農民提供了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如果允許農民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則有債權到期后,抵押人無力履行債務,實現抵押權時,而有使農民“失去”土地之虞,亦即使農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條件。其實,允許農民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與保護耕地、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并不矛盾,在實理抵押權時,并不必然導致耕地流失和農民喪失基本生存條件的結果。因為中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④],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和屬性。同時也可以對抵押人及其所在集體農民的利益予以適當的保護,如立法時可以規定在抵押人喪失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后,享有耕地的優先承租權[⑤],并對實現抵押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無能力及無心從事農地經營的人浪費土地資源和利用炒賣手段漁利,這樣可以達到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目的。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中國加入WTO后,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場經濟過渡,加速了與世界普遍的經濟規則接軌,而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制度,將土地按人口均分,好壞遠近搭配,造成承包經營的土地過于零散,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易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難以形成規模進行經營,農產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后,穩定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關系,刺激了農民對土地投資的熱情,但在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在農民所擁有的財產里,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如果不允許其抵押,其財產的價值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又無法找到其他合適的財產向金融機構抵押獲得融資,難以籌措足夠的資金投入承包經營的土地用于發展農業生產,使農業生產長期在低水平和簡單的生產結構中徘徊,資源沒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如果允許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融資,則使農村土地的流轉加速,有助于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促進農村土地和勞動力兩大生產要素得到更為合理的配置,擴大農業經濟的規模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農業的生產力水平,也有利于農業在世界的農貿市場上發揮比較優勢。
另外,隨著中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速,在今后的幾十年時間里,農村人口將因此離開土地、離開農村。在沿海商業發達的地區,農民另有謀生的途徑的,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要承擔土地的稅費,并要保證土地不能荒廢,雇請他人維持土地的生產能力,實際上土地已成為一種負擔,如果允許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可以促使部分農民擺脫土地的束縛,增加了轉營其他行業的機會,使這部分人口徹底的離鄉棄土,間接上也使農民的土地保障轉為現金的保障。
可見允許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這是中國現代化進程現實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抵押的法律依據
依《土地管理法》第2條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就在法律上確認了含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通轉讓。這里所指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也自然包含通過家庭承包經營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⑥],該法雖沒有明確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可以依法轉讓”則蘊含有對承包經營土地的處分權,而抵押同轉讓、出租一樣均屬于處分的范疇。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處分權,則是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然結果[⑦].
首部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⑧],至于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32條規定:“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流轉方式里并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那么是否意味著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呢?其實不然。首先從民法理論層面考慮,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應是允許的;其次從實踐操作上看,法律既然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而實現抵押權的方式也就是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并就處分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并不違背立法的本意,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允許流轉方式的范圍。當然,因轉讓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抵押則蘊含轉讓的風險,也應經發包方同意方可進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零散,銀行允許這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勢必造成農民承擔的抵押成本的提高及銀行本身金融風險的增大,而且通過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多為耕地,其種植的作物,都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抵押權實現時往往耗時過長,這樣容易造成耕地拋荒的后果,立法時應對實現抵押權耗時的技術問題做出規定。同時,銀行可以通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風險評價機制,對允許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一定的限制,如規定接受抵押的連片土地的最小面積,最低剩余年限等措施防范金融風險,而不應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與抵押的沖突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是指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失去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此情形下,若土地的經營權已設定抵押,就會產生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沖突。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原因各異,其對抵押權的影響亦有所不同。
1、國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經營的土地
在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建設需要占用農地的,經國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原集體土地使用權歸于消滅,因此,設定于該權利之上的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抵押權作為物權的追及力在此不能發揮效力,因國家不能成為抵押人,這與一般抵押中抵押物轉讓時抵押權的物上追及力是不同的。同時,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并無過錯,故作為抵押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這對抵押權人而言是顯失公平的。《擔保法》并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權利救濟的方式,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⑨].此即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法律構成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錢等賠償物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請求權上[⑩].故抵押權人有權在擔保債權的范圍內,就土地征收的補償金優先受償,這種物上代位具有法定債權的性質,因抵押權之登記而具有公信力,征地機關非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屬于抵押人所有的補償金交付與抵押人,或應為抵押人提存,并通知抵押權人。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機關請求給付,未屆清償期,可以向法院請求將補償金予以保全。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因建設需要征收農地的情形下,按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安置補助費作為安置人員的專項費用支出[11],是提供給失地之后農民的生活保障,對這兩部分補償金,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只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土地的原承包經營者所有,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僅能就歸抵押人所有的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優先受償,行使物上代位權。在國家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情況下,歸屬于土地承包經營者所有的補償金,抵押權人亦有權在擔保債權的范圍內,獲得優先受償。
2、發包方收回承包經營的土地
依中國現行的法律,發包方有權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依法收回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12]和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13].此時,若承包經營的土地上已設定了抵押權,因抵押權依附于承包經營權,作為利的權利消滅時,設置于其上的抵押權是否隨之消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承包經營權的收回?筆者認為,現行的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獨立性,使抵押擔保的功能降低,交易安全難以保障。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被收回而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得不到任何的救濟,明顯有違誠信之原則,不利于抵押權的保護,故不應認為抵押權消滅。首先在土地的承包經營期內收回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土地的所有人或法定的使用權人解除承包合同的合同行為,而抵押權是物權行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應當優先受償,故其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其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并登記后,該抵押即具有公信力,其公信力旨在維護商業信譽及維護抵押權人的交易安全,可對抗任何的第三人,一旦發生違反公信力的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不能對抗具有公信力的抵押行為的效力。基于上述的效力,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主張經登記的效力,排斥未登記權利的主張和其他債權,并優于其他的權利受償。
在出現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懲罰性收回或者承包方因身份的轉變,不再具備承包資格而收回的情形下,此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已被收回,而附于其上的抵押權如何實現呢?筆者認為,有以下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法定的使用權人(即原發包方)可對該土地再次進行發包,其所得的承包費應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如果發包的年限長于原剩余的年限,抵押權人可按剩余年限的比例受償。這樣處理并不損害發包方的利益,因其已從前一次的發包中獲得相應的承包費;二是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土地剩余年限內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或變賣,從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金中優先受償;三是抵押權人可以放棄行使抵押權而直接要求原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與其附著物抵押關系
由于中國未建立地上權制度,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押與地上附著物抵押關系只能借鑒參考房地產抵押制度。《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經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那么以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是否意味著應當將地上附著物(如林木)同時抵押?另地上附著物抵押時,其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必須同時抵押[14]?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為充分發揮其不動產抵押的擔保效益和融資功能,在與抵押權人協商合意將附著物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分別設立抵押,對此情形,法律上是否有不可逾越的障礙?
筆者認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抵押的形式要件,以承包經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分別抵押,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均應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為了維持既存的房屋價值的完整與經濟價值,房屋與其所占用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離,但在土地的承包經營場合,附著物并非一定要依附于土地才具有經濟價值,承包經營土地的目的是為了在土地上添置林木等附著物,而獲得這些林木等附著物的所有權,而林木等附著物的價值恰恰在于其脫離土地之后成為商品之后才具有的。退而言之,即使土地的使用權與未脫離土地的附著物的所有權的歸屬主體應保持一致,只是意味著土地的使用權與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并轉讓,在邏輯上并不能說明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或附著物的所有權抵押時,也要適用同樣的原則,只是在實現抵押權時,為了更好的發揮總體之價值,將土地的使用權與附著物的所有權一并向同一主體轉讓,抵押權人無權就另一部分抵押變現的價值優先受償。
其次,中國現行法律并林木等附著物視為土地的附合物或從物,視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如《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就將林地使用權與林木的所有權規定為兩種獨立的林權),而是將兩者作為獨立的不動產,他們構成相互獨立的物權客體。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時并不必然導致林木等附著物同時抵押,反之亦然。
再次,承包經營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含有對土地的開發利用的權利,具有資源使用權的特征,承包經營的目的,并不完全是通過在土地上種植林木而獲得林木的所有權,有時是通過對土地的資源開發利用而收益,這種情況下,土地的使用權通常并不含有其上已附著的林木等附著物的所有權。另外,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并不當然取得經營的土地的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的承包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是按承包合同設立的,如果合同對承包經營土地上生長的附著物歸屬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附著物的所有權的歸屬應從合同的約定。可見在此兩種情形下,土地的使用權與附著物的所有權均歸屬于不同的主體。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限一般長于附著林木的生長年限,在承包經營期內,一般能輪作二至三次,附著的林木砍伐后,其土地的使用權仍存在,仍可進行下一輪的種植,可見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年限與附著物所有權在土地上的存在年限并不一致。
綜上所述,中國現行的法律實行土地的所有權與其上所種植的林木附著物所有權相分離、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一定條件下,土地的使用權與其上附著物所有權也可分離的制度,這與房地產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一體化原則是有區別的。法律應允許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與其上附著物所有權分別設抵,由此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后,亦允許地上新增附著物進行抵押。
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價值就是于承包經營土地上耕作或種植的收益,若在已設抵押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上新增林木等附著物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可能會降低了承包經營土地的價值,則會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在此情形下,為避免給抵押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在能證明原抵押的土地因新增附著物抵押而使土地的價值降低的情況下,原抵押權的效力可及于新增附著物變價的一部分,其與降低額相等。
五、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期限制度
中國的《擔保法》多次提到抵押期間,但并未對“抵押期間”作出規定,這并非是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為之的,該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可見,中國的物權擔保是無抵押期限的。
筆者認為,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在于在承包的土地上耕作、種植并獲得收益,隨著承包經營剩余年限的減少,其財產的價值可能亦會隨之減少,另一方面,土地作為一種資源,其上林木、青苗都具有一定的生長期或收益期,如果抵押權人不及時行使抵押權,使抵押物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無法對林木或青苗進行及時的更新,則會對抵押人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其次,《擔保法》雖沒有明確規定抵押期限,但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同時該法第39條規定,抵押合同允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這種表述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抵押期限的,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認為這種約定符合其利益,那么只要沒有損害社會、他人的權益,應予認可。再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本身就有期限性,其權利僅能在一定的期限內存續,而抵押權作為設立于其上的擔保物權,同樣具有一定的期限性,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期限,只是對抵押期限作出限制,這種約定,符合抵押權的本質屬性。第四,設立抵押權的期限制度,抵押人可以很清楚地預見到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上抵押權的存續期限,使抵押人可以有預期地對抵押的土地合理地安排使用,同時也可以促使抵押權人及進行使抵押權,迅速了結債權、債務關系,有利于抵押的土地的效能的發揮。
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抵押權的除斥期間制度,抵押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其性質該如何認定?根據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有設定抵押權的自由,亦有拋棄的自由,設定抵押期限,完全可視為一種附期限拋棄抵押權的行為,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將產生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應規定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的最短期限和最長期限,即不得短于債務的清償期,亦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權的最長年限,否則約定無效,應按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計算。
筆者認為,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除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外,還應明確記載于抵押權的登記文件上。抵押期限的約定必須經過登記對外公示,才能對外產生效力,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因為抵押權的期限限制與設立抵押權本身一樣,都屬物權變動的范疇,應以法定的方式對外公示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15].
六、結論
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享有流轉的權利,而抵押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現階段,承包經營的土地在農民的財產里,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允許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以充分發揮土地的效能,調整農業的產業結構,但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設置必要的限制。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國家征收和發包方依法收的情形下導致消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時,前者的抵押權隨之消滅,根據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其效力將及于國家征收的補償金上,但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錢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請求權上,當然非專屬于抵押人所有的補償金,抵押權人無權受償;發生后者情形下,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慶當優先受償,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在一定條件下,其與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是可相分離的,兩者為獨立不動產物權,分別設立的抵押均應為有效,實現抵押權時,為發揮總體之價值,可將兩權向同一主體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為附期限的物權,其設立的抵押權同樣具有存在的期限。由于法律未建立抵押期限制度,如果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抵押權,則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造成資源的浪費,應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抵押期限,抵押期限屆滿,將視為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產生抵押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總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不完善,已影響了農村土地總體效能的發揮,亟待日后的立法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實踐操作。
參考文獻
[①]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第16條
[②]見1995年6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5項、37條第2項
[③]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
[④]見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
[⑤]劉凱湘、張勁松:《抵押擔保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4年8月27日瀏覽
[⑥]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該條明確賦予承包經營土地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⑦]劉凱湘、張勁松:《抵押擔保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4年8月27日瀏覽
[⑧]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
[⑨]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
[⑩]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P404
[11]見199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12]見2004年8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
[13]見2003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
核查設引、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認真查閱施工圖,參加施工圖技術交底;檢查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執行情況;重點應加強對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的檢查;e.檢查混凝土工程的幾何尺寸和外觀質量;參與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重要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簽證;組織外觀質量評定;對單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的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2專項檢查
2.1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水泥的標號和品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水泥是否有出廠合格證.經驗報告.水泥的各項技術性能指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檢查細骨料(砂)的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砂的細度模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對于使用粗砂或特細砂的,是否經過試驗論證,細骨料(砂)的質量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表1的要求。檢查粗骨料的最大粒徑和超、粒徑含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用于拌制和養護混凝土的水質情況;e.檢查用于改善混凝土性能和減少水泥用量的摻合料用量試驗報告,檢查混合料的品質指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用來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溫凝土質量或減少水泥用量的外加劑摻量試驗報告,檢查外加劑的品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2混凝土配合比的質量監督撿查
檢查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告,能否指導工程施工。檢查混凝土水灰比和坍落度檢驗記錄,水灰比是否滿足表2的要求。
2.3基礎面或混凝土施工縫
檢查基礎面的處理情況,有無積水、雜物等。檢查施工縫處理情況,表面乳皮鑿除是否徹底,沖洗是否干凈,有無積渣雜物等。
2.4模板
檢查模扳的穩定性、剛度和強度;檢查模板表面平整度、光潔程度和有無雜物等;檢查模板接縫嚴密程度,防止稠漿。
2.5鋼筋
檢查鋼筋的品種、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檢查鋼筋的加工、安裝質量,抽查鋼筋的搭接長度和保護等尺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鋼筋綁扎或焊接接頭質量,抽查鋼筋焊接試驗報告。
2.6埋件安裝
檢查止水、伸縮縫排水系統等埋件的形式、結構尺寸及材料品種、規格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止水、伸縮縫和排水系統等埋件安裝的位置偏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牢固程度如何。
2.7混凝土拌和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混凝土配料單和現場計量器具及其使用情況,是否根據砂子含水率的變化調整用水量。檢查拌和物的均勻性、拌和時間記錄以及拌和機的完好程度等。
2.8混凝土運輸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一,艱巨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而且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甚至產生政治問題。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工程建設地點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條件艱苦,質量監督人員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就必須克服各種困難,才有可能完成艱巨的質量監督工作任務。
第二,專業性。水利工程種類繁多,如水庫、水閘、堤防.農田水利工程等,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結構多,這些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有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2、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
(1)質量監督工作內容。質量監督工作原則是“監督、檢查、幫助、促進”。參建各單位應積極主動予以配合,并認真接受其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可概括為“一項主持、二項確認、三項核定、四項復核、五項編寫、六項參加”。一項主持。在單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參加的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會議,對單位工程外觀質量進行現場檢驗,并評定打分,統計外觀質量得分率。二項確認。對工程項目劃分的確認;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確認。三項核定。核定或核備分部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等級:核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四項復核。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設計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五項編寫。編寫質量監督實施細則;編寫質量監督總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寫質量監督報告和總結;編寫質量監督簡報:編寫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六項參加。按要求參加相關的工程質量會議;參加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小組對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驗收,共同核定其質量等級;參加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方案的研究;參加主體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會;參加工程階段驗收會和單位工程驗收會,并宣讀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報告;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會,并宣讀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定報告。
(2)質量監督工作方法。對監理、設計、施工和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的現場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與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及建筑物外觀質量評定標準的制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參建單位的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旁站監理工作、設計單位的現場及時服務工作、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及產品制作安裝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工作質量的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
3、目前質量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1)體制不順、權責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采取了三級沒置,縣(區)不設質量總站分部,這樣不利于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在設置方式上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掛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與獨立設置的事業單位。因此在質監機構中,既有行政性質又有參照公務員管理、全額撥款、差額補助、自收自支等多種性質。在職能上也與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管科有交叉,質量監督與質量管理工作的關系難以界定。在項目質量監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分工辦法。
(2)人員不足,素質不高。對于掛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行政公務員的編制有限,人員配備相對不足,專職質監人員配備更少。在工作上對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也由于經費有限,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而且,無論是掛靠的質量監督機構,還是獨立設置的質量監督機構都普遍存在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的問題。
(3)流于形式,缺乏權威。由于工程項目多、質監人員少、業務素質低、缺乏必備的交通工具和檢測手段,使得少數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出現走過場的現象;有的質量監督人員很少甚至不到受監工地現場檢查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實體工程質量情況,而在辦公室履行相關手續;有的缺乏抽查驗證檢測的數據,僅憑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資料,形成質量評定報告;在現行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中,有施工、監理單位把關不嚴,甚至資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優良率偏高等,使質量監督工作失去應有的嚴肅件和權威性。
(4)費用無保障,檢測難。對靠收取質監費維系工作的質量監督機構,由于質監費收費標準太低,收取難度較大,工作費用得不到保障,特別是部分由縣(區)水利局組織實施的水利工程自籌資金不到位,導致工期延誤,更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難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中要求的委托檢測工作,由于對項目法人開支此項經費的渠道不明確,以致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驗證和隨機抽檢難以落實到位。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政府質量監督工作效能的發揮。
4、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1)完善體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就應該成為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置也應由現在的三級設置改為四級設置,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性質。不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自身還是專門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能,其在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執法地位是一致的,機構性質應確定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的工作費用,在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在項目質量管理的具體做法上,應側重對參建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管,推行強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實體質量檢測,改變竣工驗收前的質量等級核定為質量專項驗收。
(2)明確職能。為適應新形勢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需要,應進一步明確監督機構的職能。一是按照國家制定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對所轄水利建設市場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一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及準公益性建設項目,對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管,進行工程質量的專項驗收。對其他類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督參建單位開展建設過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驗收;三是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查處,組織政府設置的質量獎項評選。
(3)加強隊伍建設。質量監督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督隊伍建設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關鍵。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及對工程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已經難以適應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別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強化政府質量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是要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實質量監督人員。二是加強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現行質量監督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二是采取行政、經濟、法律手段收取質量監督費,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據質量監督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將質量監督機構的費用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以上三條途徑增加質量監督的投入,以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議質量監督與安全生產臨督相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質監站的政府監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監督工程質量。隨著水利工程建設市場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來一大批國有勘測、沒計、施工制作、監理等單位,正在和將要轉制,這個變革無疑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形成、進一步增強建設市場的活力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但與此同時,水利工程建設產品的質量保證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也需要隨著建設市場的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職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實保證政府質量監督效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