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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研究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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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研究方法

第1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民事裁判并不啻簡單的形式邏輯三段論,為探尋富有法律意義并貼切個案實際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適用之要義乃在于訴訟程序所保障的公平與正義前提下,法官運用民事法律思維,確定案件基本法律關系,依法律部門體系與效力階層尋找調整并評價該種法律關系之規范作為大前提,借助適法程序與證明規則查明基本事實與法律行為意思,同時利用法律解釋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適用范圍呈顯精確化與具體化,然后將目光往返于個案與法律規范之間,不斷試驗從復雜繁多的案件事實材料中提煉出具有法律意義之要素,為法官心證—提供充分依據并—形成符合經驗法則與高度蓋然特征且可歸屬于具體法律規范之法律事實作為小前提,再將涵攝過程通過裁判文書予以演繹的化解糾紛的司法活動。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適用是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始終的,本文試總結民事審判中法律適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該種方法在運行中平衡實現法治正義與合理效果的內在機理。

一、起點——基于訴訟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規范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日常生活與交易往來中,利益沖突帶來矛盾與糾紛在所難免,秩序的維續本身就意味著需要不斷地進行打破并重塑,訴訟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學者對此持兩分:國家視角的強調社會的穩定—這正是我國司法所格外追求的價值,亦是訴訟主體為維護或實現自己“動或靜”的權利而奮斗的手段。從后者而言,種種特定的權利主張亦即“訴訟上的請求”,若離開了具體的“權利或法律關系”便無以營生[1]。

因此,訴訟主張之提出必須同時結構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實及其所涉及基礎法律關系:簡言之,原告應對其構成要素基本主體(原、被告之身份與爭議之關聯性)、客體與內容(統攝為事實與理由)闡明清晰的輪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時使法官以法律關系為基礎對案確定案由,進而明確依審判職能劃分予以準確分流,這無疑給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強有力的線索。即使實務中存在對個別定性的偏差,但這種方法無疑是科學的,因為法律關系的界定雖然簡單,但也必須嘗試運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方法—應由哪一部法律對該事實進行評價。

當然,不得不說的是,在利用思維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價之前,并不能太過專注于討論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而完全拋棄程序法上的約束,否則這種考量很可能是徒勞的,因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轄權系屬或管領力而喪失進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們首先絞盡腦汁去思考有關實體法規范的可適用性,然后才發現在當前這一程序中無法對這些實體法規范的可適用性做出有約束力的決定,那將是很不經濟的[2]。

二、持續的找法進程——為了可適用的法

從現代法治國理念出發,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嚴格實施。作為法律適用之大前提,調整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并具有一般評價效力的法律規范無法欠缺,否則對個案事實的評價將陷入無序的狀態,因而案件之審理必須“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通過規范事實構成與法律效果的模式對行為進行評價。如前所述,從民事訴訟之基本類型(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考量,尋找可適用的法律,應當從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所反映的法律關系出發,這就需要一種“拉入視野”(in-betracht-ziehen)技術,為此,尚不論精確之請求權基礎,而應首先確定對該領域法律關系進行調整之法律部門,始得對進一步尋求適切的適用條款進行探求,正是在這個時候,我們才感慨法律編纂體系的價值所在。其后,我們需要面對的是哪些規范可以成為判決的依據—法律淵源,還有該部門內諸多(適用范圍確定的)法律與規范具體行為之條文間的沖突與競合之解決—效力位階,這涉及民事法律適用客體研究,本文不予詳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審判中規范的競合問題并不當然地由法律體系內部解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訴訟上處分權可以就同一事實構成產生的多種法律后果予以選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釋明—也時常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選擇并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關系歸屬的過程,法律總是給適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語義空間,其界限并非總是清晰而單一,如果對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本身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實質上只是在犯一個現實的錯誤;找法的事實依據也并非可以簡單查明,尤其在民事審判中作為事實構成類型之一的當事人之法律行為,這種出于動機而為的意思表示與受領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論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實、不自由甚至根本違法。

三、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主客觀間對大前提與小前提之交互校驗

正如之前所進行的程序,初步審查確定案由后的案件即進入審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據的事實并非真切,還有各種無干成分雜糅在一起的,構成要件的真實該如何獲致,事實之肯認與證偽又或然地轉變著進行法律評價的適用規范,而規范的意義界限與適用范圍往往與事實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確。上述問題可概括為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討論:

(一)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孰先孰后

關于二者之區分,有學者從法官的判斷方式為之,即認為事實問題由法官依據當事人主張與舉證而為判斷,法律問題則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認知來決定,而不須取決于當事人的主張,此觀點甚為明了,但“困難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實際上是否發生某事的問題之前,首先必須以某種方式把某事‘描繪’出來。”[3]正如找法的意義所涵蓋的,僅在依據適當的法的可評價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實性,才是有意義和效率的,而盲目進行事實考察雖然亦可能實現目的,但大量的時間浪費在與案件實質處理無關的事實上,被認定的事實無法成為歸屬特定法律規范的要素,也根本無法評價法律后果。再而,從事實查明的方法考慮,法官固然無法拋卻對程序法律問題的認識,而證明責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據實體法中關于法律評價方式而進行的。有些情況下,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易表現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為事實問題,同時又有該表示受法律評價所欲實現的效果而納入法律問題之范疇,但其內在要素各異。另有對特定事實進行涵攝之前,相關標準[4]必須先行填補,而這種填補方法需參照法秩序以外的規范,并通過考量社會秩序與倫理來認識公眾對自己“主觀上采取的立場”所進行的評價,即一種價值的判斷。

(二)法律問題的先前提——法律適用范圍的確定

法律首先是一門語言學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規范各種權利與義務關系,其語義概念無法涵蓋一切生活內容,且總是存在著一定的語義空間;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與規則在新的時代下易產生不同于立法時的語義變遷;而對法律的理解往往隨著語境與主體的不同亦存在著差異。因此,法律無法對社會生活的各種異化或新興的領域作出規定,隨著時間與空間的轉換,法律語義即便易于理解的,卻往往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適用前,確定其適用范圍實為必要,這就需要使用各種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方法[5]。然而,為解釋或補充時必須確保與具體案件之間存在關聯性,不得偏離對個案法律關系進行評析的任務。

(三)事實問題的查明——創造可涵攝性[6]

法律適用范圍之明確,為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提供了脈絡,將向真實靠近的路徑始終維持在可以受法律規范的范圍內—關聯性。此外,尚需結合正當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證據規則并通過法官的內心確信來判斷為事實佐證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的,且已經達到了應然確定的程度方可涵攝于具體法律規范之下,成為裁判的事實依據。

民事訴訟為典型的證據

之訴,依當前采用的當事人主義,一方必須為己方之主張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之后果。一般情況下,原告作為訴訟提起者,必須為其主張提供有力本證,被告為抗辯其主張需相應地提出反證,這種論辯模式并非總是盯著單一事實按一正一反的模式進行著—法律調整下的權利與義務應分別由爭議雙方何人享有以及雙方既成的舉證能力對比往往也決定著各自舉證責任與證明內容—這需要通過對規范該種法律關系之法律進行解釋及其適用方得明確。

1、舉證責任轉移——目光流轉往返于證成與未證成之間

一方證據提交法庭后,并不當然得以證明相關事實,亦即,舉證責任并非必然轉移。證據之形式與來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實(真實性)涉及根本效力問題;還需考慮證據證明之事實是否可歸屬于“已選擇”之法律(關聯性),是否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因素。因此,在程序正當的前提下,通過對當事人陳述、質證,傾聽專家關于實質問題的專業性經驗(鑒定、評估等)以及法官親身的經驗感受(勘驗等)后,進行一系列的經驗聚合及復雜的確認過程,法官最終確定該證據是否足以反映相關事實已逼近“高度蓋然”的程度從而得以據此在法律概念或規則上進行評價,進而判斷是否存在由另一方進一步展示其對抗之證據之必要—舉證責任是否發生轉移,直至一方無法實現證明目的為止。

2、持續交互參照——目光流轉往返于事實與法律之間

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查明與法律所規范的事實構成并非孤立進行,而應“雙向歸屬”。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多個法律關系摻雜一處,法律適用范圍界限不清;證據類目繁多,事實真偽不明,難以形成內心確信。此時就需要進行一個多階段的、逐步深入的選擇過程;通過這一過程,不相關的規范、解釋可能和事實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實的查明將為規范的解釋方法提供更精確化與具體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與選定對可涵攝的事實進行了重置與校正。

綜上,對法律事實的追求并不僅限于簡單的證據認定,而是需要不斷對照選擇之法律以及事實之歸屬,這種對照體現在法官從案情出發進行釋明、分配舉證責任、指導舉證,以及對庭審的駕馭能力—始終為了法律事實的法庭調查及對事實可歸屬法律之解釋與適用的法庭辯論,這一過程具有明顯的實踐性和經驗性,是任何法學試題所無從涉及的。

四、法律適用、價值判斷與自由裁量

筆者在此并不想對傳統的邏輯三段論進行陳詞濫調式地鋪陳,在大小前提均具備的情況下,之前為法律適用所進行的思維過程通過裁判文書進行演繹。需要說明的是價值判斷,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與內容上無法完全滿足現實中行為調整之需要,也有作為追求個案法律適用實質正義手段之考慮,價值判斷經由審判實踐理化為自由裁量,是對規范的適用范圍與事實的涵攝進行補充從而實現法律適用的重要手段。

1、關于價值判斷之基礎—正義

法官之職責在于審理個案并化解糾紛,如何實現個案的正義,亦不能違背法律穩定性和統一性,司法的公正與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釋。“各種價值體系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8],體現為一種“同等對待原則”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則”,簡言之,即正義是各種價值以最小之利益損失實現利益最大化,且必須同等情況給予同等對待。因此,在面臨嚴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允許特定條件下為價值判斷之間產生的矛盾時,我們必須注重公平及諸種價值利益之間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與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產生的最優化的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雙重關注。實際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義兩者并不沖突,毋寧是互為條件的”[9]。價值判斷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幫助法官擺脫概念法學意義上的絕對的形式邏輯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義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發思考,產生法律與社會經驗的積累[10]。

2、 窮盡一切材料與法律—嚴格的規則之治

當然,任何價值判斷必須在法律規范之外進行,換言之,這種評價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語言范圍內,或援引部門法體系內類似條文,或通過揣摩立法者意圖,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適用作為法源的原則等方法內可以進行,否則便突破了“分權”理念進行高度個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與社會現狀嚴重脫節而出現不正義。而且,價值判斷總是依附于法官個人觀點,極易存在價值偏好與立場偏見,并無法形成立法所具備的民意基礎對判斷結果的正義與普適性予以檢驗。

3、 價值序列與比例原則

一般情況下,價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現,隱含于法定權利進行實現,其衡量排序在法律體系中即可窺見,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規范領域必須為實現某種價值,或因某種價值而舍棄其他(低位階)價值,這無疑為價值擇棄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價值階梯并非確定,而是隨著社會發展、國家政策與習慣等變遷而發生變化,這要求法官積累一定的社會與法律經驗來進行感受。另外,對于價值的追求不能僅僅以位階為依據,而必須考慮到以“效用”與“損害”的利弊評估來預測效果,也即“比例適當原則”。

4、 我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價值觀與裁判的社會效果

我國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國移植,法律精神與立法技術雖得普遍適用,在我國并沒有邏輯基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養尚停留在較低層面,立法僅具備形式上的民意基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共同體并未形成。而當前階段,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處于轉型期,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認同,這要求司法將秩序與效率價值的追求提升到較高層面,如果嚴格按照理性方法論機械適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則較難實現秩序穩定。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間,法官應能動地利用價值考量與取舍進行對規范之適用進行價值補充但,這并不代表出現任何抵牾均可以隨意拋棄法治原則,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語義界限和解釋空間內,我們只得能動地運用調解等柔性手段避開價值沖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義與裁判經驗形成[11]

我們總是欽佩具有豐富審判經歷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庭審節奏有條不紊,法律定性精準到位,事實查明方向明確,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備良好的法律理論素養,卻時常感覺束手無策。最后,筆者試從法律適用一般思路總結案例之研究意義以及裁判經驗之效用,并努力回答開文之設問。

1、法律規范認識的精確化—以同等對待原則為視角

大量案件的審理,法官需要對法律進行反復卻不單一地進行解釋或(如確有必要)補充以確定其適用范圍,同時以此尋求可涵攝的法律事實以對個案進行法律上的評價,這個過程是一個不斷試錯與總結的過程—當目光在證據與事實與法律三者之間往返時,實體與程序法律的評價方法及具體適用范圍在各種實質不同的事實的試練下越發具體化、精確化與生活化—對相同類型案件的歸納與對異質的反思使得他不斷校驗、更正腦中的既成經驗,并隨著實踐的深化認識呈現出曲線式上升。在這個過程中,個案事實中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素是否存在差異構成判斷案件“異同”之基準,即通過對其甄別來實現對其所歸屬的法律適用范圍差異的比照,同時,他可以將這種經驗(類推)適用于類似(差異)事實構成模型中,指導舉證并為之提供實際法律效果的評價方法。

2、 事實認定方法的精確化—以經驗法則為視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證明標準要求所舉證據(小前提)證明待證事實符合日常經驗法則、達到高度蓋然性(大前提):這一歸屬也存在著精確化的過程,尤其是日常經驗法則本身即為大量社會、自然經驗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著對蓋然性程度的把握問題,這既要求充分考量經驗法則與證據證明力結合程度,亦要求對這種程度是否足以認定某種事實進行判斷。

3、 實質判斷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綜上,運用經驗產生的事先的結果判斷可以存在,但必須僅僅是在經驗高度積累的基礎上運用熟練的法律思維、潛在的價值分析以及強有力的法感反映出來的一種對類似案件審判之指向,而非具體精確的評價結果,這個過程必須是客觀的,并非先入為主的個人利益指引。不論上述條件是否具備,司法裁判尤其是文書仍然必須詳盡而嚴密地演繹形式邏輯的構架與推理過程,即仍然必須遵守程序正當的原則,創造大、小前提,一旦在個案事實與法 律之交互審驗過程中發現經驗存在錯誤,必須立即予以糾正并思考這種分離的原因,轉化為下一次處理同類案件之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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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訴訟法學方法論》, 陳剛、段文波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頁。

[2] [德]齊佩利烏斯:《法學方法論》,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頁。

[3] [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187頁。

[4] 該些標準如:善良風俗、誠信原則等評價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釋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與合憲性解釋;漏洞補充方法主要有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創制性補充。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攝(subsumtion):將案件事實歸屬一法規范的構成要件之下。參見[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33頁。

[7] [德]齊佩利烏斯:《法學方法論》,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頁。

[8] [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申政武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頁。

[9] [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27頁。

[10] 參見陳金釗:《法律方法論研究的憂思》,

第2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關鍵詞:往來賬;注意事項;審計方法

往來賬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在審計工作中,因往來賬的許多經濟業務并不直接表現為收入、成本等敏感項目,且大多科目明細繁多、發生頻繁、函證也比較困難,如果審計人員不認真分析判斷,或僅僅用少量抽取憑證的審計方法,往往會錯失很多發現問題的機會,在此,筆者結合自己的部分審計案例,淺談一下關于往來賬審計的注意事項和方法。

根據審計目的的不同,審計人員在審閱被審計單位的基礎資料后,應詳細了解該單位的資金運營、經營范圍、主要的客戶對象等情況,在了解情況的過程中應逐步明確自己的重點審計方向。在對往來賬進行審計時應對企業的往來賬的二級科目及金額進行分析判斷,往來賬的發生大多與資金密切相關,一個管理成熟的企業通常都會制定一套較為完善的資金審批和內控制度,而這些制度也是對往來賬審計的主要依據之一,從這種意義上講,往來賬的審計更強調符合性測試,在進行實質性測試的同時進行符合性測試,往往能夠發現一些隱藏在往來賬中的問題。

一、預付賬款的審查

預付賬款的審計中應當關注有關的購貨合同是否真實、合法,對方單位是否真實存在,以確定企業是否存在虛列預付賬款或隱瞞收入等問題。曾經做過的審計案例中有一個案例是通過預付賬款發現了問題,一個大型的建筑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的建筑資質,需要增資,按照審計準則,增資之前要對企業的上期出資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在對其進行審計前,我們查閱了該公司幾年來的報表數據,并詳細地詢問該單位的主要經營項目、收入、利潤等概況,從報表上看預付賬款科目每年的余額都較大,建筑企業雖然有些工程款需要預付,但結合該公司每年的工程結算情況分析該項科目余額異常,于是抽查了首次出資時的大量預付賬款的憑證和資金的收付憑證,發現在出資的當月,貨幣資金數額很大,其后逐漸減少,同時預付賬款逐步增大,預付賬款后附一些施工合同大部分比較簡易,同時大部分都是個人和該公司簽訂的合同,且在后期幾年幾家單位和個人的預付賬款都變化不大,由此判斷出該單位抽逃注冊資本的數額,在將幾家異常的單位和個人的預付賬款整理后,我們要求去這些單位和個人處詢證,但企業卻提供不出詳細地地址,最后企業的財務人員承認預付賬款的抽逃資金部分。

二、應收賬款的審查。

1.了解并測試被審單位應收賬款的內部控制

應收賬款的控制測試主要圍繞應收賬款的不相容職務分離、正確的授權審批、充分的憑證和記錄、定期寄送對賬單以及內部核查等來實施。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應重點關注如下幾個方面的控制測試及評價:(1)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以經銷售部門核準的銷售發票和發運憑證為依據;(2)企業是否根據應收賬款明細賬的余額定期編制客戶對賬單并與客戶對賬,編表與記錄、調整應收賬款的不相容職務是否得到了分離;(3)應收賬款的總賬和明細賬戶登記是否由不同的人員根據匯總的記賬憑證和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分別登記,應收賬款總賬和明細賬戶的余額是否由獨立于記錄應收賬款的其他人員定期核查;(4)測試企業的信用部門是否定期編制應收賬款分析表并標出虛列的應收賬款或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5)測試企業對于賬齡較長的客戶的應收賬款是否指定專人進行催收以保證債權得以收回,應收賬款的各種貸項調整(包括壞賬沖銷、折扣與折讓的給予)是否經過專人授權審批;(6)測試企業是否建立壞賬準備金制度。

2.有選擇地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

注冊會計師應親自進行函證的寄發以保證寄發過程中出現的舞弊風險,在確定函證范圍時,應對總體以一定的形式分層,以便對應收賬款金額的主體部分進行函證。一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選擇以下項目作為函證對象,大額或賬齡較長的項目;與債務人發生糾紛的項目;關聯方項目;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甚至為零的項目;非正常項目。在函證時間的選擇上,函證最好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充分考慮對方復函的時間,在期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盡可能做到在審計工作結束前取得函證的全部資料。如果被審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也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期至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函證方式的選擇分為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注冊會計師在實務中為了提高效率,一般將兩種函證方式結合使用。對于大金額應收賬款采用積極式函證,對于小金額應收賬款采用消極式函證。同時,注冊會計師應該直接控制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通過函證結果匯總表來控制函證。

最后,注冊會計師還要對函證結果及應收賬款余額進行分析,重點關注回函結果表明存在審計差異的情況,合理估算應收賬款總額中存在的累積差錯的多少,估計未被選中進行函證的應收賬款的累積差錯是多少,將函證的過程和情況記錄在工作底稿中。具體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1)收到回函時,如果回函結果與賬面一致,注冊會計師一般可以初步確認此筆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果回函的結果小于被審單位的賬面價值,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被審單位是否存在擴大應收賬款,虛增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嫌疑并調查發函之后收款的情況;如果回函結果大于被審單位賬面價值,注冊會計師應關注被審單位是否存在利用應收賬款隱瞞利潤的舞弊行為。(2)對于采用積極式函證而沒有收到回函時,如果是因為對方已經付款,應審查發函后的企業收款情況;如果存在虛假確認應收賬款的嫌疑,應通過調查交易的相關合同、銷售發票、發運憑證等予以核實;如果是發函途中丟失,可以通過郵局進行查詢。在分析應收賬款回函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考慮時間因素、成本效益因素以及應收賬款的重要性水平,決定是否進一步擴大函證范圍和追加實質性測試程序。

三、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的審查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大部分為非主營業務形成的往來賬,其中大部為個人往來,有些審計人員對此往往容易忽略其重要性而減少抽查平整的樣本,致使在其中的問題也被忽略。對于其他應收款的審計應關注企業的對其他應收款的審計中應當關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另外是否建立了定期清理的制度,是否執行。同時還應注意調查對方單位是否真實存在,如果是押金,應調查對方單位是否以將押金退回,如果已經退回,單位就有可能存在私設“小金庫”的現象,應當仔細深入地調查。另外還應當關注企業是否有長期掛賬的單位借款,對方單位是否真實存在,應詢問有關人員,查清原因,從而進一步搞清企業是否存在舞弊行為。在此僅談一例關于其他應付款的審計案例。在接受一個上級主管部門委托后對其下屬的單位進行經濟效益審計時,其中一家下屬單位為大型的兼住宿、餐飲、娛樂于一體的酒店,在審計其往來賬時發現該單位其他應付款數額變動較大,且在審計基準日其金額也很大,于是增加抽查該科目的憑證數量,在抽查中我們發現有很多不正規的自制原始收據,有的收據摘要里注明是押金,但起數額卻很大,且有部分科目的數額在有規律的增加,根據審計經驗。初步判斷為賬外收入,在把判斷異常的憑證整理出來之后,該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承認這部分異常的數額為該單位出租房屋收入。

總之,往來賬的審計對整個審計工作非常重要,工作量也非常大,但由于上述幾方面的問題,我們應當加強對往來賬的審查力度,特別注意長期不發生增減變化的呆滯往來賬項和偶發性大額往來賬項,重點關注它的形成、變化有可能帶有的違規、違法性質,也有可能帶來一定的經營風險,如隱瞞收入、少攤銷成本費用、侵吞公款、巨額壞賬、賬外資金等,在審計中對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相結合,深入細致地開展審計工作,這樣才能發現問題,更好地完成審計任務。

參考文獻:

[1]周琦何平均:講究審計技巧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J]事業財會,2004,(03).

[2]徐美光:其他往來款項審計淺議[J].浙江統計,2006,(02).

[3]唐存蓮:往來賬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J].會計之友(下),2007,(03).

第3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本文擬對相互協商程序和仲裁程序進行介紹和分析,分別指出其不足,并力圖從中探求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的國際法方法的發展趨勢。

一、國際稅收協定爭議

多數情況下,國際稅收爭議源自于納稅人和其為居民的締約國主管當局之間未決的國內稅收爭議。當一個納稅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協定規定的征稅,可能就會向其為居民的締約國提出稅收申訴,如果該國不能單方面使納稅人得到滿意的解決,納稅人就會要求將爭議移交國家之間處理,這樣所引起的國際稅收爭議被稱為間接的國際稅收協定爭議。間接的國際稅收協定爭議只有在接受申訴的國家認為申訴合理,并設法與另一締約國進行相互協商時,才成為國家間的爭端。相對而言,如果一個爭議一開始就是國家間關于稅收協定條款的解釋、執行、適用等問題的爭端,涉及的是廣泛的不確定的納稅人群體,則被稱為直接的國際稅收協定爭議。

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相較于一般的國家間的爭端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因為關于解釋或適用稅收協定產生的沖突可能發端于國內稅收爭議,也可能肇始于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的矛盾;大部分情況下,納稅人對于爭議的解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不應被不合理地排除在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國際稅收爭議的解決方案往往通過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征稅或退稅得以執行,執行的情況取決于國內的憲法和稅法的有關規定。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的這些特點決定了解決爭議的程序也具有自己的特性。

二、相互協商程序

(一)相互協商程序的類型

為了解決兩種不同類型的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相互協商程序可分為兩類:

一是針對間接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的,用于解決特定案件的相互協商程序。它解決的是因締約國的征稅不符合稅收協定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經由納稅人和締約國的國際稅收爭議發展而成。《經合組織范本》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對此進行了規定:當一個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征稅時,可以不考慮國內法律所規定的補救方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主管當局,或者如果案情屬于第24條第1款,可以提交本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主管當局。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征稅行動第一次通知起,3年內提出。主管當局如果認為提出的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滿意地解決時,應設法與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地征稅。達成的任何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該締約國國內法律的任何時間限制。

實踐中,引起有關對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協定征稅的爭議,最常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把企業的一般行政管理費用分配給常設機構的比例問題;第二,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人和受益所有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時,支付人所在國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超正常支付部分的征稅問題;第三,關聯企業應稅利潤的調整問題;第四,對于關聯企業間超正常支付的利息,以及與受益所有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支付人所支付的利息,享有債權的公司所在的締約國為實施其有關資本弱化的法律而將該利息視為股息征稅的問題;第五,有關納稅人住所的確定問題,常設機構的設立問題,以及雇員從事臨時性勞務的確定問題。

二是針對直接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的解釋性和立法性的相互協商程序。《經合組織范本》第25條第3款規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相互協商設法解決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也可以為避免本協定未規定的雙重征稅進行協商。”引起這類問題的,可能是協定的用語模棱兩可,條款含義存在分歧,或是發生締約國雙方在簽訂協定時沒有預見的變化,沒有規定的情況。與解決特定案件的相互協商程序不同,主管當局并沒有義務提起解釋性的相互協商程序,因為《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第25條第3款第32段認為:“本款第一句要求稅務當局,如果可能的話,通過相互協商解決解釋和執行協定中的困難。”對于立法性的相互協商程序,嚴格來說并非真正的爭端解決程序,因為其缺乏有爭議的稅收協定條款。它只是試圖彌補協定范圍內的漏洞,避免這些漏洞所可能導致的雙重征稅。但立法性的相互協商程序仍受協定范圍的限制,主管當局并未被授權解決一些應由締約國進一步談判的事項。和復雜的稅收協定爭議進行的一種談判,屬于外交上的爭端解決方法。相互協商程序允許談判由有關國家的主管當局進行,而非通過外交途徑,主要是出于便利的考慮。

(二)相互協商程序的缺陷相互協商程序受到的最主要批評是,主管當局僅負有尋求解決爭議的義務而不是解決爭議的義務。《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第26段表明:“第二款無疑規定了舉行談判的責任;但就通過談判達成協議而言,主管當局僅有義務竭盡全力,但卻并非必須取得結果。”相互協商程序作為國際公法上以外交手段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根據《聯合國》第33條,除非不解決爭端可能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國家對于爭端解決不負有義務。

此外,國家是相互協商程序的主體,納稅人由于不具備國際公法上的地位,不能參與相互協商程序。納稅人提出的稅收申訴可能被有關締約國認為不合理,不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從而納稅人無法將爭議提交雙邊場合解決而承受雙重征稅;即使締約國雙方對爭議進行了相互協商,由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重征稅問題仍未解決;假設締約國雙方達成協議,協議對稅務當局具有約束和復雜的稅收協定爭議進行的一種談判,屬于外交上的爭端解決方法。相互協商程序允許談判由有關國家的主管當局進行,而非通過外交途徑,主要是出于便利的考慮。

(三)相互協商程序的缺陷

相互協商程序受到的最主要批評是,主管當局僅負有尋求解決爭議的義務而不是解決爭議的義務。《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第26段表明:“第二款無疑規定了舉行談判的責任;但就通過談判達成協議而言,主管當局僅有義務竭盡全力,但卻并非必須取得結果。”相互協商程序作為國際公法上以外交手段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根據《聯合國》第33條,除非不解決爭端可能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國家對于爭端解決不負有義務。

此外,國家是相互協商程序的主體,納稅人由于不具備國際公法上的地位,不能參與相互協商程序。納稅人提出的稅收申訴可能被有關締約國認為不合理,不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從而納稅人無法將爭議提交雙邊場

合解決而承受雙重征稅;即使締約國雙方對爭議進行了相互協商,由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重征稅問題仍未解決;假設締約國雙方達成協議,協議對稅務當局具有約束個案件可能因為語言不同,法律和財務體系的差異,以及主管當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而拖延數年。

對于相互協商程序,《經合組織范本注釋》作出了一個公正的評價:“就總體而言,相互協商程序已經被證明是令人滿意的方法。執行稅收協定的實踐表明,第25條規定一般最大程度地表達了締約國可以接受的內容。但是,必須承認,從納稅人的觀點而言,本條規定尚不能完全使其滿意,這是因為主管當局僅能尋求解決問題,并非必須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參閱第26段注)。達成相互協商決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內法允許主管當局作出的折衷處理的能力。如果締約國雙方對達成的協定作出不同解釋和執行,并且主管當局不能在相互協商程序的框架內找到共同的解決辦法,盡與簽訂協定的消除雙重征稅的初衷相悖,雙重征稅卻仍然可能發生。如果不跳出相互協商程序的框架解決問題,是很難避免這種情況的。”

三、國際稅收仲裁

(一)國際稅收仲裁的發展

國際稅收仲裁就是國際社會跳出相互協商程序找到的解決國際稅收協定爭議的一種方法。國際稅收仲裁方法并不是近年來才有的事。早在1926年4月14日英國同愛爾蘭締結的有關所得稅協定的第7條已明確寫到,當兩個政府對協定條文的解釋以及稅務事項發生爭議時,要通過有約束力的法律裁定加以解決。1934年捷克斯洛伐克同羅馬尼亞就遺產稅問題所簽訂的協定,也指明稅務爭端要服從國際聯盟組成的委員會仲裁決定。1977年經合組織對1963年協定范本進行修訂時,在“相互協商程序”的第25條中加上了第4款的內容,即“當認為達成協議需要口頭交換意見時,可以通過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指派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這里所說的聯合委員會也被認為包含“仲裁組織”的意思。1981年在柏林舉行的國際財政協會的年會上,國際稅務專家Y.富蘭斯契等提出了一個涉及轉讓定價的國際稅務仲裁程序的建議,并要求在今后國家與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的條款中加上以下的內容:“當締約國一方居民提出意見,由于締約國雙方對協定實施認識不一所造成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征稅時,而爭議通過其他途徑又得不到解決時,可以要求通過仲裁程序求得解決。仲裁程序首先向斯德哥爾摩稅務爭議國際仲裁機構提出。該機構的仲裁決定對締約國有約束力。”

1985年,仲裁程序第一次出現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德國和瑞典締結的稅收協定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締約雙方可以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爭議。此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了仲裁條款,到目前為止,此類協定的數量已達三十余個。1990年,歐共體成員國簽署《關于避免因調整聯屬企業利潤引起的雙重征稅的公約》,仲裁程序又出現在多邊稅收公約之中。

稅收協定仲裁根植于國際公法,因為爭議所涉當事方是國家,爭議事項是稅收協定的解釋或適用。與相互協商程序一樣,仲裁也是基于締約國雙方的同意才能啟動,締約國同意的范圍限定了仲裁庭的權限。而且,締約國對仲裁員的選任,仲裁程序規則的構筑以及仲裁庭應適用的法律等事項擁有完全的控制權,這就使得仲裁相較于訴諸國際司法機構更為靈活,對作為爭端一方的國家的威脅也更小。

然而與協定中逐漸增加的仲裁條款相對照,到目前為止,沒有爭議是真正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有學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這種仲裁條款是毫無價值的。因為它們能起到促使逃避仲裁的當事國運用相互協商程序來解決爭端,避免雙重征稅的作用,對納稅人和主管當局都有利。但也有學者主張,這種仲裁條款的作用是負面的,因為主管當局知道納稅人有其他的救濟場所,他們在相互協商中態度可能會更強硬,這將拖延主管當局對案件的處理,并使其處理不太可能發生作用。是什么原因導致國際稅收仲裁處境如此尷尬呢?這恐怕與仲裁程序本身的不完善密切相關。締約國既認為仲裁可能有助于解決稅收協定爭議,又擔心程序本身的問題導致不經濟,甚至損害國家的財政,所以出現了包含仲裁條款的稅收協定數量逐漸增多,而實踐中卻沒有爭議真正訴諸仲裁的局面。

(二)目前稅收協定中仲裁條款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多數稅收協定中規定的仲裁都是自愿仲裁,仲裁程序的啟動取決于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的同意,并且要首先用盡相互協商程序。這意味著主管當局在決定什么爭議應訴諸仲裁時擁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仲裁程序的提起與否完全依賴于主管當局的意愿。事實上,迄今為止,沒有任何稅收協定爭議交付仲裁表明了主管當局對使用仲裁程序所懷有的態度。

此外,多數稅收協定中的仲裁條款缺乏程序的框架和保障,對于仲裁庭組成的規則,仲裁員的任命,聽證的舉行,仲裁與國內程序的關系,仲裁費用,時限以及納稅人法律地位等事項都缺乏規則,這進一步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表明,使用仲裁解決稅收協定爭議并非一個現實的選擇。

而且,許多稅收協定中的仲裁條款對于仲裁程序不同階段都缺乏時限的規定,比如任命仲裁員的時限,啟動仲裁程序的時限,作出裁決的時限等等,這種拖拖拉拉完成的仲裁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可能比相互協商程序還長。對于納稅人而言,這種“遲到的正義”可能已經于事無補。在經濟往來快速頻繁的今天,這樣的程序已經無法適應需要。

有學者指出,有效的稅收仲裁須具備四個基本要素:第一,締約國對仲裁必須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而不是僅僅表示仲裁的良好意愿;第二,納稅人必須享有提起和參加仲裁的權利;第三,裁決對納稅人和財政當局同樣具有約束力,遇到國內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異議時具有已決的效果;第四,必須有一定的控制機制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防止不確定的或是程序上不公正的裁決。就這四個要素而言,國際稅收協定中現有的仲裁條款都稱不上是有效的。

四、結束語

前面已經提到,相互協商程序有其難以克服的弊端,在相互協商程序的框架內解決國際稅收爭議,已經很難滿足快速的經濟往來的要求。而如果國際稅收爭議不能得到合理解決,不能避免雙重征稅的發生或有效地消除雙重征稅,將導致稅收不公平,從而扭曲貿易和投資環境,直接影響到一國經濟的發展。一個完善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可以克服相互協商程序的弊端,現在的問題與其說是“稅收仲裁怎么樣”,還不如說是“稅收仲裁與現有的稅收爭議解決機制相比怎么樣”。客觀來說,如果能完善仲裁程序,給予其充分的保障和內部控制,應該說仲裁在解決國際稅收協定爭議方面比國內法院和締約國主管當局的相互協商更有效,更能實現締約國雙方通過訂立稅收協定所希望達到的目標。如何建立完善的國際稅收仲裁制度,是各國稅務主管當局應該研究的重點,但這并不等于說相互協商程序喪失了存在的必要。

第4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論文摘要:先決問題作為國際私法制度之一,理應為國際私法基本任務之實現服務。因此,先決問題的處理方法應以國際私法的基本任務為核心考量。具體而言,應在適用對之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沖突規范的原則下,綜合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確保先決問題的解決得以對國際私法基本任務之實現有所助益。

依據通說,所謂“先決問題(preliminaryquestion)又稱附帶問題(incidentalproblem),是指一國法院在處理國際私法的某一項爭訟問題時,如果必須以解決另外一個問題為先決條件,便可以把該爭訟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principal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決的另一問題稱為‘先決問題’或‘附帶問題’。”[1](P130)而需要在國際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決問題應滿足以下構成要件:“首先,主要問題依法院國的沖突規則,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其次,該問題對主要問題來說,本身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先決問題的沖突規則和依法院國適用于先決問題的沖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并且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從而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也會不同。”[2](P224)

一、先決問題處理方法的理論紛爭

不斷有學者對如何處理先決問題提出主張,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

(一)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沖突規范說

該說認為,先決問題雖相對于主要問題具有獨立性,但它們畢竟是兩個緊密相關的問題。“對主要問題所適用者,既為外國法,而附隨問題又屬于主要法律關系之一部,且附屬于主要問題。”[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先決問題的準據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關聯的問題人為地割裂開來,從而求得先決問題與主要問題協調一致的判決結果。”[4](P82)而且,這樣可以幫助“取得訴訟地國的法院和一個以上外國法院之間判決的一致。”[5](P309)

(二)法院地國沖突規范說

該說認為,前述適用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沖突規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謂國際間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價,即犧牲了內國的一致而得到的。”同時,“有些先決問題自身性質決定其與法院地法聯系更緊密。比如婚姻、離婚及其他身份問題對法院地來說甚至比主要問題更具意義。”而且,既然先決問題相對于主要問題具有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訴訟單獨提出,其理應與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法一樣,即“按先決問題本身的性質,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其準據法”。[6]

(三)個案分析說

該說認為,上述兩種對先決問題的處理方法各有其不足,“準據法說犧牲了解決辦法的內在協調性,在法院地國要根據適用于主要問題的法律體系來承認或否認某種法律地位。”[7](P6)“而法院地法說追求國內結果一致性的同時意味著導致國際判決的不和諧。”[8](P435)并且,“附帶問題不能用一個機械的辦法解決,每個案件可以根據所涉及的特定因素來處理。附帶問題實在不構成單一的難題,有多少種出現附帶問題的情況,就有多少種難題。”[9]

隨著國際私法理論現實注意傾向的發展,應當“將先決問題的法律適用不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而留待在具體案件中個別解決”,[10](P494-495)“即看某一先決問題究竟是同法院地法還是同本問題準據法關系更為密切”。[11](P73)或“由法官根據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予以解決”。[12](P280)

(四)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實體法說

該說摒棄依沖突規范解決先決問題的做法,而轉向簡單的依據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實體法解決之。[13](P433)并自稱其著眼于降低法院選法的復雜性,實為方便之舉。

(五)管轄權法院地國沖突規范說

該說認為,“先決問題有獨立于主要問題的法律地位,先決問題與主要問題之間不是一種從屬關系,而是一種并列關系。”[14](P103)因此,在各國立法或國際條約對國際民商事關系不同種類的爭議制定有相應的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先決問題應該和主要問題平行地確定各自的司法管轄權,“援用客觀上應該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地國的沖突法選擇其準據法”。[15]而且,“以管轄權為基礎,對先決問題的確定,進而對主要問題做出判決,一般較容易獲得相應國家的承認與執行。”[16]

二、從國際私法的基本任務看先決問題的處理

諸多觀點的交鋒與爭鳴是先決問題學術魅力的體現。雖然以上這些學說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得以應用,但找到一個最為合理可行的處理方式卻是更為現實而緊迫的問題。鑒于此,適時的反思上述諸種觀點以確立合理的處理方式,并在其指導下建構可行的先決問題處理規則是必要的。

筆者以為,先決問題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為國際私法法律體系之一部,與其他各種制度共同服務于國際私法基本任務之實現。這導致我們無法在脫離國際私法基本任務的情況下妄談先決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國際私法的基本任務

傳統學說認為為適應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之需要,國際私法之基本任務在于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17]筆者認為,法律之任務應在于協調不同主體間利益需求。具體到國際私法,其基本任務又因其國際性及私法性而衍生為協調不同國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體間的利益兩個方面。

1、以倡導平等的方式協調國家間的利益沖突

由于對一具體案件的處理涉及管轄權的確定及法律適用兩個方面,國際私法在協調不同國家間利益沖突時的平等原則理應貫穿于上述兩個方面。

在管轄權問題上,確定管轄權的原則包括屬地主義、屬人主義、專屬管轄及協議管轄等。[18](P22、427)各國立法往往在這些原則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國的管轄權規范。而各國有關立法的差異必然導致國家間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出現沖突。雖然有一定數量的雙邊及多邊協定致力于統一規范行使國際管轄權,但現實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在全部領域內普遍有效的國際管轄權處理規范,這使得國家間管轄權沖突仍將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客觀狀況。而國際私法以平等方式協調國家間利益沖突必然要求在沒有普遍有效的國際管轄權規則的情況下,各國對其他國家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保有適當的尊重。這也是國家間利益得以協調的前提。

在確立了管轄權后,法律適用就成為處理國際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現代國際私法的發展早已放棄了單純對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轉向在合理的情況下適用有關外國法律處理案件。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各國社會倫理基礎、歷史傳統及法律文化的差異,其法律規范在某些情況下也大異其趣,竟至相去甚遠。在這種情況下,如仍運用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援用來的準據法,勢必影響一國的公共秩序。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為必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應適用的準據法為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或是對根據該外國法產生的權利的承認,違背適用國的國家利益或道德觀念時,適用國就以該外國法違背本國的公共秩序為理由,限制、改變或完全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或對由該外國法產生的權利的承認。”[19](P81)這一制度的確立,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內國與外國的平等,有利于國家間利益沖突的協調。

2、以追求實質正義的方式平衡私主體間的利益沖突

國際私法之私法屬性,決定其基本任務必將包含平衡不同私主體間利益沖突之層面。而這國際私法平衡私主體間利益沖突,又以通過沖突規范援用準據法以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表征。

國際私法注重實質正義的價值追求表現在諸多領域,在此筆者僅就與本文相關的兩個方面略加闡述,即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廣泛適用。

“國際私法領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所謂‘私法自治’原則在法律選擇問題上的體現。”[20]其最早于16世紀由法國國際私法學者杜摩蘭(Dumoulin)提出。其最初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一個習慣法作為契約的準據法”。[21](P24)目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在合同、夫妻財產關系、繼承、物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轄、國際商事仲裁等領域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22]可以說,擴張并泛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作用領域,是現代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之一。這種趨勢也因應了國際私法在平衡私主體間利益沖突過程中注重實質正義之實現的價值追求。

萌芽于薩維尼“法律關系本座說”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在選擇某一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時,要綜合分析與該法有關的各種因素,確定一個地方或國家與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有最密切的聯系,就以該地方或國家的法律為法律關系的準據法。”[23]由于最密切聯系原則蘊涵著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體現平位協調精神的考慮,強調對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國際私法注意力由過去過分側重于形式正義轉移到了更加強調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國得到廣泛運用,并且,其適用領域也已擴及合同、侵權、撫養、國籍及住所的沖突、營業所的確定、區際沖突等許多方面。

(二)先決問題的處理方法

前文從合理分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管轄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及最密切聯系原則等幾個方面分析了國際私法基本任務的實現途徑。筆者以為,在這四個方面中,管轄權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為:

首先,管轄權是一國處理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國不具有對該法律關系管轄權,那么其法院根本無權對該民商事關系中的具體權利義務表達意見,即使勉強表達,也無法得到有關國家的承認與執行。其次,管轄權問題將直接影響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目前,世界各國的沖突規范尚不統一,即使對同一條沖突規范各國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沖突規范或對沖突規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準據法,這將直接影響對具體法律關系的處理結果,從而影響具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安排。

筆者認為,在處理國際私法中的先決問題時,必須首先考慮是否具有管轄權,只有恰當的管轄權安排,才有可能對先決問題適用恰當的準據法,并對主要問題作出恰當的認定。所以,筆者主張對先決問題的處理應以適用對之具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沖突規范為原則。

當然,單純的強調適用對之具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沖突規范還不足以應對先決問題的復雜情況,我們在確定先決問題的處理方法時,應在適用對之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沖突規范的原則下,綜合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確保先決問題的解決得以對國際私法基本任務之實現有所助益。

三、處理先決問題的具體規則

前文分析得出,我們應以有管轄權的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先決問題的準據法為原則,但由于其將會把管轄權問題引入先決問題的法律適用領域,因此,為便于實務操作,有必要輔之以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考慮,從而對這一原則進一步細化,形成切實可用的處理規則。筆者在此嘗試從以下方面理解這一規定。

首先,將先決問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經法院作出判決或經仲裁庭作出裁決的;另一類則是尚未有相關判決或裁決的。

其次,在第一類先決問題中,還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該先決問題的有關判決或裁決是由法院地國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在這種情況下,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可以當然地認定法院地國是對該先決問題有管轄權的國家,并認定對該先決問題的判決或裁決是依據有管轄權的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所援用來的準據法而作出,從而援引先前存在的關于該先決問題的判決或裁決認定有關事實。

第二種情況則是該先決問題的有關判決或裁決是由法院地國以外的國家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對這種情況下先決問題的處理方法就要視該判決或裁決是否得到法院地國的承認和執行而有所不同。如果該判決或裁決已經得到法院地國的承認或執行,則根據國際上關于承認和執行的一般規定,該判決或裁決具有等同于法院地國判決或裁決的效力。基于前文分析,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可以依據該判決或裁決來認定有關先決問題的事實。如果該判決或裁決尚未得到法院地國的承認或執行,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就需要依據有關管轄權的規定審查作出該判決或裁決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對該先決問題享有管轄權,若享有,則可據此判決認定有關先決問題;若不享有,則可視該先決問題為未有相關判決或裁決。

再次,關于第二類先決問題,即尚未有相關判決或裁決的先決問題,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狀態。對于這一類先決問題,法院可依下列規則處理:

如果根據法院地國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則可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管轄有關先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因當事人的協議而取得管轄權,受案法院可以根據法院地國沖突規范處理先決問題并就主要問題作出判決。另外,若當事人在協議選擇了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作為對先決問題的管轄法院的同時也對適用于先決問題的法律達成一致,則在法院地國法律許可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在法院地國的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或當事人未就選擇管轄法院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則由法院查明對該先決問題享有管轄權的國家,如果僅有一個國家存在管轄權,則可適用該有管轄權國家的沖突規范處理有關先決問題。如果存在多個國家享有管轄權,而其中有法院地國的,則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應適用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處理先決問題;若所有有管轄權的國家均為法院地國以外的國家,并且其中有一個國家與法院地國間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協定的,則適用該國家的沖突規范;若不存在對先決問題具有管轄權的國家,或者在有管轄權的國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法院地國間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協定的,再或者沒有一個國家與法院地國間存在這種協定的,則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挑選一個與先決問題存在最密切聯系的國家而適用其沖突規范。

最后,由于國際私法的特點,存在若適用有管轄權的法院地國沖突規范而援用來的準據法處理有關先決問題將可能違背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的情況。如果發生此種情形,則審理主要問題的法院得排除對先決問題有管轄權的法院地國沖突規范的適用,轉而適用其本國的沖突規范援引而來的準據法處理有關先決問題。

第5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數學課程標準》從“知識與技能”、“數學思考”、“解決問題”、“情感與態度”四個領域對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目標作了較為具體的闡述,重視過程性目標和發展性目標是小學數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們應根據課程目標,在恰當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評價的同時,加強過程性評價,重視發展性評價,即評價內容應體現“五性”。以第一學段為例:

1.基礎性。包括認識數(萬以內的數、小數、簡單的分數)和常見的量;了解四則運算的意義,掌握必要的運算(口算、估算、筆算)技能;認識簡單的幾何體和平面圖形,感受平移、旋轉、對稱等現象,獲得初步的測量(估測)、識圖、作圖等技能。

應強調的是,學段目標是該學段結束時學生應達到的,應允許一部分人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隨著知識與技能的積累逐步達到。在評價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時,應重點考察學生結合具體材料對所學內容實際意義的理解,以理解能力與應用能力評價為主。如:用對話方式呈現“小兔采蘑菇”情境:小白兔說“媽媽,我采了25只蘑菇。”兔媽媽說“我比你采的多得多。”小黑兔說“我采的比小白兔多一點。”小灰兔說“我采的比小白兔少一些。”請在62、30、18這三個數中選一選,它們各采了多少只蘑菇。讓學生結合具體材料感受“多得多”等詞語的含意,體會數的相對大小關系,學習用數來表達和交流信息。

2.思考性。是指從數學的角度觀察世界、獲取信息、思考問題的能力;初步的空間觀念;簡單的分析、推理、歸納、類比等思維能力;能簡單的、有條理的思考。

“形成解決問題的一些基本策略”是課程目標的重要方面,教學中必須通過講解、示范和實踐等方式幫助學生獲得有關解決問題的策略性知識,而且,這些策略性知識還應該用評價的方式來激勵學生學習。學生需要教師對他們個人的創造性的方法加以反饋、總結和評價,從而認識解決問題的本質。如;調查本班同學最喜歡看的電視節目,學生中出現了“畫正字”、“舉手點數”、“分邊站在一起數”等多種收集數據的方法,都應該得到尊重和肯定,讓學生感受到收集數據方法的多樣性。

3.應用性。是指能從現實生活中發現、提出并解決數學問題,有較強的問題意識和應用意識;體會解決問題策略的多樣化;有與他人合作交流的體驗;學會表達解決問題的過程和結果。

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是未來人才的重要素質之一,也是創新能力的具體表現。要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能力作為評價的重點。如:學習“認識物體和圖形”后,找一找生活環境中有哪些物體的形狀是我們認識的,并說說為什么要做成這樣的形狀,比如足球不做成球體的行嗎?汽車做成球體好嗎?讓學生用頭腦中已形成的幾何概念和對圖形特征的體驗,描述所處的生活空間,解釋發現的生活現象。

4.實踐性。是指主動地運用知識以操作的方式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體驗解決問題的過程;感受數學的價值和用數學的樂趣。

單純的一張測試卷已不能有效地評價學生的操作技能和實踐能力。除通常的測試外,還可進行具有操作性和實踐性的考查。期末測試可以由口算試題、檢測試題(基礎知識、綜合應用、智力沖浪)、實踐試題三部分組成。實踐試題充分體現開放性,允許學生在一定時間內與他人合作完成。如:認識鐘表后,讓學生設計并向同學們介紹自己一天的作息時間表,以此督促自己每天的學習和休息;初步學習統計知識后,讓學生獨立或合作選擇感興趣的事物,收集和整理數據,畫出條形圖,在全班展示出來,并根據統計情況做一件有意義的事情。

5.人文性。包括對數學感興趣,積極參與數學活動;能克服學習中的一些困難,獲得成功的體驗,有學好數學的信心;感受數學與日常生活的密切聯系,感受數學思考過程的合理性;有改正錯誤、大膽質疑的學習態度和習慣。

學生的情感體驗是重要的學習產物和素質,甚至是學生終身受用的。教學中要充分重視學生在數學學習中的情感投入,提供具有愉、充實感的數學學習活動,尤其要通過有效的評價不斷地給學生以“有趣”和“成功”的體驗。在期末(中)時可進行等級評價和定性描述評價。有位教師做了如下嘗試。

等級評價建議:

等級

評價標準

優秀

喜歡數學,能積極參加數學活動;有毅力,能主動克服學習中的困難;有自信心,敢于大膽表達自己的想法。

良好

對數學感興趣,能積極參加數學活動;能克服學習中的困難;有學好數學的自信心,能說出自己的想法。

中等

能在教師組織下參加數學活動,能克服學習中的困難。

二、追求評價方法的多樣性,促進學生主動發展。

《數學課程標準》指出:對學生數學學習的評價,要關注學生學習的結果,更要關注他們學習的過程,要關注學生數學學習的水平,更要關注他們在數學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情感與態度。發展性學習評價方法必須打破將考試作為唯一評價手段的壟斷。

1.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結合。

長期以來,學習評價存在著以“硬”為標志的實證化評價方法和以“軟”為標志的人文化評價方法的分野與矛盾。前者過于注重量化因素,一些無法量化的實質性問題常常被排除在評價之外。而后者盡管在評價過程中無法保證客觀公正,但更多地考慮人的需要和價值,注重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體驗,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對話和交流,從更適合人性的角度進行學習評價。發展性學習評價應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定量評價可采用等級制,定性評價可采用語言描述,兩者相輔相承。在數學學習評語中,應更多的關注學生已經掌握了什么,獲得了哪些進步,具備了什么能力。通過鼓勵性的語言,客觀、公正、全面的描述學生的學習狀況,充分肯定學生的進步和發展,同時指出在哪些方面具有潛能,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這樣有利于學生樹立學習數學的信心,明確自己努力的方向。如;一學生對一些題目都能做,但速度卻有些慢。可以這樣進行評價:優(四顆星),如果做題速度再快一些,那就是五星了,多神氣啊!希望你繼續努力,相信五星會屬于你!學生閱讀了這個評語后,獲得的是成功的體驗,學好數學的自信心,以及爭取更大進步的動力。

在等級評價中,還可以根據兒童的心理特點,用生動有趣的圖案來形象的表示。如用不同的臉譜、不同的顏色、不同的花朵、不同的印章等表示等級。

2.終結評價與形成評價并重。

以往對數學學習的評價,只是以學生考試成績的優劣作為評價標準,這樣必然會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造成學校、教師和學生重分數輕能力、重結果輕過程等弊端,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全面發展。新的評價理念要求淡化分數概念,關注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變化與發展,關注學生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形成與發展。除了單元、期末的測評用“等級加評語”的方式外,更應該在課堂上、作業中,用口頭表揚、寫在作業本上的短語、可收入“成長記錄袋”中有關獎勵等方式,對學生的數學學習進行適時評價,發揮評價的激勵作用和改進功能。

教師在日常教學行為中,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學生的閃光點,進行“激勵式評價”,例如:“你的想法很獨特!”“你們用自己的智慧解決了問題!”這樣能在學生內心深處形成一股強大的心理推動力,在潛意識里產生向表揚目標努力的追求。任何一個學生在發展過程中總存在著個性差異,教師要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做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對學習有困驗、學習缺乏主動性的學生來說,教師更應該做好“期待式評價”。如:學生遇到困難,回答不出問題時,教師可以說:“你肯定能行,再動動腦子,好好想一想!”在教師真誠的期待中,學生能產生積極向上的情感體驗,在不斷的嘗試中獲得成功。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與情感,采用“接納式評價”,以防止學生形成自卑、自負或自欺等錯誤的自我觀念,學生的情感表現往往不同,教師應接納學生的個性表現,改變以往非對即錯的程式化評價,體現評價的可接受性,以促使學生自我反思,取人之長,補已之短。教師對學生信任、親切的情感流露,不僅能縮短師生雙方在心理上的距離,使學生得到自我肯定和心理滿足,而且會激起他們對教師的信任和愛戴。采用某些動作(如鼓掌、點頭、拍拍肩膀、豎起大母指等)或表情(微笑、凝視、皺眉、沉默等)等進行“親近式評價”,保護學生的自尊心,讓學生得到積極的心理暗示,獲取激勵的信息。

對學生進行評價時還可用一些學生喜愛的卡通標志或圖案,如:用“丹頂鶴”代表見解獨特,用“小猴”代表獨立思考,用“蜜峰”代表仔細認真,用“大雁”代表團結合作,用“啄木鳥”代表質疑問難,用“白鴿”代表作業整潔,這樣更富有童趣的評價方式,能激發學生主動、積極地參與學習活動。

3.靜態評價與動態評價互補。

發展性學習評價要關注學生的發展進程,重視學生個體過去與現在的比較,著重于學生綜合素質的增值,而不是簡單地分等排序,使學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進步。如果對學生的數學學習只進行單純的靜態評價,學習基礎好的學生總是排在前面,而基礎差的學生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可能排在后面。這樣,前者容易產生自滿情緒,不思進取,而后者也容易喪失信心,自暴自棄。為避免出現這種現象,可進行動態評價,以促使不同層次的學生得到各自最大的發展。如有的學校的測試卷按難易程度分為A、B卷(或A、B選題),學生可以依據自己的情況自主選擇。選擇B卷(或B題)的也能得到五星,獲得成功愉悅,樹立起學習信心。選擇A卷(或A題)的能感受到數學的挑戰性,激發他們向更高的目標邁進。如果學生自己對某次測驗答卷覺得不滿意,可鼓勵學生提出申請,允許他們進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測驗,直到達標或獲得滿意的成績為止。這種“推遲評判”淡化了評價的甄別功能,突出反映了學生的縱向發展。特別對于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而言,能讓他們看到自己的進步,從而產生學習動力。

三、追求評價主體的多元性,促進學生和諧發展。

發展性學習評價應由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協同作用來完成。應形成學生自評、同伴互評、家長參評、教師綜合評定的民主的、開放的、網狀結構的評價體系。

新課程要求“以人為本”,學習過程就要體現“自主學習、合作探究”的主旋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同樣是評價學習活動的主體。對于學習過程中的一些情感體驗,如是否喜歡數學,對學習數學是否有信心,學生的感受是最直接、最真實的。讓學生反思學習過程,有利于增強學習信心,提高學習能力。如:有位教師在教學了“拼組圖形”之后,對學生進行操作測試,組織了學生自評。

學生自評:姓名___

測試方法

自評

1.用七巧板(或其它學具)拼出喜歡的圖形。2.介紹自己的作品。3.回答同學的提問。

合作學習是學生數學學習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小組合作中,學生所表現出來的各種素質,他是否積極參加小組活動,是否有自己的觀點和想法,小組內的伙伴們相互最了解,因此,同伴互評也是很有必要的。這樣能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合作意識和協作能力。同時,學生能看到別人的長處,認識自己的不足,樹立起學習的榜樣,也學習了客觀公正地評價別人。如:有位老師在教學“統計”之后,組織了小組內同伴互評。

小組互評:姓名

評價內容

評定等級

真棒

不錯

加油

獨立探究問題的能力。

小組合作學習的表現。

發言的積極性和條理性。

由于家長與孩子之間的特殊關系,家長的評價對孩子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可以利用評價手冊、家校聯系卡、課外作業、實踐活動,經常對學生進行評價,以發揮家長在學生成長中的作用。

教師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指導者和參與者,是評價學習活動的主要成員。教師應協調好學生、同伴、家長之間的關系,做好綜合評價工作,以發揮多主體評價的“合力”作用。如:有位老師在期中時組織了對學生個體的綜合評價。

數學學習活動情況評價表(選擇后打√)姓名

評價標準

自評

互評

師評

爸爸媽媽對我說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喜歡上數學課,積極參加數學活動。

在小組活動中積極主動,能聽取他人的意見。

總是很認真的完成作業。

具有學好數學的自信心,能克服學習中的困難。

有獨立思考的習慣,敢于大膽發表自己的見解。

在評價學生的同時,還可組織學生評價教師的教學。教師要創設輕松、民主的課堂氛圍,讓每個學生都有安全感,敢于對教師進行評價。可以就“老師,我喜歡……”、“老師,我不喜歡……”、“老師,我想說……”等話題,讓學生大膽地對教師提出要求,作出評價。這樣不但有利于教師改進教學,而且能提高學生的民主意識,促進師生關系的和諧發展。

評價主體多元化的形成,從不同角度為學生提供了有關自己學習的發展狀況的信息,有助于學生更全面地認識自我。學生的每一點進步,教師的每一次鼓勵,家長的每一份關愛,都會對學生的成長產生積極的作用。

發展性學習評價改革是課程改革的一個難點,還存在著評價的科學性與可行性,評價的激勵性與客觀性等方面的矛盾。如何發揮評價的檢查了解、反饋調整、展示激勵、反思總結、紀錄成長等功能,怎樣找到簡單可行又有較好促進作用的發展性評價方法,有待于我們在鮮活的教學實踐中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我們相信,評價之花將在教改園地里更加徇麗多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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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企平.對小學數學教學評價的思考.小學教學參考.2004/4

[3]王芳芳.孫東方.數學學科評價改革初探.試教通訊.2003/19—20

第6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二、稅制要素籌劃法。該方法就是利用稅制要素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找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內容。任何稅種都明確規定了征稅對象。進行稅務籌劃要利用這些規定作反向思維,找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內容,然后利用這些規定開展籌劃工作。如某企業有一項專利技術要轉讓,有兩家公司想購買這項專利技術,兩家都出價1000萬元,一家是外國公司,購買后在外國使用,另一家為境內公司,購買后在境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是指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根據這條規定推論如果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境內使用,就不屬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因此若該企業將該項專利技術轉讓給外國公司,由此該企業可免交50(10005%)萬元的營業稅。

(二)找出有利于延遲納稅的稅法規定,并依此簽訂對外銷售合同。稅制設計過程中,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就會有很大差別。納稅人可以利用這些具體規定,簽訂對自己有利的銷售合同,延遲納稅義務。如某企業簽訂了一份1000萬元的銷售合同,如是直接收款合同,當對方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下必定會遲延付款,但企業仍須根據合同規定確認收入計算繳納稅金,這就會給企業造成納稅壓力。如果企業根據購貨企業的財務狀況簽訂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確認收入,分期計算繳納稅金,就可以達到遲延納稅、緩解企業納稅壓力的目的。

三、分拆與合并技術。分拆與合并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乃至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或將兩個乃至更多的納稅人的所得、財產合并,為少數納稅人所有,從而最大化節稅的技術。

(一)利用分拆技術的籌劃。企業所得稅一般都是累進稅率,計稅基礎越大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如將所得額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可以減少計稅基礎,降低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款。我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3%,但國家為了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在企業所得稅上又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包括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納稅人可以根據效益原則,選擇是否將企業分割為兩個或多個納稅主體,從而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某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應繳所得稅為39600元。此時,如將企業分拆為兩個企業,分立出來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400元;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4300元,兩個企業共計納稅29700元。分拆后與分拆前相比企業共節約所得稅9900元。轉

(二)采用企業合并技術的籌劃。當一個企業盈利另一個企業虧損時,盈利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而虧損企業的虧損卻遲遲得不到彌補,這對企業構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可以利用合并技術進行籌劃,來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甲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乙企業累計虧損91萬元,甲乙企業合并前分別繳納所得稅33萬元和0萬元。我國稅法規定盈利企業兼并虧損企業,可以用虧損企業的累計虧損額抵減盈利企業的利潤。現甲企業兼并乙企業,甲乙企業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稅所得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納稅305700元。可見,選擇適當的企業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的稅負,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利潤,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四、組織形式籌劃法。在有些情況下,對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無法進行籌劃,而必須通過另行設立企業才能夠實現,這種方法就叫組織形式籌劃法。因此,組織形式籌劃法也叫業務拆分籌劃法。組織形式籌劃法經常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第7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關鍵詞: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流程

管理原則和管理流程的創新能夠創造持久的優勢,使競爭地位發生巨大轉變在過去的100年中,像品牌管理事業部制這樣的管理創新,要比技術和產品創新更能創造持久的競爭優勢事實證明,管理創新比其他任何類型的創新都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使企業績效邁上了一個又一個新臺階但奇怪的是,很少有企業會為持續的管理創新而精心打造出一個專門的流程①大多數企業都有一套關于產品創新的正規方法,許多企業還有探索前沿科技的研發團隊近年來,為了提高速度和效率,幾乎地球上所有的組織都系統地重新設計了自己的業務流程可令人不解的是,卻鮮有企業或組織付出同樣多的努力去進行最重要的那種創新:管理創新

人們可能會認為是卓越的產品杰出的員工和優秀的領導者這樣一些因素使得通用電氣(GeneralElectric)杜邦(Dupont)寶潔(Procter&Gamble)Visa國際以及Linux等組織出類拔萃但如果經過認真探究,就會發現這些公司的成功背后還有另一個更為根本的原因:管理創新在20世紀早期,通用電氣完善了托馬斯愛迪生(ThomasEdison)最著名的發明——工業研究實驗室(Industrialresearchlaboratory)通用電氣將有序的管理原則引入了科學發現的無序流程,在接下來的50年里,它獲得的專利比美國其他任何一家公司都要多通用電氣現在的競爭優勢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追溯到那時的非凡成就杜邦公司于1903年率先開始進行投資回報率計算,從而在資本預算方法的發展中扮演了先鋒角色幾年之后,公司還開發出一種對公司眾多產品部門的績效進行比較的標準化方法諸如此類的創新使杜邦成為美國的工業巨頭之一寶潔公司在包裝商品行業的卓越表現源于20世紀30年代早期,當時公司開始將品牌管理的方法正規化此后數十年,寶潔公司一直憑借早期在無形資產創造價值方面取得的成功穩步發展現在,寶潔公司的產品組合包括16個品牌,年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Visa國際組織是世界上第一家“近似虛擬”(Near—virtual)的公司,其成功要歸因于組織創新20世紀70年代,Visa的各個發起銀行在美國建立了一個聯合機構,從而為世界上最家喻戶曉的品牌奠定了基礎今天,Visa成為全球性金融網絡,連接著21000家金融機構和超過13億的持卡人計算機操作系統Linux實施的“開源式開發”(Opensourcedevelopment)是近年來管理創新領域最廣為人知的例子在諸如公共許可證和在線協作工具等其他創新的基礎上,“開源式開發”已被證明是一種非常高效的機制,可以吸引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個人加入開發行列,并對他們的工作加以協調這些案例表明,一項管理突破能給進行創新的公司帶來強大的優勢,并使行業的領導格局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相比之下,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帶來的優勢則往往較小

然而,并非每一項管理創新都會帶來競爭優勢任何形式的創新都遵循著一條“冪次法則”(Powerlaw):有一個能夠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真正激進的想法,就意味著有幾十個意義不大的其他想法但這絕不是不去創新的借口創新始終是一個數字游戲,你做得越多,收獲豐碩成果的可能性就越大管理創新可以定義為對傳統管理原則流程和實踐的明顯背離,或者對傳統的組織形式的背離,這種背離極大地改變了管理工作的方法簡單地說,管理創新會改變管理者的做事方式在一家大型組織中,改變管理者工作方式的唯一途徑就是重新設計控制其工作的各項流程諸如戰略規劃資本預算項目管理雇傭和晉升員工評估高管培訓內部溝通以及知識管理等管理流程,就是將管理原則轉化成日常管理實踐的工具這些流程會確立對管理者的工作加以控制的方式和方法公司運營層面上的創新關注的是公司的業務流程,如采購物流客戶支持等等,而管理創新則關注的是公司的管理流程

與其他類型的創新一樣,管理創新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也是如何才能產生真正新穎的創意盡管創新沒有什么簡單而標準的辦法,但是如果掌握了一定的成功要訣,你就可能會有更多的發現全新的原則非正統的思維非主流的智慧,這些能夠提升人類創造力的“放大器”,無論對于管理創新還是其他類型的創新都是至關重要的在大多數公司中,管理創新都是即興而為,并且具有漸進性要想實現持續而大膽的管理突破,就必須有一個系統化的流程,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

一擺脫傳統理念的束縛

一般來說,人們對公司戰略變革抱有這樣一種信念,即認為變革必須從公司最高管理層開始,并且需要一位強有力的領導者在公司中實現變革從經驗上說,這樣的信念似乎非常正確,但作為一名管理創新者,必須能夠將貌似正確的東西和絕對正確的東西區別開來誠然,幾乎所有關于企業復興的故事,講述的都是新任首席執行管扮演了公司的救世主,扭轉了公司乾坤的英雄壯舉但是,這是世界上唯一可行的做法嗎?為什么需要一次危機來激發深刻的變革呢?原因很簡單,在大多數公司中,少數高層管理人員對公司戰略方向的轉變自始至終掌握著發言權所以,一個被傳統束縛的管理團隊,由于不愿意放棄昨天確定無疑的東西,可能會把整個組織適應未來發展的能力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所以,一般來說,公司是需要通過一場危機來激發深度改革的,但這種現象并非某種自然定律,而不過是政治權力分配“頭重腳輕”的典型產物罷了

“首席執行官負責制定戰略”的觀點看起來合情合理,卻可能促使公司員工相信他們無法影響到公司的戰略方向或者改造公司的商業模式,因為他們只是戰略的執行者,而非創造者然而,如果企業的目標是加快戰略革新的步伐,或者是充分調動每位員工的想象力和激情,需要系統地廣泛分擔戰略創新的責任,那么這種以首席執行官為中心制定戰略的觀點就應當受到挑戰目前,公司的戰略規劃流程充滿著精英主義色彩,賦予了高級管理人員過多的發言權,而犧牲了一線員工的新創意,這極大地限制了公司可供考慮的戰略選擇的數量解決有爭議問題的最佳方法,不是強制推行對其他所有人都不利的某個觀點,而是努力尋求一種能把各個相關方面的多種不同觀點整合在一起的更高層次的解決方案作為一名管理創新者,必須有能力挑戰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必須對每一個管理信條提出兩個問題首先,這一信條是否對實現的終極目標有妨礙?其次,是否能夠想象出與這一信條所反映的現實不符的其他情形嗎?那種認為首席執行官是戰略總設計師的傳統觀點,只不過是一個傳統而已這個觀點并非完全錯誤,但也非完全正確當人們以批判性的眼光來檢驗其他格言時,很可能會發現許多格言也是同樣不可信的隨著舊事物不再確信無疑,進行管理創新的空間就增大了

各種傳統的管理思想往往在公司管理者的思維中根深蒂固,很難被人察覺,而且人們對這些思想奉若神明,不敢質疑然而,要充分了解新管理原則的威力,就必須擺脫過去的慣例對想象力的束縛雖然一些被人們堅信的某些東西可能在科學上已有定論,但大多數東西并非如此盡管承認這一點可能會讓人感到很痛苦,但許多被視為管理智慧的東西只不過是偽裝成不容爭辯的真理而未遭到質疑的教條而已

二培育應對變革的能力

企業應對變革的能力是實現企業管理創新的保障克萊頓克里斯滕森(ClaytonM.Christensen)的研究顯示,影響商業組織變革能力的因素有三個:資源流程和價值觀②盡管變革管理和流程再造理論認為,流程是可以改造的,但事實上,流程遠不如資源那樣靈活,適應性也要更差一些,而價值觀就更是如此了所以,為了應對變革與創新,如果一個商業組織需要建立新的流程和價值觀,管理者就必須開創一個新的組織空間,用來培育應對變革的能力做這件事的方式不外乎三種:第一,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個新機構,建立新流程;第二,從現有組織中分拆出一個獨立的組織,建立解決新問題所需的新流程和新價值觀;第三,收購一個外部組織,其流程和價值觀必須與新任務的要求高度匹配簡言之,需要建設一個既獨立又有根基的新增長平臺部門,新增長平臺部門既獨立于又極大地依賴于企業的現有業務組織結構工作方式和相應的規章制度它必須有其獨立性,因為新增長平臺需要比普通業務部門更長的時間才能看到開發的成效,同時它還在培育能夠使企業具備一種走出現有經營模式與組織文化的能力

建立新增長平臺的機會存在于公司的實際或潛在能力組合未滿足的客戶需求和大環境的變化這三者的相交之處當企業發現一個新產品機會時,應該通過新平臺的角度來審視它我們可能看到的是這個創新還會帶來一些我們不曾想到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業務這個創新使得進入新市場的速度加快,也使得企業獲得了新的能力在變化日趨加快的世界中,持續不斷地進行戰略更新是保證你不失去競爭力的唯一途徑,而在企業組織中無處不在揮之不去或前所未有的任何問題,都不大可能用從別人那里拿來的舊的管理原則來解決管理創新就意味著全新的問題就要求用全新的原則,要求采用能夠揭示新方法的新的管理原則

三致力于解決重大的管理問題

問題越是重大,創新的機會就越大雖然重大的問題并不總是帶來重大的突破,但細小的問題從來不會帶來重大突破大約80年前,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motors)創造了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以便應對一個看上去非常棘手的問題:怎樣理順通用汽車下屬子公司間龐雜的關系,這些子公司是公司總裁威廉杜蘭德(WilliamC.Durant)通過收購而組織到一起來的杜蘭德的繼任者皮埃爾杜邦(PierreDuPont)于1920年接手通用汽車后,要求他的一位高級副手小艾爾佛雷德斯隆(AlfredP.Sloan,Jr.)協助他對通用汽車這個機能失調的帝國進行精兵簡政斯隆的解決辦法是:設立一個負責制定政策和實施財務控制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并按產品和品牌設立事業部,負責日常運營正是憑借這一管理創新,通用汽車才能充分利用它的規模效應和范圍效應1931年,在斯隆的領導下,通用汽車最終取代了福特汽車公司(Ford),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制造商

事業部制的實質是根據企業從事的行業,按產品地區客戶來劃分部門事業部在企業宏觀(下轉第83頁)領導下擁有完全的經營自,實行獨立核算,使大企業在內部獲得小企業的活力我國的通信制造商中興通訊就借鑒了事業部制的經驗,實行的是“準事業部制”的組織管理制度與事業部制體制不同的是,中興通訊的準事業部制不擁有完整的自主經營權,雖然產品事業部和營銷事業部都有經營指標,但產品事業部不直接做銷售,必須由營銷事業部負責銷售,而營銷事業部只能銷售產品事業部的產品這實際上決定了事業部的獨立核算只能是“相對的”,各自獲得的利潤只能是“階段性的”準事業部制是從傳統的職能管理部門向事業部制過渡的中間性產物,由于向各事業部下放了決策權,使事業部的積極性和靈活性大為提高,使各事業部的經理層成為公司總體管理鏈條上的重要一環

為了最大程度地增加管理突破的可能性,需要從一個既有重要意義又使人振奮的問題入手要想解決重大管理問題,還必須具備不屈不撓和堅定不移的精神,以及豐富的想象力一些引導性的問題可以激發你的想象力,例如,人們可以通過關注那些讓公司一直左右為難的取舍問題來激發想象力人們總是有一種想超越這種似乎無法調和的取舍的欲望,而推動管理創新的往往就是這種強烈的欲望再如,你可以試著想一想你的公司在未來即將面臨哪些新的挑戰?這些挑戰帶來的突變將會要求企業進行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這樣,你就可以發現一些你的公司應當在今天就開始應對的明天的問題,并去考慮一些目前公司力所不及,但經過你和管理團隊的共同努力可以變為力所能及的事情

對于身處信息紛繁復雜的發達地區的人們而言,正確判斷哪些信息應該予以關注或忽略,以及如何對自認為重要的信息進行組織與傳播,已逐漸成為一種核心能力這種信息綜合能力對于領導者尤為重要,因為他們在決策中往往需要從整體上考慮各種復雜的因素,而且決策結果事關重大隨著人們對信息綜合的理解不斷加深,將會有更多的領導者能夠像達爾文那樣,撥開擋住自己視線的層層灌木,看到一整片茂密的森林

注釋:

①這里所指的流程是指組織成員互動協作溝通和決策的模式,組織成員通過這些模式將資源轉化為價值更高的產品和服務

②按照克萊頓克里斯滕森的解釋,價值觀是指商業組織用于確定優先事項的標準,它通常關注兩類價值觀:第一種價值觀與毛利率有關,也就是公司最低可以接受多高的利潤率;第二種價值觀涉及商業機會,也就是管理者認為一個商機必須達到多大規模才值得關注

參考文獻:

第8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一、引言

南京大學課題組(2001)調查結果顯示,51.4%的企業采用了目標成本法,38.9%的企業采用了計劃成本法,18.1%的企業采用了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法在中國已有個別企業開始采用。據Bain咨詢公司(2004)的調查,在美國實行過作業成本法(ABC)的公司曾多達60%,但堅持下來的只有20%。ABC的基本目的是解決產品成本受扭曲的問題。如果扭曲不存在或不嚴重,實務工作者就不會認為有實施的必要。正如J.M.Clark(1923)指出的,不同的成本服務于不同的目的。成本導向管理會計由于僅僅關注于增值,缺乏對包含在企業與供應商和顧客的聯系當中潛存的利益的探求,在上世紀90年代后期,價值鏈管理開始在國內企業界推廣。2000年,聯想網絡是中國眾多應用價值鏈管理成功企業的一個代表,華為、實達網絡、海信、用友等大多在成立之初就認清了企業自身價值鏈中的優勢和劣勢。Bain&Company(1999)的經理人管理實踐調查表明:參加調查的公司中,有55%的美國公司和45%的歐洲公司使用平衡計分卡(BSC)。根據GartnerGroup的調查表明,到2000年為止,在《財富》雜志公布的世界前1000位公司中有40%的公司采用了平衡計分卡系統。Intelligence(2001)進行的調查顯示,全球有57%的受訪企業已經完成平衡計分卡的構建。但全球平衡計分卡協會2003年的調查顯示:50%的組織宣稱自己實施的平衡計分卡是錯誤的。據調查:大多數中國企業實施平衡計分卡的效果并不理想;平衡計分卡與組織的愿景、戰略脫節;平衡計分卡與管理流程脫節;沒有必要的戰略管理制度與組織結構作保障。(馬介強JackMa,2006)雖然《平衡計分卡》是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標志,但是它需要與特定的經濟環境相適應。Cohen和Paquette(1991),IMA和Ernst&Young(2003)等所做的種種調查表明,創新管理會計方法并沒有得到普遍應用。1995年,暨南大學管理會計課題組就我國管理會計應用情況作了問卷調查,其結論是:管理會計推廣應用成效不大。他們在1997年《會計研究》雜志先后發表了18篇論文,較為全面地介紹、分析了我國管理會計的現狀及問題,其結論是:我國的管理會計應用狀況和之前比較有所進步,但是應用現狀與實際需要很不適應;管理會計的應用狀況與企業規模、經營狀況有一定的相關性。我國學者如林文雄、吳安妮(1998)、石勝永(2003)等的調查則表明,即便是傳統管理會計的技術和方法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也并不普遍,更不用說創新技術和方法的應用了。

綜上所述,這些調查各有重點,但是共同的一點是基本上停留在對零碎的管理會計方法應用的調查上。為此,筆者本次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為建立以戰略導向為基礎的管理和方法體系提供現實基礎,證明形成我國管理會計理論架構和慣例方法體系的緊迫性,進一步說明引導企業在模仿的基礎上形成應用氛圍是推廣管理會計的根本所在,用事實說明制訂管理會計指南的緊迫性。

二、研究背景

(一)管理會計的本質

環境的改變和人的活動或自我改變的一致,只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為革命的實踐(KarlHeinrichMarx,1845)。歷史是客觀對象的發展過程以及人們認識客觀對象的思想發展過程,管理會計演化無疑是一個歷史進程。綜觀管理會計發展史可以看出,經濟環境的變遷能動地改變了人們的管理會計實踐;管理會計沿革是一部戰略量化史。

管理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20世紀初,企業的生產規模還不大,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比較簡單,企業之間的競爭也不激烈,總體上以賣方市場居主導地位。此時誕生的古典管理理論重點是研究生產中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潤——戰略導向。1911年,泰羅(F.W.Taylor)的《科學管理的原則和方法》問世,為標準成本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思想及理論基礎。隨后,開始建立標準成本會計,實行事前計算與事后分析相結合,促進企業進行科學的戰略管理。標準成本會計大大超越了傳統財務會計的基本框架,為會計直接服務于企業戰略管理開創了一條新路。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開始萌芽;J.M.Clark在《StudiesintheEconomicsofOverheadCosts》(1923)中提出了“不同的成本服務于不同的目的”(DifferentCostsforDifferentPurposes)的光輝論斷,揭示并豐富了成本用于戰略量化和實現過程的工具變量的本質屬性,從而使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產生了強大的生命力——正式誕生。從此,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沿著如下的路徑不斷發展至今:企業管理深入到作業水平,形成作業成本計算與作業管理;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形成目標成本計算和與之相聯系的KAIZEN成本計算;以成本的“社會觀”為指導形成產品生命期成本計算;創建著眼于企業與金融市場共生互動的資本成本會計。

二戰之后,由于企業競相采用新技術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生產成本,整個市場出現供過于求的局面——總體上處于買方市場。此時,管理界誕生的行為科學、管理理論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由于市場競爭環境壓力所導致的管理主題從生產到市場的轉變。(陳榮平,2005)人們開始側重研究怎樣把環境因素(市場)的變化融合到企業戰略中去。1960年,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提出經典4Ps營銷理論(到1990年,發展出羅伯特•勞特朋(RobertLauteerborn)以顧客為中心的4Cs營銷理論;近年來,美國DonE.Schultz提出了競爭導向的4Rs營銷新理論)。此時人們開始以市場為導向來評估企業管理績效,全面質量管理(TQC)“始于顧客,終于顧客”的思想被提出。(A.V.Feigenbaum,1961)邁克爾•波特(M.E.Porter)把競爭戰略推向高峰,提出戰略管理的“競爭五力”模型(1980,CompetitiveStrategy)、價值鏈(ValueChain)理論框架(1985,CompetitiveAdvantage),這些理論豐富了顧客變量的本質屬性。與此相適應,管理會計創建了價值鏈優化為主題的管理會計,標志著競爭戰略(市場)導向管理會計的形成。“管理會計在20世紀80年代取得許多引人注目的新發展都是圍繞著如何為企業‘價值鏈’優化和價值增值提供相關信息而展開。(胡玉明,2004)”環境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因此產生了外部不經濟,市場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環境主題管理會計應運而生。20世紀80年代以前,戰略決策奉行最優化準則;人們強調管理中數學方法的應用,例如RobertS.Kaplan的著作《AdvancedManagementAccounting》(1982)就廣泛地應用了許多數學方法。決策支持系統中的參謀人員——管理會計師,自然要把工作重點放在把數學模型和最優化方法(技術)結合起來,確定有關變量在一定條件下的最優數量關系,為決策者最終得到決策目標的“最優解”提供信息支持。(余緒纓,2003)

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隨著美國石油危機、日本及歐洲的崛起,科技競爭愈演愈烈。“3C”(Customer,Competition,Change)力量對企業的影響日益增大。人們開始重點研究戰略如何適應動蕩的環境。多變量刻畫是人們解決戰略問題的必然選擇。企業唯一持久的競爭優勢源于比競爭對手學得更快的能力(P.M.Senge,1990)。企業再造的核心是業務流程重組(BPR)。(M.Hammer&JA.Champy,1993)后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增長的動力,不是來自傳統的資本家投資,而是知識的創新、運用。(PeterDrucker,1993)與此相適應,RobertS.Kaplan著《AdvancedManagementAccounting》(1989)研究重點是管理的體制、組織和動態戰略決策等方面。RobertS.Kaplan&DavidP.Norton合著的《TheBalancedScorecard(平衡計分卡)》(1996)被《哈佛商業評論》譽為“75年來最具影響力的戰略管理工具”。《平衡計分卡》從(FinancialPerspective,CustomerPerspective,InternalBusinessPerspective,Learning&GrowthPerspective)四個維度的平衡對具有戰略重要性的領域做了全方位的刻畫。《平衡計分卡》的誕生是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形成的標志。20世紀90年代以后,彼得•德魯克(PeterF.Drucker)帶頭強調管理的藝術性,強調“衡量”(Measuring)重于“計算”(Counting)、“認知性”(Cognition)重于“精確性”(Precision)。(余緒纓,2003)人們的戰略決策目標開始采用“滿意性準則”,決策支持系統中的管理會計師——新型管理專家幫助或參與決策系統實現決策目標的滿意化,整個決策程序已推進到人文階段。

戰略思想很少自發地產生,(M.E.Porter,1980)上述管理會計簡史表明,不同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戰略導向(重點)不同,人們必然產生不同的戰略思想。換句話說,戰略思想根源于不同的經濟環境背景。企業管理實踐要求人們必須量化戰略思想,從而形成戰略——戰略是制定決策的規則(ruleofmakingdecisions)(Ansolf,1965),戰略是企業生存的本質。(吳正杰,2004)要量化和實現戰略就必須依靠不同戰略導向的管理會計。歷史告訴我們:管理會計經歷了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競爭戰略(市場)導向管理會計、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等三個交叉錯落的階段。這里必須指出:1.嚴格意義上講,這三種形態管理會計是先后產生的;2.目前它們又是并行的,因為經濟發展是不平衡的。透視歷史:管理會計的本質是戰略量化的過程和實現描述工具。(吳正杰,2004)

管理會計的本質是構建管理會計概念體系的基礎。管理會計概念框架是方法整合的流程思路(關系);管理會計方法體系本質上是概念框架的具體表現形式。管理會計的本質是在它被不斷應用時表現出來的,筆者透過管理會計應用的現狀,分析如何更加科學地利用它、發展它。

(二)調查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當人類步入21世紀時,經濟管理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風險水平在不斷上升,這就要求管理會計提供的信息更加適合戰略的制定和調整。時代賦予管理會計參與戰略管理的使命,而目前管理會計的根本缺點是龐雜的方法缺乏明確的中心和清晰的主線。從應用的內容上來看,慣例與方法處于零星分散狀態,彼此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尚未形成一整套真正意義上的管理會計應用體系;從應用效果來看,管理會計在企業的實際應用水平很低,缺乏主動地、系統地應用管理會計的氛圍,因此作用很不明顯,也沒有真正解決企業戰略管理問題。本次調查從管理會計本質出發,將戰略的量化和實現過程作為方法的中心和主線來進行,將為建立以戰略導向為基礎的管理和方法體系提供現實基礎。

21世紀以來,我國管理會計應用發展迅速,但是多數企業在如何系統運用管理會計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困惑,這與目前實務界還缺乏權威性的科學指導不無關系。管理會計在我國企業管理中的應用正處在一個關鍵的轉折點上。業界急需將企業中應用的經驗加以總結和提高,形成我國的管理會計慣例、方法體系,并借以促進企業自身適應能力的提高。管理會計方法應用情況的調查是從其歷史發展的軌跡中找靈感,從紛繁的管理會計實踐中找理論根據,體現了源于歷史、回歸歷史的研究思想。

三、研究方案

(一)樣本設計

1.樣本設計按照科學、效率、便利的原則。首先,要求樣本有代表性。根據上述諸多調查的結論,我們初步知道我國管理會計在企業的應用并不普遍,找到系統使用管理會計的公司不容易。本次調查首先選擇在可供調查的公司工作過的人,所以樣本的代表性是近似的。其次,抽樣方案必須保證有較高的效率,即在相同樣本量的條件下,方案設計應使調查精度盡可能地高。為此,必須從經濟發達地區入手,盡量找到在管理規范的企業工作較長時間的從事管理類的人員。最后,方案必須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筆者的調查是在民間進行的,缺乏政府的支持,也幾乎沒有資金的支持。因此,只在有熟人(同學和學生)的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開展抽樣調查。

2.樣本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具體問題及相應的處理方法如下:(1)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應用是管理會計應用的基礎,也是推廣管理會計的起點和重點。關于成本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調查。筆者重點關注管理會計方法使用者的群體下界,即使用成本方法的意識和具體如何采用;重點關注中小企業的管理行為。(2)競爭(市場)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應用是管理會計應用的關鍵,也是推廣管理會計的切入點。關于競爭(市場)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調查,筆者重點關注企業對市場反應的靈敏度。分析內部價值鏈的目的是調查企業是否面向市場需求,以顧客定單為起點?分析行業價值鏈,主要看企業是否協調、優化與上游供應商的聯系?企業是否分析供應商與本企業價值鏈的關系?企業是否積極參與下游客戶價值鏈過程中(最通常的方式就是為客戶提供售后服務)?(3)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應用是管理會計應用的高級階段,也是推廣管理會計的方向。關于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調查,重點關注企業戰略調整的頻度和方法技巧。(4)要推廣管理會計就必須了解企業的應用需求和困難,企業的期望是管理會計方法開發和應用的目標。調查主要關注企業對使用管理會計慣例、方法最大的困難及企業的期望是什么?

(二)樣本調查

筆者采用了區域抽樣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抽取在應用過管理會計方法的公司工作過的人為樣本,調研經營管理中對管理會計的應用情況。1.集中摸底調查為主,考慮到問卷調查的效度,本次采用問卷調查為主,和調查對象交談中進行摸底調查為輔。基本避免了政府主導型問卷調查時,秘書代勞填表的問題。2.本次調查共收到有效反饋問卷108份。

(三)調查結果分析

本文對調查結果采取分類分析法:即成本戰略導向、競爭(市場)戰略導向和動態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等三類,這種分類主要基于他們根源于不同的經濟環境背景。這里的分析是根據上述研究背景提供的思路進行的。從表1可以看出:被調查者絕大多數是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他們大多數有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因此,筆者認為他們對管理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是非常了解的。也就是說樣本是具有代表性的。同時,也看到我國企業設置專業管理會計部門的很少(10.2%),大多數企業把管理會計工作分配到有關職能部門去承擔。我國管理會計在企業運作的結果是實施了,但不成體系。只有少數企業對管理人員有管理會計職業道德要求(5.6%),大多數只是像對其他員工一樣泛泛的要求。

從表2可以看出:絕大多數企業有成本管理意愿(93%);企業能自覺應用成本導向管理會計方法的不到一半(48%);系統應用的就調查范圍來說很少(16%)。企業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參考、模仿的簡化模型(83%)。J.M.Clark(1923)提出的“不同的成本服務于不同的目的”(DifferentCostsforDifferentPurposes)的論斷揭示并豐富了成本變量的本質屬性,但是如何具體實施成本導向管理會計,尚且沒有一個模式。通過表2可以看出:多數企業在應用成本導向管理會計時仍然存在困惑,對到底如何實施它心中無數。

從表3可以看出:企業絕大多數具有市場意識(95%),但是能利用價值鏈分析方法的很少(33%),就調查范圍來說系統應用的更少(8%)。企業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參考模仿的簡化模型(89%)。“始于顧客,終于顧客”(A.V.Feigenbaum,1961)的思想目前已經深入人心。通過上述調查筆者認為:多數企業有應用競爭(市場)戰略導向管理會計的需求,只是面對如何使用管理會計方法時,不知所措。

從表4可以看出:企業愿意不斷隨環境變遷進行戰略調整的有(95%),戰略調整實踐證明比較成功的有(31%),戰略調整時系統采用管理會計慣例、方法技巧的有(6%)。企業最大的意愿是有可供參考模仿的簡化模型(91%)。企業唯一持久的競爭優勢源于比競爭對手學得更快的能力。(P.M.Senge,1990)績效考核制度能從根本上驅動動態戰略變革的方向。多數企業有調整戰略的準備,只是不能自覺地應用管理會計方法而已。

四、啟示

(一)企業應用管理會計的困惑很多

從上述調查結果不難發現:我國企業應用慣例、方法的水平比較低。中小企業還不能自覺應用成本導向管理會計方法(52%);系統應用的就調查范圍看還很少(16%)。企業能利用價值鏈方法的很少(33%);系統應用的企業就調查范圍看很少(8%)。企業進行戰略調整時系統采用管理會計慣例、方法技巧的只有6%。同時,企業普遍期望有可供參考、模仿的簡化模型。可見,企業在利用管理會計慣例、方法時有諸多困惑:1.用還是不用?管理實踐的精髓就是簡化,面對復雜的管理會計方法,企業望而生畏,不得不考慮使用的成本和效益問題。人們開發的管理會計方法越來越復雜,這和管理實踐的要求南轅北轍。2.即使用,又怎樣建立機構。工作的制度又如何安排?管理會計職位如何描述?3.企業對應用管理工具一般奉行“拿來主義”,有可以借鑒的工作模式和流程安排嗎?4.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職業行為的規則。康德(ImanuelKant)曾說過:無規則即是無理性。因此,調整管理會計職業關系和職業行為的職業道德尤其重要。但是我國管理人員應該遵循什么樣的職業道德呢?現在還無從談起。據此不難發現,具體制度的缺失導致了企業諸多困惑的產生。

(二)企業文化和結構是推廣管理會計的兩道坎

文化是人類在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與主觀世界的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念(viewofvalue)、道德準則(moralstandards)與行為取向(behavioralorientation)。按照施恩(EdgarSchein)在《組織文化和領導力》中的定義,企業文化就是企業中人在解決適應環境和內部團結問題時習得的、成體系的一系列基本預設。企業文化建設是管理會計應用的重要前提條件:1.戰略決策的科學化必須以民主化為基礎。只有民主決策,才能集思廣益,這是形成科學決策的基礎。2.戰略預算管理必須確立廣大員工的主體地位。全員參與是戰略預算的基本要求。3.企業文化建設不力將導致科學管理的理念、職業精神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是科學管理的理念和職業精神的靈魂。歸根到底,管理會計的功能(function)是行為功能(behavioralfunction)。從上述調查可見,只有極少數企業有管理會計職業道德的規定(5.6%)。那么管理會計人員的行為取向和道德準則是什么呢?這是管理會計職業界和理論界不能回避的問題。

管理會計應用狀況令人失望的原因除了“管理會計運用的動力機制(胡玉明,2004)”外,筆者根據調查認為,更直接的一點是依賴于付出巨大努力去探索運用管理會計的制度安排的具體形式。在我國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制度安排中,尚缺乏管理會計的職能部門和職務設計的具體形式(10.2%)。“所謂組織,并非起先就已造好的一臺精密且硬性的機器,而是人們通過不斷解決種種決策問題創出的軟性系統(softsystem)。(藤田恒夫,1992)”一般認為,哈林頓(H.JamesHarrington)的業務流程改進(BPI)和哈默(MichaelHammer)的業務流程再造(BPR)是最新式、最有效力和具有操作性的組織創新工具。一個企業處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其戰略目標是不同的,戰略影響組織結構(Chandler,1962),因而相應的組織形式也是不同的。英國著名會計學家霍普伍德(Hopwood,1983)精辟地指出,離開廣闊的組織背景,管理會計不可能被理解。“管理會計可以被看作是使各種各樣的組織結構內的溝通、激勵和業績評價最為便利的信息支持系統。(A.阿特金森,1995)”可見,企業管理會計機構內生于企業的組織結構,因此管理會計機構設置依賴于企業組織的設置。據調查,在我國已開展管理會計工作的企業,往往是將各項任務分解到有關職能部門去承擔,例如,把預測職能分配給統計部門,把計劃職能分配給業務部門,把預算職能分配給財務部門,把決策職能分配給決策當局,把控制職能分配給生產或施工部門。我國目前管理會計運用的特點:一是我國的上述做法只是分解管理會計的工作,沒有配備專業管理會計人員;二是這種分配管理會計工作之后,并沒有很好地將其工作結果系統匯總并加以科學地利用。總之,我國管理會計在企業運作的結果是實施基本上不成體系。

(三)制訂管理會計指南的緊迫性

第9篇:論文研究方法范文

《標準》中明確指出:“設計實驗與制定計劃”環節,要嘗試考慮影響問題的主要因素,有控制變量的意識。由此可見,在該環節中首先有必要滲透的就是控制變量法。物理學中對于多因素(多變量)的問題,常常采用控制因素(變量)的方法,把多因素的問題變成多個單因素的問題,而只改變其中的某一個因素,從而研究這個因素對事物的影響,分別加以研究,最后再綜合解決,這種方法叫控制變量法。

現實情境中的物理問題往往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如果能使用控制變量法簡化為研究對象與單一因素分別研究,就能簡化問題,降低難度。下面以“液體內部壓強與哪些因素有關”為例來談控制變量法在“設計實驗與制定計劃”環節中的具體應用。猜想1:液體內部的壓強,可能與液體的深度有關;猜想2:液體內部的壓強,可能與液體的密度有關;猜想3:液體內部的壓強,可能與方向有關.由于已經猜想液體內部壓強與三個因素有關,故而在實驗設計時就必須使用控制變量法。第一個階段由教師直接告知部分實驗設計方案,進行隱性教育:在研究與液體深度的關系時,應該保證液體密度、方向相同,比如都在水(同種液體)中且朝同一方向,并多次改變所處深度進行實驗,再觀察實驗現象。第二個階段由教師和同學共同探討、交流,進行顯性教育。得出在研究液體內部壓強與液體密度關系時,則應該使得每次所處深度及方向相同,并多次選擇密度不同的液體進行實驗,再觀察實驗現象。第三個階段:把研究液體內部的壓強與方向的關系完全交給學生,讓學生主動進入方法應用階段。第四個階段:研究方法的內化。引導學生總結出多因素的問題需要用到控制變量法,要研究的因素必須多次改變,暫時不研究的因素要保持不變,然后觀察研究對象。

控制變量的研究方法滲透進去了,但“液體內部壓強與哪些因素有關”的實驗設計并沒有完成。在研究與液體深度的關系時,可以直接觀察同種液體、同一方向的不同深度時,并不能直接觀察到壓強這個量,就更無法判斷壓強的大小是否有發生變化。所以,還需要重點滲透轉換法。轉換法主要是指在保證效果相同的前提下,將不可見、不易見的現象轉換成可見、易見的現象;將陌生、復雜的問題轉換成熟悉、簡單的問題;將難以測量或測準的物理量轉換為能夠測量或測準的物理量的方法。仍然以“液體內部壓強與哪些因素有關”為例來談轉換法如何在“設計實驗與制定計劃”環節中進行滲透。第一個階段可由教師直接告知“研究發聲體是否在振動”時的實驗設計方案,進行隱性教育:將紙屑置于鼓面,觀察紙屑是否發生跳動。第二個階段由教師和同學共同探討、交流,進行顯性教育。探究固體壓強的大小與什么因素有關,固體壓強大小是否可以直接觀測,不能直接觀測時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三個階段:把液體壓強大小如何觀測這個問題直接交給學生。讓學生自行得出液體壓強無法直接觀察,而液體壓強的作用效果卻是可以直接觀察的。引導學生得出液體壓強有使得物體發生形變的作用效果,進而引導學生選擇體積易于形變的物體放入液體中,如空心氣球。并進一步得出氣球浸沒后,若液體壓強變大,則氣球體積會變小,容器內的液面高度也會隨之降低。即液面降低則液體壓強增大,液面升高則液體壓強減小,液面不變則液體壓強不變。當實驗的設計完成后可以提供相應的器材讓學生自行完成實驗。也可以給出液體壓強計讓學生通過遷移的方法來說出液體壓強計的原理和使用方法,讓學生學會使用液體壓強計,并用該儀器設計一個較好的實驗方案。第四個階段:研究方法的內化。引導學生得出,在實驗中遇到不可見、不易見的物理現象時可以轉換成可見、易見的現象;遇到陌生、復雜的問題時可以轉換成熟悉、簡單的問題;遇到難以測量或測準的物理量時可以轉換成能夠測量或測準的物理量。控制變量法和轉換法在探究實驗的“設計實驗與制定計劃”要素中有很高的復現率,如果按所述四個階段反復應用、滲透會有利于形成穩定的心理特征,從而提高學生使用這兩種方法的能力。

2“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要素中有必要進行研究方法的滲透

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要素在整個科學探究中非常重要。設計的實驗與制定的計劃必須通過這一要素來實施。關于“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要素,標準中指出:“能通過觀察、實驗和公共信息資源收集證據”、“會閱讀簡單儀器的說明書,能按要求進行操作”。可見這個科學探究要素中能檢驗學生對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與運用,能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部分教師錯誤地認為該要素只需要按設計好的方案按部就班即可,不再需要研究方法的滲透。而筆者認為,該要素中不僅需要滲透相關研究方法,而且要求學生對研究方法的理解很深刻。下面筆者通過兩個實例來說明。

在“探究液體蒸發快慢與液體表面空氣流動速度”時,使得液體表面積、液體溫度及液體質量相同,并用電吹風對著左邊玻璃板吹風,然后記錄兩邊液體各自蒸發完的時間。可以發現在“設計實驗與制定計劃”要素中學生很好地應用了控制變量法和轉換法。但是在進行實驗時,學生對著左邊玻璃板吹風,就會出現如圖1所示的現象。在這個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左邊玻璃板上的水滴表面積明顯增大。

在“探究弦樂器的音調與松緊的關系”時,選用了三根長度、粗細相同的尼龍線,并使得尼龍線的松緊分別不同。在進行實驗時,學生一旦改變尼龍線的松緊,尼龍線的粗細就會隨之發生變化。于是該組實驗將有弦的粗細、弦的松緊兩個因素不同。所以該實驗有必要更換成不易被拉伸的鋼絲來完成實驗。該實驗同樣要求在進行實驗時學生要有控制變量的意識。由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知道,在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環節不僅僅是對知識與技能有要求,同時對研究方法也有高要求。這就說明在“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要素中有必要進行研究方法的滲透。

3“分析與論證”要素中如何進行研究方法的滲透

關于“分析與論證”要素,在《標準》中明確提出:“經歷從物理現象和實驗中歸納科學規律的過程”、“能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簡單歸類及比較”、“能進行簡單的因果推理”。可見在“分析與論證”要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會使用歸納推理這種研究方法。對初中生進行歸納推理能力的培養,還可以使得學生理解其他研究方法運用的一般規律。因此,歸納推理方法也可看作是許多研究方法的應用基礎。中學階段很多物理概念也是通過物理現象和實驗歸納推理得到的,所以說歸納推理能力運用不僅存在于科學探究過程中,它還貫穿于整個初中物理學習過程。

歸納推理(inductiveinference),從個別性或特殊性知識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識結論的推理。物理歸納推理:由個別性的物理判斷推斷出一般性的物理判斷。歸納推理又分為完全歸納推理和不完全歸納推理。完全歸納推理的特點是:在前提中考察了一類事物的全部對象,結論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知識范圍。因此,其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系是必然的,運用完全歸納推理獲得正確的結論,必須滿足兩條要求:(1)在前提中考察了一類事物的全部對象;(2)前提中對該類事物每一對象所作的斷定都是真的。例如:通過實驗得到固體中可以傳播聲音,液體中可以傳播聲音,氣體中可以傳播聲音,實驗結論:聲音可以在介質中傳播。在得完實驗結論后,應該引導讓學生體會完全歸納推理的邏輯形式:S1是PS2是P……Sn是PS1,S2,…,Sn是S類的全部對象所以,所有S都是P。

完全歸納推理通常適用于數量不多的事物,當所要考察的事物數量極多,甚至是無限的時候,完全歸納推理就不適用了,而需要運用另一種歸納推理形式,即不完全歸納推理。這里以“探究液體內部壓強與哪些因素有關”為例,就如何通過四個階段來滲透“不完全歸納”進行示例。在收集到相關數據后,就可以進入“分析與論證”要素。第一個階段由教師直接告知,進行隱性教育:選取①、②、③三組數據,可以看到液體種類和深度是保持不變的(運用了控制變量法),橡皮膜的方向有三種:朝上、朝下、某一個側面,但是研究對象液體壓強(表中觀察的是壓強計左右液面高度差,運用了轉換法)并沒有發生改變。得出實驗結論:液體內部壓強與方向無關。第二個階段由教師和學生共同探討、交流,進行顯性教育。選取⑤、⑥、⑦三組數據,可以看到深度保持不變,在密度最大的鹽水中液體壓強最大,在密度較小的水中液體壓強壓強較小,在密度最小的酒精中液體壓強最小。雖然只研究了三種液體,但是可以根據研究目的合理地擴大研究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推理出一般結論。即:在深度相同時,液體壓強隨液體密度的增大而增大。第三個階段:把“探究液體壓強與深度的關系”完全交給學生,讓學生主動的進入方法應用階段。第四個階段:方法的內化,讓學生一起體會不完全歸納推理的邏輯形式如下:S1是PS2是P……Sn是PS1,S2,…,Sn是S類的部分對象,并且其中沒有S不是P所以,所有S是(或不是)P。

在分析與論證要素中,要將歸納推理和其他研究方法結合在一起進行滲透,才能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如正確表述實驗結論一直是學生的弱項。先來看一個錯誤的實驗結論表述:深度越大,壓強計兩邊液面高度差就越大。該表述的第一個錯誤就是沒有控制變量。修改后的表述應該是:當液體密度相同時,深度越大壓強計兩邊液面高度差就越大。該表述的第二個錯誤就是沒有很好地理解轉換法且忘記了實驗目的,再次修改后的表述應該是:當液體密度相同時,深度越大液體壓強越大。

4“評估”要素中有必要進行研究方法的滲透

《標準》明確指出:“有評估探究過程和結果的意識”、“能關注探究活動中出現的新問題”、“有從評估中吸取經驗教訓的意識”、“嘗試改進探究方案”、“了解評估在科學探究中的意義。”由此可見,評估是對整個探究過程的科學性、合理性的反思,可以及時發現各探究環節存在的不足,進而改進探究方案。評估可以從很多角度出發,比如實驗的合理性、安全性、節能環保等等。多因素影響的實驗是否合理,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角度就是:是否準確地應用了控制變量法。由此可見,評估環節也需要研究方法的滲透。從控制變量的角度評估,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實驗器材的選擇是否合理。如“研究電阻大小與長度的關系”時,是否選擇了粗細、材料相同而長度不同的電阻絲。二是探究過程中,是否按要求控制了其它因素保持不變,并使得研究的因素發生改變。如:“探究物體的動能與質量的關系”時,是否在多次改變小車質量的同時,有做到將小車放在同一斜面、同一高度自由滑下。三是實驗結論的表述是否有注意到控制變量。如當壓力相同時,接觸面越粗糙物體所受滑動摩擦力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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