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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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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為確保采購安全,美國84%的學校餐飲服務由學區直接負責,僅有14%的學校以合同的形式交由私人或服務管理公司負責。日本于2003年6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并于同年7月在內閣府設置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安全實行一元化領導。為了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的管理,2008年,日本文部省將修訂的《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標準》下發給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新修訂的標準要求食品從業者向學校提供原材料衛生檢查結果,還要求食品生產者提供相關數據。這一制度的實施使進入學校的食品實現了“原材料—加工過程—成品”全程質量監控。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上,美日兩國都把學校食品安全作為社會公共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斷完善整體的食品安全制度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積極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通過細化要求、強化監測等手段推動和促進了食品安全工作。

二、國家和部分省市區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上的有益探索

從國內來看,國家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制度》、《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部分省市區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和努力,也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如廣西平南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后,多年未發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獲得了社會和群眾的一致好評。該縣的做法是,一是實施“陽光”準入制。即制定《校內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要求為校園提供食品的商家,必須經工商、質監、衛生三家機構驗收合格,方可向“縣食安委”申請加盟為校園食品供貨商。二是建立“雙檔案”。要求企業和學校分別建立供貨和收貨檔案,確保每份進入校園的食品有記載。三是完善監督機制。由“縣食安委”牽頭,每年對校園食品供貨企業進行不少于兩次的突擊檢查,教育行政部門把學校食品安全納入常規檢查項目。

又如,北京市于2011年開始推動食品安全示范校試點,在試點學校的食堂引入目前大酒店使用的“五常法”(即常組織、常整頓、常清潔、常規范、常自律),同時采用統一標識管理,包括統一消毒程序、統一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2012年起,北京市中小學校全面推廣校園食堂標準化建設。作為食品安全示范校的校園食堂須達到餐飲衛生監督量化A級管理標準,做到統一食堂衛生標識,統一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購采用臺賬式管理,設置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學校校長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等。此外,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全程參與示范校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研討和有關標準與制度的審核,制定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和“五常法”管理要點培訓,對示范校進行食堂食品安全現場評定、審查、驗收。

三、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現狀

2010年,湖南省教育廳下發了《湖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學校食堂應建立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負有管理責任,要定期檢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學校食堂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學校食堂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經驗,熟悉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科學配餐知識和經驗”,“學校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學校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購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購食品索證資料的登記工作。”意見從上述3個方面明確了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方向和內容,并明確了具體要求。隨后,長沙、株洲等市也先后出臺了《長沙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株洲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文件,使當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湖南省各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

如管理體制不順,相關職能部門往往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推向教育主管部門,而教育主管部門只能通過行政力量加強對學校內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對于學校周邊商販、食品生產及供貨商等環節缺乏有效的執法權力。又如,管理制度建設不均衡。就湖南省來看,以長株潭為代表的中心地區在制度建設上已經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湘西、湘南等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不完備,個別地區甚至還處于空白狀態。為此,制定適合全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統一標準,是從制度上理順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快推進各市州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工作均衡發展的重要基礎。

四、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基本原則及意義

筆者認為,要抓好制度建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制定合適的標準:一是管理制度的內容要全面到位。以學校食堂食品管理為例,食堂食品必須經過采購、加工、出售3個主要環節,即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必須包括這3個方面。二是管理體制下的職責要分明。學校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必須要本著“統一、高效、精簡”的模式,積極推進管理體制改革,理順各相關部門的職能,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要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例如,積極吸收發達國家、先進省市區的食品安全標準建設經驗,建立一整套針對學校食品的安全標準體系等。制定統一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意義:一是建立規范、統一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可以為各地區、各中小學校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上提出明確的要求和準繩。二是制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三是制定制度建設的標準。

五、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內容及應用

筆者認為,在制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時,應遵循以下幾項標準。一是要設立進入學校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供貨商的“準入標準”。上述供貨商必須要有縣級以上衛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共同審批的“校園供貨許可證”;我們還要對提供商品而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家實行“一票否決制”,并將其納入校園供貨“黑名單”。學校及當地農業、衛生等部門應為供貨商或當地農戶建立檔案,每次供貨都必須由學校進行質量檢測,如因原材料質量引起了食品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供貨商或農戶的法律責任。二是要設立食品加工特別是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加工食品的行為標準。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從著裝到工作行為必須要有嚴格的統一標準,避免因某一程序上的疏忽而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此外,對個別學校商店經營的油炸類、加熱類食品,也必須對其食物油、燃料等制定統一的安全標準。三是要設立學校食品銷售過程中的安全標準。對學校商店、食堂的食品保存、銷售等方面都要提出一定的標準,以防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四是要明確責任追究的范圍和標準。制定統一的責任追究標準,對于因管理不嚴、措施不力引發校園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明確責任追究的范圍、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的力度。

第2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工作實際,現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

1、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開展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工作。凡患有傷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愈前,保證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4、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5、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培訓臺賬。我單位按規定聘請經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從業資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執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擬定并實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探索和推行先進管理規范和手段。

2、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記錄。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嚴重者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3、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檢查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堅持一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上崗前必須先體檢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開展知識培訓和內部考核。

4、定期組織開展場所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組織檢查場所條件、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5、主動接受食藥監管部門的培訓考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狀況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建議單位領導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6、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自檢自查工作: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對員工健康管理、進貨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管理、加工操作規范、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各崗位重點環節食品安全檢查,每周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要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3、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4、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獎懲等規定處理。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建議本單位領導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5、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四、食品加工操作過程與控制制度

一、粗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粗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

3、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4、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

二、烹調加工風險控制要求

1、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

2、熱加工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食物中心溫度必須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4、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隔餐及外購熟食要回鍋徹底加熱后才能供應。

5、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須清洗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徹底消毒。

6、工作結束后,調料要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三、專間操作風險控制要求

1、專間及出菜通道要潔凈,不能堆放任何雜物。專間(臺)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

2、專間使用前應當進行空氣消毒,每次記錄使用時間和累計時間,及時更換。

3、專間的各種刀具、砧板、切片機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凈。

4、操作人員進入專間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閑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備餐間。備餐間窗口保證關閉狀態,不得隨意開合。

5、待用燒鹵熟肉、點心必須存放在涼凍間(柜),涼凍間(柜)內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6、保持專間清潔,每天嚴格做好有關工用具和空氣消毒、衛生清掃等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風險控制要求: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杜絕使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物品的現象。

2、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

3、餐飲單位加工經營食品一般為現制現售模式,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范圍內使用。

4、嚴禁在餐飲環節使用亞硝酸鹽。

5、購入食品添加劑時,須索證索票并登記臺賬。應索取生產許可證明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本單位配備足夠的加工設施和衛生設備。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2、采取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等防蠅防塵防蟲防鼠設施設備。直接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均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門下設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隔柵或網罩。

3、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4、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5、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6、從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洗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藥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沖程序。

7、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六、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1、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便于溯源。

2、進行采購時,選擇許可證照齊全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索取留存有效購物憑證(發票、收據、進貨清單等)。

3、應當建立臺賬(采購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清單或票據等相關憑證。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保質期的,不少于2年。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以上規定執行查驗索證索票制度。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七、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庫登記,保證先進先出,易壞先用。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關記錄。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隔墻離地。

4、倉庫內要保持通風、防潮、防鼠、防蟲,定期維護,及時清掃,保持清潔。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冷藏冷凍設備,須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配備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是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要專人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

5、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九、廢棄物處置制度

1、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2、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做到日產日清,最長暫存時間不超過12個小時。

3、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餐飲單位應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并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餐飲單位不得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公共水域或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5、餐飲單位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全體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單位正常運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工作情況,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一、領導小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長:

員:

二、應急處置程序

(一)及時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在2小時內向市市場監管局(食藥監局)(聯系電話:12331)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搶救

單位負責人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立即將中毒者送醫院(120)搶救,協助醫院進行調查和搶救。

(三)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樣食物。

(四)場地維穩

發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從業人員要盡力做好現場疏導、解釋和安撫工作,要穩定消費者和病人情緒,確保事態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無法控制的,要及時與110控制中心聯系。

(五)配合調查處理

單位負責人要配合市場監管局(食藥監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如實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病人中毒情況。

三、事故責任追究

第3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4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監管主體的職責不清,造成監管空白。

食品安全監管從食品原料的種養殖、采購、運輸、儲藏、加工、投放市場直到餐桌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鏈條,現在我國實行分段監管,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根本無法界定清晰的監管邊界。在沒有實行問責制之前,部門都在搶地盤、爭利益,生怕管得少;實行問責制以后,又都往回縮,人為出現了很多監管空白。比如說《食品安全法》規定,生豬飼養屬于農業部門監管,屠宰屬于商務部門監管,但生豬收購和運輸環節的監管主體就不明確;類似的問題還有豆芽生產,超市的現做現賣,食品倉儲和運輸,街頭食品攤點,豆腐、粉條、饅頭、年貨的生產、銷售、流通等都存在無人監管的現象。在基層的監管實踐中,流通、生產、餐飲各環節的界限難以明晰,如前店后廠是屬于店(流通),還是屬于廠(生產)?街頭食品是屬于餐飲,還是屬于流通銷售,還是屬于生產加工?農民自產農產品、街頭屠宰銷售自產牲畜肉由誰監管?這些問題的出現暴露出食品安全分段監管中出現的重疊、模糊和真空地帶,也引起了社會對《食品安全法》和政府執行力的質疑。

二、推諉扯皮、效率低下。

由于監督管理主體不明確,監管職責不清晰,出現了各個部門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嚴重地損害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權益。監管分工的背后,其實是各部門的利益糾葛。例如一個消費者從農貿市場買了幾斤雞蛋,雞蛋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投訴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說雞蛋是農產品,屬農業部門管,農業部門鑒定后說,雞蛋是人造的,食品生產應歸質監部門管,而質監部門說,人造雞蛋沒有標準,不屬于質監部門管,消費者又投訴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而該部門只對餐飲業實行監管,最后雞蛋問題還是無法處理。

三、保證食品安全,需長期不懈努力。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各個監管部門從自身需要出發,競相增加食品監測設備和人員的投入,而要重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特別是專業執法隊伍的建設,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結果是現有監督資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具體監管中,各個部門缺乏協調配合機制,往往是各自為戰,環節增多,必然會影響行政效率。

現就整合食品安全監督力量,理順食品安全監督體制,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食品安全監管應當堅持“統一、效能”的原則,整合原有的食品安全監督力量,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的各監管環節納入一個部門監督管理并承擔責任。

第5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食品質量與安全 監管 問題 對策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保持和提高健康水平是提高人類福利的基本要求,而食品安全則是健康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較高速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食品安全問題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己經不容忽視的。尋求如何解決我國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的對策與措施是當前形勢下我們亟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現狀分析

1、現行監管措施與監管對象現狀不相適應

大多數獲證企業規模小,生產力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對食品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意識不強,大部分企業沒有形成合法生產的理念,產品檢驗能力較差,能有效實施產品質量全過程控制的企業少,對原輔材料和產品生產過程的把關意識有所加強,但實施有待加強。前在證后監管工作中監管職能部門基本是根據國家的總體方針政策,套用國家的宏觀措施或自行尋找措施開展證后監管工作。沒有針對所監管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和形成與本省或本市獲證企業相適應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和方法。監管中出現:監管不當、監管不力的問題。

2、我國食品的多種供應渠道和市場形式使得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難度增加

第一類,生鮮食品和食品原料市場。這些食品原料供應以散布城鄉的集貿市場為主,少量在超市銷售。其質量基本取決于農業生產管理,其流通也較混亂,質量監督管理難以到位。

第二類,主食市場。這些產品除多由家庭制作外,基本以飯店加工供應為主,少量在超市出售。從目前情況看,制作主食類食品的原料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面粉中添加劑超標、大米過量使用增光劑等,給原料加工生產領域的監管提出了新課題。

第三類,副食品市場。由于副食品種類多、生產工藝差異大、產品發展變化快、利潤相對高,客觀上形成的造假空間也較大再加上不斷更新的品種各異化、包裝多樣化等情況增加了群眾鑒別食品質量的難度,所以在這個領域發生的假冒偽劣及質量問題較多,約占食品質量問題的60%以上。

3、食品安全信息體系的缺失,形成監管和服務的空白

食品安全信息體系包括的系統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與分析系統、跟蹤系統、風險預警系統、信息系統和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除了互聯網上的公共信息外沒有建立起國家局和省、市、縣(區)的支持食品安全監管的有效信息平臺,造成信息的不平衡,獲證企業基本情況的掌握基層得不到現場核查或許可證部門的信息支持,還重復地通過調查轄區企業獲取信息,不僅影響了監管的有效性,還往往信息不全,導致監管空白二是信息收集能力較差,不能有效地利用國家局提供的信息,不能有效地收集本地區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基層收集的信息大部分僅限于對獲證企業的基本信息,如生產地及證書等基本情況,對獲證企業持續保證食品安全的能力方面的信息幾乎空白。無法利用信息實現有效的監管,更談不上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4、經濟實力的影響

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所能投入的水平,取決于國家的經濟實力,在特定歷史時期,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功能只能達到一個社會經濟所能支撐的高度。也就是說,在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資金、人力資源、技術、設備、信息情報等等資源的投入都取決于地區的經濟實力。云南由于經濟、科技基礎薄弱,目前的經濟和科技顯然需要進一步發展。

二、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水平的對策

1、加強食品質量與安全的科學研究工作

只有做好食品質量與安全的科學研究工作,才能發現現有飲食習慣和食品生產中存在的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才能在技術上生產出質量更高、更安全的產品,才能不斷滿足我國人民對飲食健康的需要,也才能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食品質量與安全工作不是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怎樣處理食品質量與安全出現的新問題、怎樣去除食品質量與安全隱患、怎樣利用科學技術保證食品質量與安全、怎樣飲食最有利于健康等等,都需要不斷地進行科學研究。

2、建立有效機制,發揮消費者作用,促進消費者健康、理性消費

消費者在證后監管和食品生產經營運行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不僅能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起到監督作用,對優質產品的形成乃至整個企業的發展起到強大的推動作用,甚至還關系到整個食品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一切蒙蔽,誤導和欺騙的手段都是危險的,不僅給消費者帶來身體健康和經濟方面損失,而且造成政府監管信譽的散失,食品產品,企業和生產者被市場淘汰的結局。為此我們必須建立起有效的機制,正確引導消費者提高食品安全,掌握科學的食品知識,促進消費者健康、理性消費。一是要建立宣傳教育機制。利用社區、高校和媒體等資源加強宣傳教育,強化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二是建立政府職能部門與消費者聯運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社區活動!解決消費者投訴或者專業人士對典型食品安全投訴案例的講解和分析來提高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3、建立預防食品違法犯罪的質量與安全意識

所謂建立預防食品違法犯罪的質量與安全意識,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要繼續加強對食品質量與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使食品質量與安全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二是要建立食品從業人員的信用制度,只有真誠守法的從業人員才有可能進行食品生產。在發達國家,對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商家處罰相當嚴厲,除要求立刻停業待查以外,還將伴隨高額的罰款,而罰款額度之高足以使其關門倒閉,這樣立法的目的就讓商家清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結果是得不償失的。過去,我國對食品質量與安全違法人員的處置并不嚴厲,不法商販和生產者為了自身利益,可以完全不顧消費者健康賺黑心錢,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違法成本太低。為了杜絕這種明知故犯的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必須大幅度提高其違法成本,要讓違法者傾家蕩產、無利可圖。同時,要建立食品從業人員信用制度,對食品質量與安全的問題采取“零容忍”態度,對出現質量與安全的食品從業人員,一輩子都不能再從事食品方面的工作。

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政策法規的不斷建立健全,將科學發展觀貫徹到看待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中,將食品安全問題作為食品界實現和諧社會的第一要務,不斷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用科學的發展觀看待食品安全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監管系統整體的提高也必將促進食品企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第6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三力*”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確保穩定大局,發展*經濟,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質監局等部門進行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20*]44號)文件精神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地區銷售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對證照齊全(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在*區境內從事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限期經營準許證(以下簡稱“限期經營準許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企業未取得準許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未取得準許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備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依法設立。

一是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二是必須具備法人營業準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具備衛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細則要求的,必須按程序申辦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審查規則組織審查,對達到基本要求的報區人民政府辦理限期經營準許證。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限期生產經營期間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區域銷售承諾。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環境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工藝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手段,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無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可以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一個季度至少送檢一次。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以及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銷售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完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原料

生產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準許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達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準許其限期經營,頒發《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到所在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審查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審查規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證食品企業應當在封樣后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抽樣檢驗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在檢驗報告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小企業小作坊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1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收到審查組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并對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名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發放《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由發證部門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安排換證審查。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二條季節性生產的小企業小作坊,在歇業時要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歇業報告;開業時要將產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開業申請和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鄭重承諾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超范圍、超區域生產經營。

第五章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式樣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印審批部門印章。

第三十六條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產品在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或標注證書編號。沒有編號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八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早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整改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后經批評、指導、幫助,拒不整改的,對于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將證書吊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而擅自偽造、冒用證書和編號的;

(二)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被吊銷而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

(三)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超過有效期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四)超出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發證范圍擅自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冒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取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證書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7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理論研究;追溯制度

中圖分類號 F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5)17-0327-02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思想意識不斷提升,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然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一部分人的心態發生了變化,一些食品相關的企業只看重自身的經濟利益,凡事只計較眼前得失,這就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頻頻出現問題。雖然國家的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然而從實際效果看來,落實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現階段,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相關者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合理地解決問題,以保證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想要解決現階段我國農產品質量問題,需要從農產品相關的管理制度出發考慮,只有全面地了解了相關的制度、法規,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西方的發達國家在很早以前就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20世紀開始,已經對可追溯制度進行了較為廣泛的研究,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國也因此深受啟發,建立了專門的農產品追溯管理機制,并落實了專人研究的相關工作,深入研究了農產品追溯管理問題,相信一定能夠為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提供幫助[1-2]。

1 國外農產品追溯管理的理論研究

1.1 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是追溯制度建設過程中一個非常基礎的概念,具體的含義是指利用現有資料記錄對產品的歷史、應用、功能等進行追溯,使人們充分、全面地了解產品相關的問題。現階段不同國家或不同的組織對于“可追溯性”的定義不盡相同。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將之定義為利用登記的識別碼對某事、某物的歷史、使用等進行追蹤的能力。而歐盟委員會將之定義為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的各個環節中對食品、飼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為食品或飼料組成成分的所有物質的追溯或追蹤力。當然,除了這2種定義之外,日本的食品標準委員會等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但是所有的定義都有其局限性。事實上,想要全面落實農業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有2個途徑:第1種是從食品鏈的“首”向著食品鏈的“尾”追溯,也就是從農產品的生產開始,按照產品的流動追溯至產品流入消費者之前的環節,也就是銷售商環節,在產品流動的過程中查找產品質量問題,確定導致產品出現安全問題的根本原因,繼而設計出具備針對性的方案解決問題。第2種是從食品鏈的“尾”向著食品鏈的“首”追溯,即從銷售點開始排查,逆向查找問題,追蹤癥結的所在。值得一提的是第2種追溯方法在問題農產品問責以及問題農產品的召回的時候應用比較廣泛[3-4]。

1.2 可追溯系統和可追溯制度

早在20世紀90年代左右,西方發達國家和那些出口量較大的國家就已經開始建立農產品的可追溯制度,并且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歐盟國家明確規定,農產品的生產者必須建立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充分標識產品,落實農產品信息的及時采集,以方便進行產品追溯。而10余年前,加拿大更是投資研究了具有普適性的追溯標準,普適性的追溯標準使得加拿大所有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都有了可以遵守的追溯標準。現階段,食品安全追溯標準已經完成,人們已經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肉類、果蔬、水產品的先導研究上。法國是畜產品出口大國,在建立畜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的時候,首先應建立動物標識制度,其次是生產信息動態錄入制度、認證標識制度和全程檢查糾正制度,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農產品的可追溯功效[5]。

在可追溯系統研究方面,國外現階段主要研究的是GIS、GPS和GS1。從2001年開始,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就已經采取了全球統一的標識系統對農產品進行跟蹤與追溯,并在此基礎上出版了產品追溯相關的一系列資料,如追溯應用指南、追溯標準以及追溯相關的技術文件。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應用全球統一標識系統進行管理,對被管理的對象進行標識,使之相互聯系構建關系網絡,方便人工識別和讀取。如果農產品出現安全問題,就可以充分利用之前預先綁定的標識對產品進行追溯,查找產品的癥結所在,并設計針對性的解決辦法處理問題,例如在家畜產品安全管理方面,英國政府就設計并建立了GIS系統,利用GIS系統,相關者可以全面了解家畜生長的全部過程,大大縮短了追溯的時間,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1.3 追溯方法和追溯技術

現階段,人們對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 ISO 9000/22000、GAP、 HACCP等標準和體系的應用研究上。在研究追溯方法的時候,一般都以企業為研究的主體,而將研究的重點放在了企業的內部管理方面。通過企業管理部門的相關文字資料調查產品的生產、加工等工序,在通過企業實施認證之后就可以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標識技術不僅是信息鏈源頭信息的載體技術,更是可追溯系統中最為關鍵的技術,在整個追溯過程中占據著無可取代的地位。現階段,國外使用最為廣泛的標識技術包括電子紐扣式標簽、條形碼、紅外線光譜法、塑料標簽、DNA指紋技術等。在上述的標識技術中,條形編碼技術因具備諸多的優勢,應用最為廣泛,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經投入到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方便相關者落實產品追溯工作。此外,牛耳標簽制度方便了歐盟落實畜產品,尤其是牛個體情況的查詢;DNA追蹤技術也使得加拿大建立了畜產品的DNA信息輸入數據庫,方便了農產品追溯相關問題的解決。因為國外的農產品追溯研究比我國早,所以相關的理論已經比較完善,尤其在農產品追溯系統、追溯制度、農產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可追溯技術等方面都比我國的研究更為深入,很多企業、公司甚至也開始研發了與這些系統技術應用相關的軟件,相信在農產品追溯管理方面會對我國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 我國農產品追溯管理的發展歷程

因為食品關系著人的生命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食品安全問題也一直頗受人們的關注。尤其在歐盟頒布相關法令,強制要求建立進口食品追溯制度以后,我國對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研究的關注度也在不斷的上升。從2002年的“氯霉素事件”開始,我國政府就已經開始進行食品追溯體系的研究,由國家部門提供經費,高校科研所提供相關的技術和手段,食品追溯體系的研究如火如荼的展開。2003年,我國將商品條碼應用進了食品安全追溯研究的過程中,在參照了國際編碼協會出版的相關應用指南的基礎上,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相繼出版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并在國內建立了多個應用示范系統。同樣在2003年,數字養殖研究課題首次被納入我國863數字農業項目,遠距離系統的RFID牛個體識別系統進入實用階段。2004年,山東壽光開展了“無公害蔬菜質量追溯系統”的研究,從此,以條形碼為主的地方性追溯應用拉開了序幕,隨后全國各地競相“模仿”,蔬菜、畜禽產品IC卡追溯的勢頭也極為迅猛,就連農業部門也開始嘗試將追溯相關的理念與技術應用進農產品的質量追溯工作中。直到2006年,我國的農業部門頒布了追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在北京、上海等地進行溯源工作的試驗,同年,另外8個省份也在農業部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中心的幫扶下落實了種植業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建設試點的相關工作,對農產品的產地、生產者等情況進行編碼,建立了全面的、系統性的生產檔案。2008年,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也已經完善,在奧運會期間,政府部門建立了從農產品生產到配送過程的全程物流監控,落實了農產品的精準追溯,這樣巨大的成果值得行業內其他領域借鑒吸收。同年,在國家質檢部門的不懈努力下,商品條碼進入了食品安全追溯范圍,蔬菜、禽蛋、肉類等也都被納入管理的范圍。2009年,我國頒布了與產品質量追溯和責任追溯相關的法律文件,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以上論述,粗略地介紹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歷程,雖然時間并不很長,但是每一個階段所獲得的巨大的成績卻是有目共睹的,現階段,人們對農產品的安全問題越來越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發展也越來越快速,相關者必須對管理工作進行合理的把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質量,進而保證為人們提供優質的食品。

3 我國建立農產品追溯制度的啟示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相關部門也就方法、制度、技術等在各地開展了不同的研究,相關法律規定的頒布更是極大地促進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進步,并取得了比較大的成果。但是在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之后就很容易發現,我國現階段的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還存在問題,最明顯的一點就是工作不夠深入,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比較表面化,在應用的過程中也僅僅停留在解決表面問題的應急層面上,農產品可追溯管理的機制和農產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鮮有人探討,因為缺乏對農產品可追溯管理的全面認識,人們總結出的很多經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不具備太大的意義,更難為落實農產品可追溯管理提供幫助或者借鑒。

3.1 結合實際,從全局出發考慮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試點

中國地大物博,廣闊的土地上包含了眾多的農產品。但是受到我國傳統思想的束縛,我國農業企業普遍存在規模小、難成系統性的問題,農產品的生產主要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市場與生產之間的矛盾,“小生產”已經越來越難以匹配“大市場”,小企業因缺乏市場競爭力也越來越難在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位。對于這些長期存在且比較嚴重的問題,決不能忽視,相關者一定要端正自身的態度,正視這種問題,在全面考慮實際情況之后,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的建立應從簡單到復雜,追溯試點的開展也應選擇那些條件成熟、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企業,聯系企業、農民、合作社等,從最基礎的農產品,如蔬菜、水果等出發,開展多模式的試點,待試點成功并獲取相關經驗之后,再將之有效地推廣開來,因為已經獲得成功的試點具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更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也更符合社會的需求。

3.2 從簡單的物流模式中探索信息鏈的傳遞問題

農產品從種植到銷售再到人們的飯桌上,經歷了一個非常復雜的供應過程。因為供應上下級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并以關系構建了一個非常復雜的供應鏈,而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一直采取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階段都存在專門的監管部門。從某些層面來說,這樣可以細化農產品可追溯管理工作,但是部門眾多又缺乏一個“統籌”的部門就極易導致各部門“尾大不掉”的問題,即便是各部門都在努力為農產品可追溯管理付出勞動,然而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又不具備獨立完成農產品可追溯管理活動的全部,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農產品可追溯管理缺乏實效性的不良后果。因此,相關者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復雜的供應過程進行了解,全面掌握物流信息和責任管理問題,才能保證在復雜的環境下完成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相關工作。

3.3 建立農產品追溯信息采集、交換標準

因為現階段缺乏統一的農產品追溯查詢系統,我國的法律也規定,各個區域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充分考慮市場需求、市場主體之后落實不同的農產品追溯機制。雖

然區域內實現產品的追溯查詢管理在某些層面上確實使我國的農產品追溯工作更加靈活,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這也使農產品追溯工作更為復雜,加大了系統的混亂度,如果系統之間缺乏良好的交流溝通必然會導致系統不兼容。因此,現階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統一的農產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換標準,讓各個區域嚴格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數據的采集和數據的交換,充分利用各個系統,使之發揮最大的功效,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落實信息共享和全國性的追溯查詢。

4 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現階段我國的農產品追溯管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法律等角度分析看來還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相關者一定要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改革我國的農產品追溯管理模式,完善我國的農產品追溯機制,進而實現推動我國農產品追溯管理健康發展的終極目標。

5 參考文獻

[1] 劉秀萍,趙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J].中國蔬菜,2010(7):6-8.

[2] 朱潔蘭.杭州市生鮮農產品供應鏈安全可追溯體系構建研究[D].杭州:浙江工業大學,2013.

[3] 陳松.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研究[D].北京:中國農業科學院,2013.

第8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分析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現狀

(一)經營主體多元化引起食品安全風險

目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安全風險就是高校食堂經營主體多元化。隨著我國高校開啟后勤化管理模式,高校食堂的經營主體多元化,采取托管或者租賃以及承包等經營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食堂為了經濟利益而不顧食品安全問題。還有一些高校食堂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很少或者極少增加食堂硬件設施,甚至人為地降低食堂食品質量。多元化的經營方式給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

(二)采購渠道不夠規范引起食品安全風險

高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購渠道不夠規范也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風險。一般來說,高校食堂每天采購的原材料是非常多的,其面臨著非常大的安全風險。例如,購買的一些原材料種植不規范,不滿足國家安全標準,甚至使用違禁農藥等。另外,如果原材料采購以及保管過程不夠規范,就比較容易出現變質、過期的問題。

(三)管理機制與從業人員有待改善

我國高校食堂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從業人員的素質也有待提升。目前,我國高校食堂的從業者基本上是一些流動性較大的文化素質不高的人員,其往往對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甚至有一些臨時工都沒有取得健康證,其從業資格很值得懷疑。另外,一些高校領導對食堂食品安全問題不夠重視。

二、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提升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識

作為師生飲食的公共場所,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高校領導要從學校的穩定與發展角度思考食品安全管理問題,處理好暫時性的經濟利益與長遠的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認識到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想做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就要提升食堂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意識,樹立“質量是生命,安全為前提”的高校食堂食品管理理念,重視師生對食堂提出的意見與建議,將食堂食品安全理念深入到每一個管理者腦海中。學校還可以建立以學校領導為組長的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小組,對食堂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切實保證食堂食品的安全。

(二)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強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還要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高校要在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覆蓋從原材料采購到食品銷售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高校可以借鑒其他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結合實際管理情況與管理水平制定出符合學校實際情況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生搬硬套。高校還要重視落實獎懲制度,幫助落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獎勵那些食品安全制度落實較好的個人或者是班組,對違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個人以及班組要進行批評教育,甚至可以采取解聘措施,以增加個人或者是班組的危機感、責任感。獎懲制度能夠確保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三)減少食堂食品的采購環節

目前,我國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很大的風險來源于食品原材料采購環節。

為了提高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質量,就要減少食堂食品原材料的采購環節,加強農校銜接,保證學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的安全。加強農校銜接,減少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環節,不僅能夠降低高校食堂原材料采購的成本,還能夠保證高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性。高校要規范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購制度,確保采購人員嚴格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如果有條件的話,還可以在學校內部建立食堂食品原材料農藥殘留檢查的實驗室,確保采購來的原材料安全可靠。

(四)建立多元化食品安全監督機制

防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風險,還要注意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學校不僅要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還要組織學生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動員高校學生以及管理者主動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中來,實現對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全方位、各層次的監控。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學生管理委員會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學校食堂食品采購、管理以及銷售等環節進行檢查與監督,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給食堂。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學生管理委員會還可以通過學校內部的校園網學校食堂食品的安全情況,發現任何問題都可要求食堂進行整改,以保證食品的安全。學校食堂要定期公開食品情況,幫助師生增加對食堂食品的了解,還要公開食品制作、銷售過程的成本核算,以身作則。

(五)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規

在進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時,高校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的政策與法規。目前,我國已經施行了《食品安全法》和高校食堂方面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以及《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國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非常可靠、科學的參考。高校要堅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的部分,用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對待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同時,學校還要以一種開放的心態,積極引入先進的管理制度與管理理念,大膽創新,與時俱進,促進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良性發展。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

高校應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保證在出現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時能夠快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的措施。具體來說,食品安全管理應急機制要以預防為主,進行群防群控,按照相關操作要求對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預測,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要注意加強食品安全檢測,爭取早發現食品安全事故,從而早報告、早控制。高校還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校的、操作性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將應急工作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上。平時也要積極組織進行食品安全事故演練,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夠及時啟動食品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果斷采取有效措施。

三、結語

第9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和責任

學校(幼兒園)校長(園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明確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實施方案。同時,學校應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的食品安全職責,強化安全責任,相關的安全管理條款要在就餐場所公示。要進一步落實校長(園長)分管領導及具體責任人責任,嚴格落實追究制度。

二、嚴抓源頭,切實做好食品采購索證工作

依據衛生部《餐館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切實把好食品采購、驗收質量關,在食品采購、驗收過程中,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堅持通過正規渠道進貨,嚴禁采購假冒偽劣或無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及原料;二是根據規定需要索證的食品,必須向供貨商索取檢驗報告或可溯源的購物憑證;三是采購的食品在入庫前和使用前要檢查所購食品與憑證,物單相符后方可入庫或使用;四是妥善登記、驗收、保管好索證資料,不得涂改和仿造;五是通過完善索證制度,嚴防劣質油脂(含地溝油)、病毒死豬肉、不合格餐具、劣質豆制品及不合格主食流入學校食堂。

三、建立預警機制,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各學校要根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以及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按有關規定及時防范衛生突發事件,一旦發生應立即報告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效處置,并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開展隱患排查,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各學校要對本校食品安全工作進行隱患排查,重點排查內容包括:是否存在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超范圍和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是否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是否存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是否存在經營資格問題,主要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各學校要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食堂、小賣部、飲用水、學生自備菜的定期檢查制度,嚴禁學校食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建立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同時要定期對學校采購、佇藏的各類食品進行全面檢查。如發現學校內存在出售易引發中毒事件的食物,使用過期、發霉和變質的油、大米、面粉等食用原料加工食品,銷售過期、變質或被污染的食品,食品加工場地環境、衛生狀況惡劣等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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